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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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职工培训制度
1、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采掘班组长必须参加煤矿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5、煤矿一般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四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6、新招入矿的井下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矿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9天,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入井资格证。
7、矿井必须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时、足额派人参加。
8、特殊作业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必须及时安排培训,重新取证。
9、矿井必须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不间断轮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23号下午3:
00,有矿长(或委托人)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安全办公会议有安检科组织。
会议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会前呈送领导审议,使会议有议有决,讲求实效。
三、参加人员
矿级领导、副总、机关科室的行政正职,如需扩大会议另行通知。
四、严格会议纪律不准迟到、早退。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元。
因故不能到会者,必须执行请假手续,副总以上矿领导向矿长请假,科室人员向安全副矿长请假,不经批准而缺席者,罚款100元。
严格会议秩序,与会人员把手机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手机铃声每响一次罚款50元。
会议纪律由安检科负责考核,罚款一律由当事人交现金,不交现金者从当月安全抵押金中双倍扣除。
五、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指示、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汇报一月安全情况和上次安办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3、听取各科室落实煤矿安全法规、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工作,当前以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情况汇报。
4、通报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经会议讨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相关部门按“五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进行整改,安检部门复查落实整改情况。
5、由安检科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安委会讨论,决定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讨论决定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及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7、会议对安全有功单位、人员的奖励及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决定,由安检部门落实执行。
8、安全办公会议纪要由安检科负责整理,整理出的会议纪要有安全副矿长审阅,最后交矿长审签后印发通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1、每年初,由矿安检科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安全工作目标,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矿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随安全1号文件下发。
安全目标管理,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全责,并对所属单位安全工作目标,实行纵向和横向分解,逐级分层到人,安全目标的实现,人人有责。
2、矿长负责批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3、安全副矿长负责审查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及分解情况,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及奖惩兑现。
4、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确定、分解并做好考核工作。
二、目标:
1、矿井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
零重伤、轻微伤事故不超1%。
2、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事故。
3、杜绝突水事故。
4、杜绝采掘工作面顶板事故。
5、消灭影响生产连续4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
6、杜绝被盗、火灾、交通等损失3000元以上的事故。
三、处罚:
1、出现重伤,区队跟班副队长、班长就地免职,当班安检员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区队正职及负主要责任的业务科室正职免职;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冲消事故单位安全风险低压本金;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其它人员责任。
2、出现轻伤,扣除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
对当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当班安检员每人罚款500-1000元,对当班职工每人罚款200元,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当月奖励不予兑现,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责任。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安检科,经鉴定伤情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经查属实者按其伤情提高一个档次处理。
4、出现重伤以上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全年出现二次轻伤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严重“三违”人员及事故主要责任者,取消评先、选职、升职、晋级资格。
全年累计3次(含3次)以上“三违”者取消其半年及年终各种奖金和奖品。
频繁出现“三违”的危险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
5、发生一次瓦斯突出事故,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记过或警告,区队长免职,相关责任人记过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出现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发生一次突水事故造成的淹头淹面的,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记过或警告,区队队长免职,业务科室降职,相关责任人记过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
7、采掘工作面发生一次顶板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安全生产检查奖罚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搞好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第二条员工在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安检科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其他业务部门制订专项生产安全现场管理规章,必须符合本制度。
第五条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纪罚款,分别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章奖励
第六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凡取得下列成
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
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
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三)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公司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第七条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三)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置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第八条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单位呈报相关材料,经矿安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经济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
(二)有人员出入的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
(五)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
(六)携带尖利器物乘车、乘罐无防护套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不知道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九)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的;
(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的;
(二)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责任人;
(四)应携带而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
(五)发放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
(六)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七)阻挠安监(检)人员行使职权的;
(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九)新工人入矿、工人转岗等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十)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公司上级责令停产、停运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2000元。
第十三条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3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二节采煤
第十四条采面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
(二)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
(三)先回后支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的;
(四)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
(五)无人观山进行回柱放顶的;
(六)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
(七)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回柱放顶的;
(八)分段距离小于15m进行回柱放顶的;
(九)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第十五条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支柱支设不合格的(单体柱初撑力低于90KN、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二)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
(三)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
(四)采面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支护的;
(五)采面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未实行拉线打柱的;
(六)采面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
(七)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
(八)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九)采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足的;
(十)采面倾角大于15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
(十一)采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监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
第十六条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未达到移交标准而投入生产的;
(二)同一采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
(三)采面失效梁柱数量超过规定的;
(四)采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采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规定的;
(六)采面两巷出现爬行巷道的。
(七)采面初采初放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八)乘坐刮板输送机或皮带的。
第十七条乳化液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二)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三)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四)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第三节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
第十八条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空帮空顶或无人观山作业的;
(二)砌喧巷道有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
(三)砌喧施工,临时棚距超过规定的;
(四)喷浆厚度、砼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五)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六)锚喷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七)架棚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十九条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
(三)炮掘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
(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五)耙斗机作业前方无良好照明设施的;
(六)移动、安装耙斗机利用耙斗卷扬机自拉自吊的;
(七)上、下山施工使用耙斗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八)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九)下山施工未在工作面上方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十)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继续施工的;
(十一)施工措施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第二十条巷道维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独头巷道维修安排由里向外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二)撤换支架前,工作地点前后5米支架未加固的;
(三)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四)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五)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第四节机电运输
第二十一条胶带输送机托辊出现不运转情况的,每出现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有明显磨损的,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防爆电气产品不按《规程》规定查验入井的;
(二)井下使用电缆、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三)甩掉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电机综保的;
(四)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露芯线的;
(五)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六)提升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的;
(七)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
(八)不带电操作绞车,放飞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二)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的;
(三)检修线路和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及无短路接地连线的;
(四)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五)胶带输送机未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
(六)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损机架,或底皮带拖地运行的;
(七)胶带输送机机尾被浮煤埋住的,
(八)暴露的胶带输送机机尾无防护罩的;
(九)违反规定用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的;
(十)不按规定试验提升容器防坠器的;
(十一)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十二)主提升系统无备用信号的;
(十三)副井升降“四超”物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四)小绞车钢丝绳未使用专用压绳板固定在滚筒上且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十五)绞车运输(含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
(十六)绞车运输不符合规定的;
(十七)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
(十八)溜煤眼、煤仓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十九)液力联轴器甩掉易熔塞或防爆片的;
(二十)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
(二)电气开关(含小件)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
(三)电气开关不上架的;
(四)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连线不符合规定的;
(五)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六)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七)液力联轴器使用不合格传动介质的;
(八)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岔有一处不合格的;
(九)小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
(十)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
(十一)胶带输送机未装设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的;
(十二)行人经常跨越胶带输送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第二十五条把钩工、跟车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一)斜井、斜巷车辆运行时,不制止行人的;
(二)轨道运输三环链、插销、保险绳等联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三)车辆运送设备、物料捆绑不牢的;
第二十六条提升设备检查与维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每周、机电科长每月审查签字规定的;
(二)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
(三)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四)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
探伤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人力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擅自在运输大巷内推车的;
(二)一人推车超过一辆的;
(三)同向推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的;
(四)推车过程中,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的;
(五)人力推车放飞车的。
第二十八条地面供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完善的;
(二)各种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三)不按规定做电气试验的;
(四)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五)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六)开关自动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七)违反规定乱接临时电线(电缆)的;
(八)检修线路无人监护,一人单独上杆作业的;
(九)高空传递工具、材料进行抛掷的;
(十)供电、通讯线路不按规定巡视和维护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锅炉未办“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主管矿长和科长;
(二)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
(三)额定蒸发量2t/h至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四)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
(五)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
(六)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致使锅炉严重结垢的;
(七)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第三十条地面电(气)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电焊场地潮湿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没有按规定放置的;
(三)乙炔发生器、氧气瓶无可靠安全装置的;
(四)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五)使用漏气焊(割)炬的;
(六)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七)乙炔发生器导管冻结时用明火烘烤的;
(八)在承压容器、带电设备、运转机械上进行焊接、切割的;
(九)特殊焊接、切割无安全措施的。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三十一条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的;
(二)采面上下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
(三)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四)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六)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敞开风门不关的;
(二)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三)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四)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
(五)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六)违反《规程》规定进行串联通风的;
(七)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
(八)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与施工的;
(九)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十)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十一)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十二)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
(十三)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第三十三条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
(二)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装置的;
(三)风筒末端与掌子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四)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五)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的;
(六)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第三十四条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二)超过《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四)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五)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室汇报的;
(六)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七)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撒人的;
(八)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
(九)盲巷没有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十)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十一)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
(三)采面上隅角及其他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四)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五)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瓦斯超限,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加罚30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二)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
(三)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影响生产的;
(四)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五)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
(六)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
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未按规定装设安全监测装置的;
(三)损坏的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
(三)在用安全监测仪表未按《规程》规定检验的。
第三十九条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一)放炮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
(三)产尘地点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的。
第四十条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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