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方法降低钢筋损耗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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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方法降低钢筋损耗率
12种方法降低钢筋损耗率(2012-1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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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损耗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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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钢筋损耗率的12种方法0钢筋是建筑业用量较大、价值较高的一种原材料,能否合理地利用降低损耗率,已经成为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点,而另一方面降低钢筋损耗率一直是困扰许多公司的难题。
问题的原因在于项目部只有绩效目标没有可行性的控制成本的措施;只有成本目标管理,没有把目标分解成月节点、周节点目标进行控制;换言之既是:
完全语文管理未进行数学管理(只有口头高调,却不知道如何去执行),量化管理是成本控制的关键!
首先做好第一步数学管理工作,钢筋下料单的组合整理。
通常项目部在对图纸和下料单对照无误后便以各种规格的钢筋总量进行材料采购,这是一种错误做法;在审核下料单后我们必须进行下一步工作:
把所有同强度等级同直径的钢筋依长度由长到短的顺序进行一次组合排列,从中去发现一些规律(相加下料规律、相乘下料规律、混合下料规律等等),然后再决定其他工作。
具体如下:
一、钢筋选择进料法
一般来讲,钢筋的进料长度越长越好,这样不仅在下料时少出短料,减少废短头,降低了焊接量,而且在连续接长时能减少接头。
但实际工程中,需要的钢筋长度千差万别,要求用较短的整尺钢筋不料后短头最少或者为零,所以应在采购钢筋时,针对下料单组合排列及工地实际情况,必须对钢筋的长度进行选择。
例1:
某大型加工楼大梁需用Ф25钢筋,料长9.83m.显然,进10m长钢筋废短头最少。
例2:
某大型加工楼基础桩主筋需用Ф12钢筋,料长2.23m×4=8.92m,2.23×5=11.15m,显然,应进9m长钢筋。
其具体作法是,以每根桩筋为9m/4=2.25m下料,其中1层柱钢筋缩短2cm即可。
例3:
某框架楼,2层,柱筋需对焊接长,二层地面已留出应有长度的钢筋接头,2层层高为4.4m。
需对焊的柱筋下料,一般长度等同于层高,不需考虑对焊烧蚀余量,此处为4.4m。
考虑在9m长整尺钢筋上易截取的4.5m长钢筋经对焊后,只是让3层地面露出的柱头长度比2层地面露出的柱头长度增加1cm,不仿碍2层主梁钢筋的放置,所以应选择9m长钢筋。
例4:
基础主次梁的焊接接头不允许超过50%,因此,大梁主筋的起头除进12m钢筋以外,还应进一半9m长的钢筋。
改正只有12m钢筋才是最优采购选择的误区!
二、钢筋长短料组合搭配下料法
在钢筋制作过程中,同一种规格钢筋往往有多种下料尺寸。
不应按下料单中的先后顺续下料(通常做法),而应根据组合排列的规律先截长料,再做短料。
这是钢筋下料时节省钢筋的一项原则。
例:
某框架梁需用以下负弯矩筋,现场有9m长Ф25钢筋。
①号筋 4.2m ②号筋 4.7m
如果按下料单下料的顺序分别下料,在截①号筋时会有600mm短头出现;而如果在截③号筋时,剩余4.3m钢筋,用搭配法下①筋料,只有10cm短头出现.
改正钢筋下料依据钢筋下料单的编号逐一下料的误区。
三、相乘计算钢筋下料法
例:
某标准层主梁需用φ8箍筋3000个,单个箍筋料长1.9m。
在调直机普遍使用之前,盘条的调直加工一般是,用绞磨或卷杨机调直后,用大剪子或钢筋切断机随意先断长料然后截取箍筋,这样往往会出现大量的短头。
正确的作法是,在盘条调直后,先计算1.9m×5=9.5(m),调直后的钢筋上截取600根9.5m长直条,然后再截取1.9m长箍筋,不会有短头出现。
改正不经过计算直接先截取9m或12m钢筋然后做箍筋的误区!
四、相加计算钢筋下料法
例:
某基础大梁需用以下两种长度的Ф25钢筋,其数量相近。
现场有12m长钢筋。
① Ф25 5.7m ② Ф25 6.2m
5.7m+6.2m=11.9m
显然,在1根12m长钢筋上可截取5.7m和6.2m长钢筋各一根,比分别截取两种钢筋,可减少短钢筋头。
五、混合计算钢筋下料法
例如:
某框架楼需要以下两种长度的Ф20负弯距筋,现场有12m的钢筋。
①Ф20 3.8m ②Ф20 4.2m
3.8×2+4.2m=11.8(m)。
在一根12m长钢筋上截取2根3.8m钢筋和一根4.2m长钢筋为最佳下料方案。
在钢筋下料时,为了减少钢筋短头,需要经常采用相加法和混合法下料。
这两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有多个下料尺寸的较粗钢筋的下料,是框架结构中经常采用的下料方法。
六、上下层钢筋结合下料法
例:
某框架楼层高为4.2m,现需要对焊第二层柱筋。
二层地面上已留出650mm长的钢筋柱头,但在常见的9m或12m整尺钢筋上截取4.2m柱筋,均有大量的废短头及焊接头出现。
如果把第二层柱与第三层柱结合起来推算,这两根柱筋加起来总长为4.2m+4.2m=8.4m,如果设计第二层柱筋取用4.5m(易从9m长整尺钢筋上取得),第三层柱筋取用4m(易从12m整尺钢筋上取得),则4.5m+4m=8.5m,经对焊后在第三层顶板上露出650mm+100mm-2×30mm=690mm长的钢筋柱头.结果既没有短头出现,也避免了短头钢筋再接长的焊接。
七、箍筋形式换用、不受力钢筋少用或不用的钢筋下料法
例:
中山项目部预应力管桩桩心钢筋笼采用Ф8◎200水平箍筋,取得监理同意后采用螺旋箍筋,直径600mm的管桩每10m长桩心可节约大概10m长箍筋
例:
中山项目部预应力管桩桩心钢筋笼采用Ф12的三根钢筋焊接桩心受力主筋上,作用为架设在桩顶固定钢筋笼不下沉,考虑完全没有力学作用只把Ф12的三根钢筋插入箍筋定位,待桩心混凝土浇注完毕终凝后取出,四千多根管桩节约4000m钢筋。
八、一步到位钢筋下料法
例:
黄某小区的每幢住宅楼外围均设有66根明柱,柱顶端在一层檐子底部标高为2.050m处封顶,且每根明柱配有6Ф16钢筋.现需要在基础工程中下料。
基础工程柱子的主筋下料时,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每根柱子的主筋甩出防潮层以上,并错开搭接,在进行一层施工时再另外下料接长。
因为住宅楼结构图不像框架楼结构图那样出示柱子的竖向剖面图,所以人们不太注意防潮层以上柱子的情况而按以上习惯性作法下料。
如果认真查看柱子防潮层以上的情况就会发现,在防潮层以上甩出的较高柱筋的柱头距柱子顶端只有1.36m。
所以考虑柱筋下料从基础直接到顶端,总共只有3.4m长,可以一步到位。
这样不仅减少了接头,而且也省去了加密箍筋,预先绑扎柱骨架时应一次把箍筋绑完,不仅节省人工,而且工程质量有保证。
由此可见,柱筋采取一步位法下料,其综合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九、短尺定做钢筋下料法
有的钢筋经销处能进长短不齐但质量合格的钢筋,长度大多在7m以下,可以根据需要截取各种长度的短料,价格也不贵。
进这种钢筋短料,不仅无短头,而且也省支了机械切断费用,所以当工程中需要钢筋短料时,可以根据下料单提前呈报、定做。
十、改接头钢筋下料法
住宅楼的圈梁主筋接长常常采用绑扎搭接,如果采用焊接方法接长,既节省了绑扎长度的钢筋,也节省了加密箍筋。
综合来看,焊接钢筋需用人工费、电费及电焊条,与绑扎搭接需用的接头费用大致相抵,但可节省箍筋。
十一、废短钢筋头降格使用下料法
例:
某框架楼大梁端头需用Ф20负弯矩筋,料长1.88m;现场有直径Ф22、长2m左右的短钢筋头。
可以截取长1.88mФ22短钢筋头代替Ф20钢筋使用.考虑这种作法会增大构件配筋率,为避免过量配筋,在具体实施时宜降低一个规格使用.
十二、无短头起头钢筋下料法
例:
某住宅楼基础网片为Ф12钢筋绑扎搭接。
现场有12m长钢筋。
施工规范规定:
绑扎接头在同一截面内的百分率不大于25%。
所以网片钢筋起头至少以4根相差1.3倍搭接长度的钢筋为一组,然后平行排列。
为避免出现短头,可按以下方法起头。
先截取长度+后余长度=12m
⑴.2m+10m=12m
⑵.3m+9m=12m
⑶.4m+8m=12m
⑷.5m+7m=12m
可任取两组,并成一组,也可以把12m整长钢筋作为每一组的第5根。
但制作时并不与每一组起头捆在一起而单在布筋时单独排列。
这种起头方法没有短钢筋头。
在框架楼大梁起头时,如果现场只有一种长度的整尺钢筋,可以把整尺钢筋一分为二,与整尺钢筋各50%起头
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
合同的不同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方式,清单结算模式下的常用合同的有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两种方式。
而不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都是过程中比较麻烦且在结算中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
甲乙双方在工程开工之前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方式对这两种情形进行约定。
但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及单样性等特征,往往会发生很多合同约定外的情况,由此造成双方互相扯皮、翻脸甚至对簿公堂。
这个时候要想做好工程结算就是不大可能的事情了。
因此,工程的结算绝不能把眼光紧紧的盯到结算上,而是应该立足于全过程。
本文仅结合工程实际,就如何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进行约定才能达到更好的结算效果,发表下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1. 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仅调整变更、签证部分,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不调整(任何情况均不调整)。
同时要保证清单报价中的单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约定一种独立的调增调减的办法,防止以后的调整变更的时候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例如,牟个房间的地面做法放生改变,调整的时候是按照清单量还是按照图纸重新计算?
如果清单工程量准确则没有什么问题,万一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了较大差异,则这种约定就可以防止变更调整时的扯皮。
对于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可以约定按照当地的定额、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当地的取费程序、优惠率等进行调增及调减。
形式则为承包人对有关细目提出的价格将采用新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所报价格不合格适,可退回承包人对所提出的新的价格进行修订。
如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不能就新价格达成一致时,可请造价部门审定;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可按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发票价格取差价,差价部分只计税金。
2. 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单价固定合同,条件允许,尽可能的签订单价不调合同(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
如果签订了单价可调合同,则要对所有涉及到价格调整的因素纳入合同,例如:
政策、法规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超出一定的幅度而引起的单价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的幅度等等。
最好给出详细的计算公式,参考的依据为官方相关资料。
价格调整形式上同总价固定合同。
3. 变更、签证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如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 要保证乙方对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及时、完整的执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的支付变更签证价款。
如有违约情况出现,制定相关的惩罚或补偿措施。
仅有约定而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在对方不履行承诺的时候,又为如何惩罚和补偿而争议。
2)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必须加盖指定的印章(或负责人签字),否则乙方可以不予接受,反之亦然。
这种情况在相关的负责人比较复杂,并且观点、要求及权限等差异很大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
3) 办理的变更、签证需满足合同约定下的计价方式下的要求,这是进行变更、签证结算的前提。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使用事先约定的标准格式,且要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在单据交付时,双方都必须设置交付纪录表,并且不得拒签。
这样看似很教条,其实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巨大。
工程中有很多的突发情况,也因此有很多的口头的指令,事情过后一段时间或者相关责任人因故离开,或者有第三方介入,或者同样的事情发生重复等等,都会有理说不清。
这种情况在工程复杂且工程方案多变的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再急的事情,在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事情的发生,并且约定计价方式定方可实施,且亦应约定最晚的补办正规手续的期限。
5) 在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的时候,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
通常施工方在办理的时候仅会描述实际情况,而到了签证结算的时候才会发现拆除材料的可利用率及回收问题。
6) 临时用工方面,应该特别签订取定的人工单价是否已含管理费、利润。
材料批价方面应注明是否已含规费及税金。
7) 每月的月末,甲乙双方宜就本月已经确定的的变更签证的费用进行综合核对及确认,并按照工程款同比例支付。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甲方很好的控制工程成本,另外也解决了因为时间太长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使施工方的进度款得到保障。
8) 甲乙双方宜约定一定的金额,在此范围内的单项变更签证不予办理(不论金额增减)。
工程中的小的变故还是有很多,很小的一点儿变更和签证都要走正规的程序,相关的人员都会增加很多的工作量。
约定一定的金额比例还是很必要的,金额的大小看双方的承受力。
9)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结算,要进行约定。
10) 由于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要进行约定。
4. 在充足的时间前提下,一个考虑成熟的设计方案,一份好的设计图纸、一份数量及描述的准确的清单,是减少变更、签证的前提.变更签证少了工程的结算才会顺利。
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也只有事先的估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指定解决的方式,并于过程中有效的实施,才能做好变更、签证下的工程结算!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处罚酌情而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此处的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四、违约处罚: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六、本“办法”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本文研究的工程变更,是指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调增投资的工程变更。
需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允许实施工程变更,并合同规定允许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或者工程实际允许在经审批的原预算的基础之上以工程变更的方式调增投资;二是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是提出的主体,或至少施工单位是主要主体,假如不是唯一主体的话;三是需要调增投资,或至少施工单位要求调增投资。
三者缺一不可。
本文指称的承包单位、承包方、施工单位、施工方,是同一个概念。
二、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概念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又分为两种并不相互排斥的类型,一种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本身是事实,就其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也成立,应当调增投资,但工程数量被夸大,其中不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是非高估冒算,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应当正常调增投资,而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高估冒算。
实物工程数量不用多做解释,非实物工程数量方面,比如,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材料和土方的运输距离等等变更或者计价签证,被夸大的那一部分工日、台班、运输距离,就定义为高估冒算。
另一种类型是,工程变更所指向的工程状态仍然是事实,工程数量可能不被夸大,也可能被夸大,但是,就其工程状态和事实本身而言,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的理由不成立,其全部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无论是否被夸大,也定义为高估冒算,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曲解工程计价依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把本属于施工单位应尽之责任和义务的状态和事实,仍然提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要求,重复计价。
不仅重复计价,有时还夸大工程数量。
高估冒算往往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根据上述定义,高估冒算的人格化代表即高估冒算者对高估冒算通常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的,这是高估冒算的一个显着特征,也是它与其它一些不正确计价的重要区别,正因为如此,这可能引发高估冒算者采取一系列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以达到和实现高估冒算的目的。
固然,所谓认识和判断属于主观的东西,难以测度和量化,作为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
高估冒算是一个贬义词,尽管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术语之所无,只要有精确定义,不妨碍学术讨论。
无中生有,按照词典的解释,是本无其事,凭空捏造,乃是指工程变更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完全不是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而按照有关规定,对那一部分工程状态定性的认定,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理由成立——假如那真的是事实的话,由此衍生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定义为无中生有。
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的概念的内涵大于高估冒算,外延小于高估冒算。
高估冒算包含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包含于高估冒算。
无中生有一定是高估冒算,高估冒算未必是无中生有。
无中生有是高估冒算的极致和特例,相当于第一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时,非高估冒算那一部分工程数量等于零的情况。
无中生有往往有更强烈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根据上述定义,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即无中生有者对无中生有通常有着明确无误的认识和判断,乃是乘允许实施工程变更之机无中生有以骗取增加投资,以骗取金钱,性质更恶劣,所以,也称之为恶意无中生有。
与高估冒算相比较,无中生有的发生并取得成功的概率相对低,但只是相对而言,工程实践并非没有先例,据笔者所知就有。
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在工程投资和施工单位工程成本中的构成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如果取得成功,成为现实,或者部分取得成功,部分成为现实,将以货币形态构成工程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程投资的构成中,它通常隐含于工程变更的追加投资的补充预算之中,是其中的“水份”,它对工程项目建设本身没有任何益处,属于白白浪费的冤枉钱,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属于国有投资资金非正常的流失。
就工程项目本身的建设施工而言,它不构成任何工程实体和施工措施,却以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面目出现,以其为计价依据。
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在施工单位的成本构成中,没有任何工程实体或施工措施的成本支出,即使有时实际支出了工程成本,比如第二种类型的高估冒算,根据定义,那也是应尽之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可能为此
支出了“管理”成本、“公关”成本,其中的差额,为施工单位净赚,属于不正当得利,从它的定义可知,它当然不符合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不都构成非法。
此外,还可以讨论它的最终流向,在国民经济中的构成,以及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经济学涵义等等,兹不赘述。
四、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
在工程项目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中,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通常与质量控制无关,高估冒算可能与进度控制有关,比如,为了赶工期,需改变施工方案,或者采取超常规的施工方法,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趁增加投资之际高估冒算,有时不需要、不应当增加投资,但趁改变施工方案之际高估冒算。
有时,由于工程变更本身,增加了工作量,需要顺延工期,此时,工程变更与进度控制有关,但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与进度控制仍然不太有关系,如有,相关度也极低。
五、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发生的原因,在于工程变更本身,并预算软约束。
只要工程变更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有可能发生。
从这三个要件中,为控制投资计,我们似乎能够得出某种启示。
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的索赔,当然具备这三个要件。
在工程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工程变更的要求和意向本身,并非施工单位首先主动提出,而是非施工单位,比如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的接收使用单位等,首先提出,而且,为工程项目建设所必要,并需要调增投资,但以施工单位提出的方式办理,这就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
除非不允许此类工程变更出现,只要允许,原则上就有发生的可能,尽管可能不等于必然,不等于现实。
这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比如预算加签证计价模式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没有关系。
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
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假定和基本预设,它深深地扎根于人的本性,或者说,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在投资控制管理中的一种折射和反映。
FIDIC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都是允许的。
顺便提一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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