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业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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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业申请
银行开业申请
篇一:
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十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十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4.本行高级管理层;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六条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
新发放贷款,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
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
对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5%、35%、20%责任。
调查岗、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
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30%、2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
4.因人员不足未设置三岗的支行(或分理处)所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调查同意报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5.信贷员不同意,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多人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负责人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人员):
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
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款额10%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负70%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30%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办人员签章为依据,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
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的责任,贷款凭证要素不齐,造成风险损失,临柜会计人员负30%责任,信贷员负50%责任,主任负20%责任。
6.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
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钩,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全额赔偿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农业贷款。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有贷款而未经本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4.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董事、监事发放的贷款;5.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6.超越本行授信范围发放的贷款;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9.借名、冒名贷款;10.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11.绕规模贷款;12.“定存定贷”的贷款;13.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的失时效贷款和失职原因放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14.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含)以内,实行本息全额赔偿,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再退还赔偿。
第二十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以上实行本息非全额赔偿,其中本金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部分按30%进行赔偿;本金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进行赔偿;20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
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累进制计算。
第二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100%,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四条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
对“三违”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㈠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㈡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2.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6.借款人还款意愿差;7.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9.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11.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12.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3.银行对贷款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㈢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2.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债,支付出现困难;3.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4.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5.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6.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8.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造成实质性影响;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㈣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2.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3.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阶段;4.借款人已资不抵债;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6.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状况造成重大影响;7.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8.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㈤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者说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1.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涉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4.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6.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7.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借款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9.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损失的贷款;10.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二十六条责任贷款管理的形态界定五级分类后,贷款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界定为原欠不良贷款(含抵贷资产),贷款为正常、关注的界定为原欠正常贷款。
以五级分类为界,新增的贷款为新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原欠贷款,通过界定明确有关管理责任人,在原欠不良贷款控制限额的基础上,年末下降或上升额农户、个私按1.5%奖罚,农村经济组织、工商企业按0.5%奖罚,旬均下降或上升额农户、个私按3%,农村经济组织、工商企业按1%奖罚(按责任额考核到信贷员,收回标准为:
不增加该户贷款,不损失本金、利息,损失按比例扣减,不包括贷款呆账核销)。
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责任人、原经办人为贷款责任人,现经管人员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原欠不良贷款收回奖励原则上给现经管人员,原欠正常贷款发生不良,原责任人员负40%责任,现管理责任人负60%责任,属违规贷款的原经办人员负100%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以上全额和非全额赔偿,原欠不良控制按各社上报的旬报和月报为依据,经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实施奖赔。
篇二: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篇三:
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要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要点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年第3号令(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七)《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八)《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XX]46号)(九)《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XX]3号)二、程序要求
(一)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沟通。
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三)起草。
起草章程草案、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报告。
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议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会(召开会议)。
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监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臵、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五)申请。
筹建工作小组组织、装订和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六)开业。
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开业准备工作就绪后,正式开业。
三、材料报送
(一)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应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
(二)受理权限。
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
(地市村镇银行除外)(三)审查时间。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材料报送。
申请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报告;3、章程草案;4、验资报告;5、任职资格审核申请书及附件;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8、职能部门设臵、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10、组织结构图;11、发展规划;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3、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4、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复印件;15、申请人的联系人方式;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报送格式要求为: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XX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
*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文件(材料)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四、审核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三)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四)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五)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六)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证载要素相符。
五、审核要点
(一)开业申请书。
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创立大会召开及通过的决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电子设备及系统、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附件。
1.申请书。
应按董事和高管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不另行报送时可在开业申请一并说明。
需个案审核应按20XX年银监发33号详细说明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履行必要的考试、谈话等程序。
2、附件。
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表。
筹建工作小组须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印章。
*综合鉴定。
对拟任人品行、业务及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鉴定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
*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个人证明。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个人承诺书。
结合20XX年第3号令要求,对是否有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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