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监察管理暂行办法WORD2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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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监察管理暂行办法WORD20页
财务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财务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法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力,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局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监察是指局或子(分)公司会计主管部门对成员单位会计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报告、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务监察是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强制性手段,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财务监察分为定期监察与不定期监察。
(一)定期监察,指按照局有关规定,须对有关财务会计行为和事项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的行为;
(二)不定期监察,指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监督的行为。
如:
会计法执法监察、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监察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第二章财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财务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局财务部负责管理全局财务监察工作,局财务部设监察与考绩科,负责全局财务监察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子(分)公司财务部(科)应设专(兼)职财务监察员,负责本单位内部财务监察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监察员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局财务部的指导。
第三章财务监察员职责
第十条财务监察员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和有关事项的解释;调阅审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账册、原始凭证、合同、管理制度、文件、协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财务监察员有权清查被检查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实物资产;查证、核实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项非实物资产;检查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财务监察员在完成财务监察工作后,应出具财务监察报告,财务监察报告应该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财务监察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不循私情,不接受影响财务监察工作的任何宴请活动或馈赠。
第四章财务监察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财务监察主要任务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
(一)是否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是否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是否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是否具备;
(三)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建立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五)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账实是否相符;
(七)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情况;
(八)会计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一)是否按照局统一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是否按局规定的时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是否遵循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
是否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要素;是否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财务预算管理情况
(一)财务预算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情况
1.财务预算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财务预算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3.财务预算编制的业务流程设计。
(二)财务预算编制主要原则执行情况
1.局下达的年度财务控制性指标是否体现在财务预算中;
2.财务预算指标是否依据局和预算单位发展战略所确立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而确定的;
3.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局与预算单位之间经济关系的规划是否体现以现金为核心的原则;
4.预算项目中的效益性指标值是否低于局确定的各种指标值;
5.预算项目、预算指标是否具有积极性、可行性;
6.预算项目各项指标是否均可计量;
7.财务预算编制是否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三)财务预算指标的分解、控制、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1.财务预算指标的每项内容是否按照动因分解至相关责任中心;
2.责任中心是否有保证财务预算目标完成的措施和方法;
3.是否根据局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预算调整;
4.是否建立了预算执行考核奖励机制。
(四)财务预算执行完成情况
1.企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
2.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
3.利润分配和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
4.项目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5.期间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6.投资预算执行情况;
7.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8.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五)其他预算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一)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业务的全过程;出纳和记账岗位有无混岗现象;
2.现金安全防范情况。
重点检查存放现金的场所是否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存有超过限额的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是否有授权审批手续,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是否贯彻党政联签制度;现金开支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是否分开保管;
5.票据和有价证券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销毁手续是否健全;有价证券是否专人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货币资金稽核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会计机构主管是否定期(月末)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是否抽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
7.货币资金业务岗位交接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业务岗位交接手续是否完善、记录是否完整。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采购、建造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固定资产采购、建造支出是否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是否存在无计划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情况;
2.固定资产采购、建造情况。
重点检查固定资产采购、建造是否签定采购(建造)合同;采购(建造)程序是否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是否执行招(议)标采购(建造)制度;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3.固定资产计价情况。
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组固、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执行局统一政策;
4.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规范有序,分布状况与台账记录是否一致;
5.固定资产租赁、处置情况。
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得到授权批准、涉及产权变动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按条件应该挂牌的,是否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租赁和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固定资产清查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盘点程序是否正确,盘点差异是否及时办理会计处理;盘亏(盈)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无形资产采购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无形资产采购、研发支出是否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是否存在无计划购置、研发无形资产情况;
2.无形资产计价情况。
重点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实际成本计价,是否符合资本化有关规定;是否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合同规定确定摊销期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3.无形资产保护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权益;是否及时对专利技术进行申报;
4.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台账、详细反映无形资产的名称、类型、取得时间、专利号、摊销期限等内容;
5.无形资产价值检查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或至少于年末对各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的,是否进行价值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四)存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价格调查、合同签订、采购与付款等业务是否存在不相容业务的混岗现象;
2.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业务各个环节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大宗物资采购是否遵循招(议)标采购制度;
3.存货收发存业务的日常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账;低值易品、包装物、小型机具是否建立台帐管理;
4.存货的计价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计价方法是否执行局统一规定;材料成本差异摊销方法是否正确;“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是否真实;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5.存货的盘存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程序是否正确,盘点差异是否及时办理会计处理;盘亏(盈)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
6.存货的处置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有授权批准;处置方式、价格是否合理;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对外投资业务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或监管部门;
2.对外投资预算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重点检查对外投资是否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是否有超预算现象;对外投资预算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情况。
重点检查投资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投资项目特点,对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的估计是否充分合理;
4.对外投资的监督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对被投资单位或项目的经营及资产效益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5.对外投资的计价情况。
重点检查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6.对外投资收益的确认。
重点检查对外投资收益确认是否合理,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取;
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涉及产权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符合挂牌条件的,是否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六)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应收款项管理相关人员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岗位责任制,是否存在价格谈判、合同签订、销售与收款等业务的混岗现象;是否设立清收和管理应收款项的机构;
2.应收款项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清欠奖惩办法,每个会计年度是否下达清欠计划,明确清欠责任人;
3.应收款项清收情况。
重点检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清收情况以及已完工尚未结算款的确认情况;
4.激励机制的建立情况。
重点检查奖励和处罚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应收款项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是否挂钩;
5.坏账核销情况。
重点检查核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收回后是否及时办理入账。
(七)预付账款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预付账款合同签订定情况。
重点检查经济交易活动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2.预付账款风险防范情况。
重点检查预付账款是否存在资金风险;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客户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3.预付账款后续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客户提供了产品、工程施工或劳务后,预付账款是否及时抵冲购货款、工程款、劳务款;合同终止,预付款未及时收回,是否自“预付账款”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纳入清欠范围,指定责任人进行追索。
(八)筹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筹资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局批准,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是否存在私自在成员单位内部借贷;重大筹资是否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是否控制在财务预算范围内;
2.筹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筹资实施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
3.筹资费用情况。
重点检查筹资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
(九)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是否超出预算范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4.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成本费用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业绩评价结果的公允性及是否按照经济责任合同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和处罚。
(十)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局统一规定选择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软件,其他自用财务管理软件是否合法、实用、安全;
2.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系统维护员制度;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的混岗现象;是否存在系统应用授权不合理现象;
3.数据维护与电子文档保管。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备份系统数据,电子文档保管是否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一)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的内容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局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还须符合《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基本财务管理办法》(中铁四财[2008]130号,以下简称“基本财务管理办法”,下同)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的内容见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三)责任预算的编制情况。
重点检查子(分)公司是否及时下达项目部责任预算;局经理部是否及时核定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分部”)的责任成本;项目部或分部是否及时编制控制预算,并将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至各责任中心。
(四)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重点检查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条款是否严谨、价格是否合理;大宗物资是否集中采购、招(议)标采购。
(五)授权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内部报销和对外支付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资金支付是否坚持党政联签制度。
(六)收入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重点检查成本费用是否控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成本费用的摊销和计提是否合理;成本费用的归集是否完整;完工百分比计算是否正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潜盈、潜亏因素。
(七)资金收付情况。
重点检查业主各项动员预付款、备料款是否及时按照合同收取;已完工程量是否及时计价;计价款是否按合同收取;质保金是否超合同扣留;变更、调概、索赔是否及时办理签证和收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是否按照公司下达的目标上缴管理费;资金收付是否使用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软件。
局经理部是否按照基本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对分部的资金拨付。
(八)各类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重点检查财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分包结算台账、验工计价台账、资产管理台账、单项工程成本台账等。
(九)局经理部收益分配情况。
重点检查局经理部是否按规定上缴固定收益;责任成本管理收益、“变更、调概、索赔”分配是否合理。
(十)经济活动分析情况。
重点检查项目部是否至少按季度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是否向公司上报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指上述各项监察中的某一内容的专项监察(如:
货币资金管理专项监察、项目资金管理专项监察)或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章财务监察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当年的财务监察工作计划并上报局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局财务部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年度全局财务监察工作计划,经局总会计师批准后下发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局财务部应在组织财务监察前,下达《财务监察通知书》,通知被监察单位接受监察,《财务监察通知书》应记载拟实施监察的事项、时间安排、被接受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接到通知后,被监察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与财务监察事项相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局财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组织或抽调子(分)公司财务监察员进行专项财务监察;局财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对子(分)公司所属单位延伸进行财务监察。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察员在财务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立即中止有关经济行为,并可做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财务监察报告
第二十八条局财务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财务监察,并于财务监察工作结束后10日内完成财务监察报告,经局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财务监察员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财务监察员应根据财务监察的性质确定报告的内容,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监察事项的总体评价
(二)财务监察发现的问题;
(三)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建议或整改要求;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察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泄露重要财务监察机密的,视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被监察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财务监察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监察单位个人违反财经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其中财务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后果严重的,由局财务部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财务监察员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行政
职务
技术
职称
联系电话
毕业
院校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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