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罚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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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罚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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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规范处罚方案
一、通用规范
(一)扣罚20元的轻微违纪行为
1.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
2.请病、事、丧、婚、年、产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穿工服、佩戴胸卡上岗,或工服不清洁;
4.工作时间穿拖鞋、凉鞋上岗;
5.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串岗;
6.岗位责任区卫生不整洁,未按时清理垃圾、油污;
7.员工下班前必须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未关水龙头的当事人;
8.在饭庄工作区域吸烟;
9.因个人原因漏打指纹卡每次;
10.员工食用客人剩下食物;
11.下班后办公室未关闭电气设备。
(二)扣罚50元的重违纪行为
1.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
2.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擅自离岗外出;
3.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争吵;
4.在餐厅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5.不服从领导安排,有抵触工作情节;
6.虚报个人考勤的当事人;
7.因个人原因遭顾客投诉;
8.偷吃、偷拿厨房食品原料的当事人;
9.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换班的当事人;
10.住宿员工未向主管领导请假,夜不归宿;
11.住宿员工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带企业外人员留宿宿舍。
(三)扣罚100元的严重违纪行为
1.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
2.上班时间内饮酒;
3.捡到客人失落物品不上交,据为己有;
4.员工盗窃店内用具、餐具、设备及设备零部件;
5.故意浪费、损坏企业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注:
损坏企业物品需原价赔偿。
(四)按法律法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
1.连续旷工3日;
2.偷盗企业财物价值100元以上;
3.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安全事故;
5.违反国家及企业计划生育规定;
6.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被行政、刑事拘留;
7.符合《北京烤肉宛紫竹饭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中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款项。
二、前厅规范
1.服务员在上菜时因手指浸入菜中,造成客人退菜,责任人按
菜价的60%赔偿;
2.餐厅服务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电视、空调、冰箱、电脑、
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确保关闭,发现漏关电器现象,当事人
第一次敬告,从第二次开始扣罚,每次扣罚10元,因为关闭
电器设备引起火灾,照价赔偿;
3.服务员在前厅工作区域内打闹、大声喧哗、用手机播放音乐、
接打私人电话5分钟以上,扣罚20元;
4.服务员使用禁语,每次扣罚20元;
5.服务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化妆,每次扣罚20元;
6.客人落座5分钟内没有服务员接待的,当事人扣罚20元;
7.每月30日盘点以后,前厅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前厅全体
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三、后厨规范
1.下班时,各岗位做好原料的存贮,如因存贮不善造成菜品变
质、变味、按价赔偿;
2.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员工按原材料成本和损毁器皿进价赔偿;
4.后厨人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各个用火点,保证油、气、电、水、火各个部位关闭,发现未关闭的现象,值班负责人扣罚50元,组员扣罚20元;发现设备设施开关、阀门存在故障及时保修并填写记录;
5.工作粗心,因菜品卫生或质量问题导致客人退菜,责任人按售价的60%赔偿;
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承担维修费用;
7.厨师将过期变质食物加工出售,造成客人食物中毒者,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企业损失;
8.不得在熟食面板、案板上摘菜、堆放垃圾,违反此规定,当事人扣罚20元;
9.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0.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1.严禁人为浪费,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2.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3.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4.每月30日盘点以后,后厨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后厨全体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四、库房规范
1.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扣罚20元;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
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发现丢失现象未上报,每月盘点后,按丢失物的进货价格赔偿;
3.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未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每次扣罚20元;
4.库房管理元要做到物品实物库存数量与账面记录一致,出现一
项不一致扣罚20元;
5.库房重地,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煤气等易燃物,违反此规定
扣罚50元;
6.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7.库房盘点要详实,虚报、瞒报库存物资数量,进货价值在500
元以内的扣罚100元;进货价值超过500元,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
五、维修、采购规范
1.各部室保修事项,无特殊原因需3日内完成,违反此规定扣罚
20元;
2.维修过程中需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企业提供的维修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发生丢失照价赔偿;
4.定期负责车辆保养,未定期保养扣罚50元;
5.按照厨房所需物资时间,保质、保量采购,无特殊原因未完成
采购任务扣罚50元;
六、财务规范
1.未对发票上网检验,出现假发票,一张扣罚20元;
2.财务室内无人未锁门,一次扣罚20元;
3.未定期上网查询菜价,一次扣罚20元;
4.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一项扣罚20元;
5.丢失财务账簿及重要资料,一册扣罚50元;
6.费用支出手续不齐全,一次扣罚50元;
7.收取现金未当面验收,收取假币,按假币金额赔偿;
七、安全工作规范
1.无特殊原因,灭火器过期未更换,一具扣罚20元;
2.组织消防培训、应急演练,未作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签订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未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漏检一具扣罚20元;
5.每月未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6.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通知相关部室或责任人整改的,一次扣罚
50元;
7.各种安全资料备份存档,丢失一册扣罚20元;
8.每年组织2次安全应急演练,少一次扣罚50元;
9.每月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漏查一次50元;
八、人力工作规范
1.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2.每月一次劳动安全卫生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漏开或没有会议
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新入职员工填写三级教育卡,漏填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5.员工工资合算出错,一人扣罚20元;
6.劳动档案管理,丢失一册扣罚20元;
7.未经领导同意,保险、公积金擅自增减员一人扣罚50元;
九、综合办公室工作规范
1.撰写各项工作总结和报告,漏写一份扣罚20元;
2.每月检查一次各部室工作规范落实情况,漏检查一个部室扣罚
20元;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丢失一份扣罚20元;篇二: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
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
(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篇三:
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处罚有依据的原则:
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
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
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
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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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