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设施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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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设施管理
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
3.1设备安全的管理············································1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6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及验收程序································11
3.2设施和防护用品···········································18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及使用规定······························18
物资管理控制程序··········································20
临时设施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29
3.3安全标志·················································34
3.4安全检查测试工具·········································36
3.1设备安全的管理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三标一体化程序手册》GZQJ-CX-12-2012
1目的:
为保证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能力和技术状况能满足产品实现的需要和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自有及租(借)用及顾客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3职责:
本管理程序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各工程项目部实施,具体职责在工作程序中阐述。
4工作程序:
4.1购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4.1.1机械设备的购置分为公司和项目部两级采购,由公司购置的机械设备购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1.2由项目部采购的,由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等报工程部备案。
4.2对供货单位的考核和评价:
4.2.1对供货单位的考核评价由公司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对供货单位的考核应在采购前进行。
4.2.2考核内容包括:
(1)供货单位的性质、资质、信誉、主要业绩;
(2)供货及生产能力;
(3)产品质量状况及售后服务情况;
(4)该产品在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使用效果;
(5)与类似产品对比。
4.2.3对供货单位的考核评价,执行《物资管理控制程序》相关条款。
4.3验收:
4.3.1机械设备的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验收内容包括:
开箱检查设备的外观质量情况,清点随机附件、工具、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试机,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联系,协调处理办法。
凡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办理退货。
4.3.2进口机械设备到货后应配合国家商检部门及代办进口单位共同进行商检。
验收合格后应尽快投入使用,使质量问题暴露在索赔期内,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3.3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填写《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凡公司购置的,由主管经理审批,凡项目部购置的,由项目经理审批。
4.3.4A、B、C类机械设备,项目部要统一编号,并建立台帐。
4.4使用管理:
4.4.1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设备分为A、B、C三大类,项目部要分类建立台帐,以便于查对和管理。
其中A类设备台账报工程部备案。
A类包括:
起重机械设备即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及其它同类型的
施工机械和设备。
B类包括:
交直流电焊机、气压焊接设备,对焊机、砼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
空压设备、木工机械、水泵、风机、台钻、砼钻孔机以及其它同类施工机械设备。
C类为小型机具,包括手提式电钻、砂轮机、切割机、套丝机、电锤以及其它同类型机具。
4.4.2A、B类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并填写验收表格,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其中A类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前要报工程部复查。
C类设备使用前,机电工长和班组长要检查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不准带病使用。
4.4.3A、B类《施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由项目经理审批。
4.4.4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A类和B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挂牌标识,标明其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技术状况(合格或待修理)。
4.4.5施工机构设备谁使用,谁负责管理。
4.5维护保养和修理:
4.5.1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维护保养和修理”的原则,对A、B类机械设备除大修作业外,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每日班前进行,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机械的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等工作。
定期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承担,操作人员配合。
在用A类设备的保养周期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决定,一般为六
个月;B类设备保养周期一般为十二个月。
保养内容按附件1要求执行。
4.5.2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由项目部机电工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保修计划,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要按计划安排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机电工长要作好保修记录。
保修完后机电工长要组织验收,验收单要有执行人和验收人签字。
4.5.3设备大修计划由项目机电工长提出。
项目机电工长、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决定,由产权单位负责人审批。
机械设备送大修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由机电工长、工程部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批程序同4.4.3。
4.5.5对需要送外单位进行大修理的,必须事先对修理单位的修理资质及技术装备情况进行考核评审,执行《物资管理控制程序》。
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才能送修。
4.5.6大修竣工出厂的机械设备,承修单位必须提供修理、检验记录,送修单位按机种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双方在出厂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出厂验收单必须报项目经理审查并备案。
5机械设备的环保及安全要求:
5.1机械设备在工程使用中如发现环境及安全状况超标时应及时进行修理,经修理后仍达不到要求者,更换相关部件以至报废。
5.2机械设备退场时,相关人员应对机械设备的环境及安全绩效进行分析,以便了解机械设备的状况。
5.3施工现场的搅拌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围档,并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运输水
泥、砂、石、建筑渣土等易扬和细粒散体材料时,必须封闭或遮盖,不得沿途撒漏。
5.4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
以减轻噪声;对搅拌机、木加工、剪板机等不易封闭的设备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5.5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必须在搅拌前设置排水沟、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进行二次使用;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运输车辆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沟和泥浆沉淀池。
5.6搅拌机四周、搅拌处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及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机械设备在保养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油料及棉纱,必须及时清理、收集,严禁随意丢弃;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物资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
土石方运输车辆驰出现场前必须将土石方拍实,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带泥上路和发生遗撒。
5.7机械设备使用前和使用中要随时对其漏电、限位、安全装置、传动带防护等设置进行检查,以保护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6记录:
6.1JL-12-01《项目施工设备配置计划》
6.2JL-12-02《施工机械设备台账》
6.3JL-12-03《施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验收表》
6.4JL-12-04《机械设备检查表》
6.5JL-12-05《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7.相关文件: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黔建七发[2011]27号转发黔建总发[2011]33号
为加强集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工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集团内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维修保养等适用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购置、租赁、租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2)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3)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4)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5)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下列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国家规定限制使用的其他起重机械。
对于限制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整体检测合格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3、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6)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标准节不得混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标准节不得使用。
4、起重机械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设备的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等原始资料,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明确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时间和购买时间;
2)台班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整机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档案应包括:
(1)每次安装地点及使用时间;
(2)每次启用前按GB/T946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的记录;
(3)大修、更换主要零部件、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6)塔机运转台班记录。
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安装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所选用的起重机械型号及性能参数;
(4)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电源的设置;
(10)施工人员配置;
(11)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安装工艺程序;
(13)安全装置的调试;
(14)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应急预案。
2)起重机械设备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起重机械设备位置的平面图和立面图;
(3)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
6、各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必须委托具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
1、任何项目不得以个人或项目部名称购置起重机械设备,如需购置起重机械设备的个人或项目,必须选择具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租赁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购置,进行产权备案,由备案单位负责对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2、对已购置且已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必须纳入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租赁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全面管理。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
1、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位对外进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作业的,需取得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租赁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其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并满足起重机械设备基本规定第1、2、3条的规定,租赁单位应为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统一配备司机和司索信号员,并对其作业行为负责。
3、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在租赁单位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及其配件进行全面检查,核验安全技术档案原件,并将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注册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留存现场。
四、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注:
在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有效期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设备重新安装的,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安装验收。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及验收程序
1、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活动。
从事安装和拆卸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拆单位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3)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注册证书;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和相关人员专业培训,负责提供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和上岗证。
4、安、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技术交底。
在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零部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合格的零部件方能进行安装;起重机械设备的连接销轴、高强螺栓、钢丝绳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选用。
安、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作巡查。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交底。
6、安、拆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相关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五、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
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顶升、维护、维修保养,必须委托具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租赁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专业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相应的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打分。
2、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并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资料、检测合格报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3、项目经理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起重臂架、吊钩覆盖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城镇繁华、人口密集区使用以及对近邻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构成危险的,应采取搭设防护棚、设置回转限位等措施进行防护。
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5、项目部应根据生产情况配置足够的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项目技术负责人、机电工长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应指定机长或班长,负责该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7、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8、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防跳绳装置,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特别要加强对钢丝绳滑轮的磨损、钢丝绳跳槽和钢丝绳磨损的检查。
9、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10、起重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11、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12、当使用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13、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吊物时,长、短料分开,小型物料应采用箱笼。
吊运货物时严防吊物超出施工现场范围,对必须超出施工现场范围的应有专人监控;吊物时离开地面200~500mm停机,检查塔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检查无误后,方能继续起吊。
14、项目经理部应制定起重机械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指挥体系、器材保障、值班制度及事故处理等内容。
六、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应“养修并重、预防为主”,保证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故障,杜绝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效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1、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设备建立台帐,台帐应能反映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权备案情况、进场时间、检测检验时间、检测检验有效期、安装验收时间、使用备案情况、出场时间等相关内容。
2、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程序文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填写“施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通过对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的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的保养计划,并按照程序文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填写“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项目部在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后,应按照程序文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填写表“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3、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1)清洁:
保持起重机械设备外表清洁,各工作机构以及电气、液压系统、各部位无油泥、污垢、积尘。
(2)润滑:
按照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选用并定期加注或更换润滑油,润滑油和润滑脂的牌号不得混杂使用,以保持机械运动零件间的良好润滑,减少零件磨损,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3)紧固:
对起重机械设备机体各部位的连接件及时检查紧固。
(4)调整:
对起重机械设备各零部件的间隙、行程、角度、压力、流量、松紧度等及时检查调整。
(5)防腐:
对起重机械设备零部件、电气设备和机械外表进行防潮、防锈、防酸、补漆或涂上油脂等防腐。
(6)在维护保养和维修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行作业,同时悬挂检修停用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修区域内。
(7)应设置监护人员,随时注意维修现场的工作状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维护保养和维修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穿防滑鞋,系安全带。
(9)维护保养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试运转,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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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设施和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及使用规定
——《黔建七发[2013]96号》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物资。
它按性质可分为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和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为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资金投入的及时性、采购产品的合格性、发放使用的规范性,各项目部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资金:
劳动保护用品资金从工程总造价中提取(按相关规定提取),经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批准后使用。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应由工程施工员和质安员统计数量、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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