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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
2011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示本公司、子公司及各区域单位,各主要职务及执行职务所需之权限与对其他职位之关系,以达成权限明确化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分层负责管理之规定,除法律、公司章程及组织纲要另有规定者外,概依本办法之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者,则依其他有关规章之规定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不涉及董事会、董事长及股东间之权责划分事项。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公司分层负责授权范围包含人事作业、业务推广、生产制令、费用报销、资产管理、庶务管理及印信管理等七大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授予权限之主管,依公司组织架构层级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主管等四个层级。
公司组织层级如<组织结构>。
公司总部之单位最高主管为总经理,子公司之单位最高主管为副总经理。
授权之范围为各单位层级主管负责掌管之业务。
主管因故不在,由上层直属主管代理或依第八条规定办理之。
为明确各主管之授权层级,公司组织变更或重大人事异动时,由总经理重新核定各主管之授权。
第六条依规划之层级组织单位,主管出缺时,由代理人代行核决。
第七条单位主管依授权归属执行之工作以向下授权为宜之业务,可说明原因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授权下层人员决行。
但单位主管仍须负行政上之责任。
第三章授权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有关人事作业之授权归属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组织规划
由总部或子公司负责规划之项目主管拟定,呈总经理核决后生效。
2、编制
总部、子公司之部门编制由项目主管拟定,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后呈总部核定。
总部若对编制有异议,得要求修正之。
3、规章办法
全公司共通性质之规章办法(如授权办法、薪资管理办法、内控/内稽制度等),一律由总经理核定,子公司自行订定属地方性质之执行办法、细则,但不得与总公司性质之规章办法抵触。
四、人员任聘
(一)各单位编制内人员之任聘,除各部门主管及其他重要技术人员外,一至三职等,由部门主管核定,四至九职等由副总核定,十职等或经理级以上主管需转呈总经理核定。
(二)总公司、子公司、区域单位主管或人事主管、财务主管及其他重要技术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定。
(三)非属编制内之人员任聘,除临时性质或临时工,由副总核定外,余应经编制重新核定之程序。
五、调遣异动
(一)一至三职等(含)以下之职务调遣异动依下列规定作业之:
1.不同部门由原部门主管拟定,会签异动部门后由原部门主管核定;
2.同部门由部门主管核定;
(二)四至八职等(含)以上之职务调遣异动,由原部门主管拟定,呈请副总核定。
(三)九职等(含)以上之职务调遣异动,由单位最高主管审核,呈总经理核定。
(四)工作轮调:
事业单位年度员工工作轮调计划由人资部门主管拟订,经呈总经理核准后作业之。
(五)总部、子公司及事业单位间之职务调遣异动,由总经理核定。
六、出差/考察:
(1)国外出差:
员工派赴国外出差、考察,由单位主管拟定并由副总审核呈总经理核定后作业之。
(二)国内出差:
1.一日(含)以内之员工出差,由部门主管核定,会签人资部;
2.一日以上之员工出差,由副总核定,会签人资部;
3.三日(含)以上之员工出差,会签人资部,由总经理核定。
(三)公出:
员工公出由部门主管核定,并会签人资部;部门(含)以上主管由总经理核定。
七、请假: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八、加班: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九、调班
(一)部门(含)以上单位集体调班,须由部门主管拟定;并知会人资部,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二)全公司调班由人资部门拟定,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十、员工派外训练
(1)年度训练计划由人资部门拟定,依项目费用核定权限,由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2)非年度计划之国内派训(须符合一般费用报销权限)
1五职等(含)以下由部门主管核定;
2五职等以上由总经理核定。
(3)员工派赴国外受训一律须提呈总经理核定。
十一、员工薪资调整、异动
依公司核定之薪资管理办法与考核管理办法办理。
十二、员工晋升
(1)公司员工晋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与薪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由人资部核备。
(2)特殊状况之晋升由部门主管拟定,会人资部门后晋升至六职等(含)以下由副总核定,六职等以上由总经理核定。
十三、员工离职
(1)三职等(含)以下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核定。
(2)四至五职等(含)以上员工离职,由副总核定。
(3)六职等以上员工离职由总经理核定。
(4)员工离职申请经核定后,由人资部门通知离职者办理员工职务交接。
(5)未依规定离职者,主管及人资部门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有关营销业务推广之授权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销策略规划及政策(品牌、CI、新市场、新事业…)修订,由营运中心拟定,总经理核定;
二、年度销售目标由副总拟定,总经理核定。
三、展览/新设区域
(一)年度设立计划(包括预算)由市场营运中心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二)装潢设计应符合公司CI,由营运中心主管拟定,呈报总经理核定。
(3)工程施工依年度计划编列预算者:
1.金额在人民币2万(含)以下者,由副总核定,方可发包施工。
2.金额在人民币2万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定,方可发包施工。
非年度计划且无预算者,依营缮工程权限核定。
四、推广企划/文宣
(1)方针策略由营运中心最高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2)品牌形象企划由营运中心最高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3)依年度计划执行之活动:
1.金额在人民币2万(含)以下者,由营运中心主管核定。
2.金额在人民币2万以上5万(含)以下者,由副总核定。
3.金额在人民币5万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定。
非年度计划且无预算者,依一般费用权限核定。
(4)全球性统一之文宣或地区性文宣由营销营运中心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五、产品定价、调价
产品定价、调价由经营管理中心召集相关主管拟定后,呈总经理核定。
六、有关公司产品销售之折扣授权统一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有关公司生产制令之授权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产品之上市计划,由经营管理中心最高主管召集营运中心及区域主管讨论后拟定,总经理核定。
二、新产品研发计划,由经营管理中心最高主管核定并由研发技术部门负责跟催。
三、长期产能规划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拟案,总经理核定。
4、存货政策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拟案,副总经理核定。
5、年度产能规划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6、新技术产品研究发展由研发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有关公司费用报销之授权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依公司付款条件申请之各项费用,一律由总经理核定后办理。
二、例行费用
(1)本办法所称之例行费用,系包含水电、电话、伙食、保险、租金及其他已订有合同或规定之费用。
(2)例行费用订有合同且经呈总经理核定者,依合同约定授权主办单位主管核定。
(3)费用支付在1000元(含)以下,由部门主管审核,中心主管核定。
(4)费用支付在5000元(含)以下,由副总核定。
(5)费用支付在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核定。
(6)生产性质之水电等公用费用,授权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按预算标准核决
三、其他费用
(一)本办法所称其他费用系指除例行费用规定外之费用均列属之。
(2)无凭据之费用若在排除于公司允许范围外,则须依本授权规定提升一级核定之。
(3)项目费用、资产购置、营缮工程、原物料采购等作业之费用报销权限,按该作业项目之核定权限核定之。
(4)交际费用
按预算核定之金额为每月限额,超支应特别说明并经总经理核定。
1.费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授权由中心主管核定;
2.费用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授权由副总核定;
3.超过上述权限之交际费用由总经理核定。
(五)捐赠
1.捐赠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由副总核定;
2.捐赠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一律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六)异常费用
凡性质特殊,或依税法规定不得列为费用之支出一律须提报总经理核定。
第十二条有关公司内之财产购置与管理,概依下列授权作业规定办理之。
有关财产购置之授权规定,已建立项目并编列预算者,依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未列项目者依下述规定办理:
(1)设备与工具之请购
1.请购金额在500元(含)以下,授权由部门主管核定;
2.请购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授权由副总核定;
3.请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二)营缮工程之申请与发包
1.营缮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授权由副总核定;
2.营缮费用在5000元以上,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公司庶务性请购与管理,概依下列授权作业规定办理之。
一、对于各单位之庶务性、原物料请购,一律应注明库存状况。
二、庶务用品之请购
(2)请购金额在500元(含)以下,授权由中心主管核定。
(3)请购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授权由副总核定。
(三)请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一律呈请总经理核定。
三、原物料之请购
属长期采购合作性质,应签订合约,经总经理核定后,授权副总依合约约定核定执行。
四、采购比照请购之核准权限办理。
五、原物料及用品请领
(1)例行使用请领由部门主管核定。
(2)其他请领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核定。
六、产品领取/出货
按照成品出货管理管理程序作业。
第十四条有关公司之印信对外行文、刊刻与销毁、使用与保管之授权作业,概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对外行文
(一)若属经常性行文如劳、健保、报关、在(离)职证明等,授权由中心主管核定。
(1)若属非经常性且非政府机关之行文,授权副总由核定。
(三)若属非经常性且为对政府机关之行文,一率由总经理核定。
二、印信刊刻与销毁
(一)属于个人及处理一搬事务之刊刻销毁一律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核定。
(二)属于公司事务用之刊刻与销毁,授权由副总核定,但须报总经理核备。
三、印信之使用与保管
(1)凡使用范围仅于文书收发及事务处理,授权由经营管理中心主管核定。
属合约性质之用印,凡总收入小于2万元或总费用小于2万元之合约者,或已签合约之续约,条件无重大改变者,授权由副总核定;其余性质之合约,一律由总经理核定。
(2)有设置银行帐户,属现金收受及银行往来章(大章)之使用,一律由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之各级主管之授权非经总经理同意不得下授,但请假出差期间,应事先指定代理人,并经上一层主管核定。
第十六条各级代理主管之权责以被代理之主管权责范围内,依其授权程度为限。
第四章稽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之稽核作业由总经办负责。
第十八条财会部门应每月统计各部门之费用状况,对于授权不符之作业应不予付款。
第十九条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稽查授权作业之执行状况,并提报稽核报告呈送总经理。
第二十条对于授权不符规定之主管,由总经理予以纠正,若连续累犯,得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之惩罚;严重时,由总经理核定取消其授权。
第二十一条授权办法之疑义,由总经办统一解释;对于窒碍难行之规定,应实时反应,提报修正建议呈总经办核定修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费用报销,若违反下列限制范围,则不予以核销支付。
一、主管自行发生之费用,依本办法授权权限执行。
二、同时间、品名范围内所发生之费用,不可开具二张(含)以上发票或有效凭证,分别申请以规避权责呈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各授权主管若逢缺未补前,除经公告由代理人代理职权外,须向上一层呈核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其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一成科技总经办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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