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地产XXX年份市场月报.docx
- 文档编号:3898359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47.53KB
昆明房地产XXX年份市场月报.docx
《昆明房地产XXX年份市场月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房地产XXX年份市场月报.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昆明房地产XXX年份市场月报
昆明房地产XXX年3月份市场月报
一、宏观经济
1、2020年2月份国民经济进展概况
1〕、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云南2月份,CPI同比上涨3.2%,PPI同比上涨11.5%。
全国CPI同比上涨2.7%,PPI同比上涨5.4%。
图1:
全国CPI、PPI走势
制图:
昆明中原研究中心
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7%〔上年同月为下降1.6%〕,涨幅比上月扩大1.2个百分点。
其中,都市同比上涨2.6%,农村上涨2.9%;食品价格上涨6.2%,居住价格同比上涨3.0%。
.
2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4%〔上年同月为下降4.5%〕,涨幅比上月扩大1.1个百分点;1-2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4.9%〔上年同期为下降3.9%〕。
2)、全国地产投资完成额度同比去年同期2月增加31.1%。
图2:
全国投资完成额比去年同期增减
制图:
昆明中原研究中心
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20年2月全国完成地产投资较之去年同期上涨31.1%,但我们也能够发觉1月的投资完成额为空。
2、2月新增信贷0.7万亿货币供应量增26%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9.5%
图3:
09年以来各月新增贷款走势
制图:
昆明中原研究中心
央行今日公布了2020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报告显示,2月份我国本外币贷款增加7665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7001亿元,外币贷款增加97亿美元。
货币供应量增长25.52%。
2020年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63.6万亿元,同比增长25.52%,增幅比上月末低0.5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22.43万亿元,同比增长34.99%,增幅比上月末低3.97个百分点;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为4.29万亿元,同比增长21.98%。
当月累计净投放现金2107亿元,同比多投放8048亿元。
图4:
居民户中长期贷款
制图:
昆明中原研究中心
居民户贷款增加1994亿元,同比多增155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46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30亿元〔房贷为其要紧构成〕;
当月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9589亿元,同比少增6918亿元。
分部门看,居民户存款增加15637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减少4819亿元,财政存款减少1112亿元。
信息来源:
(2020年3月11日某财经)
二、政策热点
1、全国政策
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土资发(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副省级都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治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证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打算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专门是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打算、住房建设规划和打算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形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形,科学编制住房专门是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证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操纵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打算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和谐推进住房用地供应打算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打算,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形,确定年度打算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和谐,依据投资到位情形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证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证性住房用地打算落实。
都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那么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打算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
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打算的保证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保证性住房以及都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证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证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证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证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证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应依据都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一般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操纵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名目〔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操纵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
条件具备的地点,能够探究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治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刻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刻及方式、价款缴纳时刻及方式、开竣工时刻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
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各地要按照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都市,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纳竞地价方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剂作用。
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那么,探究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
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阻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那么,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从202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
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形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
保证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都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证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治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全面把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形,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
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缘故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形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形,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治理。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
〔十一〕公布住房供地打算。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专门是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同意社会监督。
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布通报各地供地打算情形。
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证性住房用地供应打算落实情形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布土地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刻、出让时刻等内容。
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判,限期纠正。
〔十三〕公布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刻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布。
没有公布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通报批判,限期纠正。
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公布土地开发利用信息。
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刻开竣工的宗地信息。
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布。
地点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公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形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布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
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形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同意社会监督。
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布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国土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是:
房地产用地专门是保证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各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各地要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20‟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把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形,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
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
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汇总情形,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月份,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形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形。
〔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来源:
土地利用治理司〕
2〕、首套房契税优待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一般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一般住房的契税优待政策。
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待是上述两部门2020年出台的政策,依照当时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假如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那么为3%,关于个人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那么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都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形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畴。
信息来源〔云南信息报2010-3-22〕
2、其他都市政策
1〕、深圳将立法监管楼市乱象
昨日〔1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时期性情形通报,首次承认深圳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变相〝捂盘惜售〞情形。
规划国土委表示,以后将在4个方面加强对楼市的监管。
目前规划国土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假设干规定»已上报市法制办审议,待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布实施。
立法监管楼市第一是推进房地产治理立法工作,目前规划国土委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假设干规定»,并已上报市法制办审议,待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布实施。
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门是对房地产市场显现的新情形、新问题进行规范。
巡查在售楼盘⌝
其次,将逐步建立一整套长期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和方法。
一是采取实地巡查方式,以定期、日常、专项检查的方式,结合移动巡查系统对辖区内在售楼盘和中介地铺进行巡查治理;二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项目手册和企业档案;三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诚信公示系统;四是对中介机构,将加强对总公司的治理,建立总公司负责制,由总公司加强对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人员的治理,一旦显现违规情形,不仅要对违规的分支机构进行查处,也要将总公司纳入责任承担范畴。
规范信息披露
同时,主管部门还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社会各类参与主体了解正确信息。
一是通过细化当前可售楼盘和住房的信息,及时披露可售楼盘的具体位置、可售住房的总套数、已售套数和剩余套数等信息;提早公布近期及以后一段时刻市场将要供应的楼盘信息;二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楼盘销售情形;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查处;四是要求中介机构公布房源信息必须附带体会证的房源验证编码。
联合治理机制⌝
此外,规划国土委还将谋求建立完善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相联系的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消协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扩大规划国土委房地产市场诚信信息的采集来源,及时向社会公示。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2010-3-17〕
3、本地政策
1〕、盘龙区小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公告
经盘龙区人民政府商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盘龙区小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畴内拆迁的41家单位及个人,总面积为5952.23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对盘龙区小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颁发过的土地证书进行公告注销。
如有异议或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或申请。
逾期有异议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未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的自行注销,相应的土地证书同时废止。
2〕、昆明市鼓舞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鼓舞本市先富起来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舍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双舍弃〞〕,或者舍弃其中一项权益,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定居的农村居民,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定居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鼓舞、多方促进的原那么。
第四条对自愿舍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城镇创业、就业、居住的农村居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奖励。
第二章奖励、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舍弃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奖励,支持和鼓舞外出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成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居民舍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专门治理和指导机构,统一治理、筹措资金,通过市场化手段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补偿,直截了当归并进入城冷静居农民退出的宅基地。
第六条对〝一户农户〞的认定: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房屋为一户。
第七条对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按照不低于同期、同等区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治理方法的通知»〔昆政办„2020‟53号〕执行。
其他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舍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给予以下奖励、补偿:
〔一〕自愿舍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协议,报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收回宅基地统一使用的相关组织除按上述条款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外,依照住户所在县〔市〕区域、地域的不同,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000—25000元;
〔二〕对自愿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定居的农村村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给予一定补偿。
〔三〕农村居民自愿整户〝双舍弃〞的,在书面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经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为〝双舍弃〞农户出具〝双舍弃〞证明,作为今后享受购买一般住房、住房保证、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低保及子女上学等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对自愿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农村居民同村委会达成舍弃或收回协议;
〔二〕村民大会集体审议并公示;
〔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农村居民与村委会履行舍弃和收回协议;
〔六〕农村居民和村委会分别申请国土、农业、房管部门进行宅基地、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变更登记;
〔七〕农村居民向县级财政申请补贴并与县区政府批文作为享受其他优待政策依据。
第十条对自愿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的奖励及补偿〔以下统称〝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编制补贴发放名册:
依照农村居民舍弃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以及都市居民户口等材料,由村或居委会编制发放补贴名册,并分别取得乡〔镇〕或街道办土地、农业、房管、财政等治理部门审核意见。
〔二〕公示:
将财政补贴资金当期发放对象、项目、数额及原始凭证等分别在乡〔镇〕、村、组进行公示,乡〔镇〕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组,组公示到户。
公示应同时公布县〔市〕区、乡〔镇〕两级的监督咨询,公示期限为7天。
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应及时指派专人调查核实,据实调整,并将调查或者调整结果通报有关当事人或重新张榜公示。
公示终止后,补贴名册和资金汇总名册经乡〔镇〕要紧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县〔市〕、区财政局。
〔三〕建立档案: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完毕后,乡〔镇〕财政所应当将发放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购房奖励
第十一条凡首次到都市和中心镇购买一般商品住房的农村村民,给予以下优待:
〔一〕〝双舍弃〞的,契税征收后由宅基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
〔二〕只舍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的,契税征收后由宅基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50%返还奖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
〔三〕只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减半收取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
第十二条进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的农村村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能够通过保证或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自愿舍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后,在当地城镇有稳固生活来源的,能够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第十四条凡已办理都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证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治理
第十五条对自愿舍弃宅基地农村居民的补偿奖励资金从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并按财政专户治理要求进行治理。
补偿奖励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自愿舍弃宅基地农村居民的补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依照各县〔市〕、区当年的财政状况,分别给予40%—60%的补贴,其余补贴资金由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解决。
第六章附那么
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 房地产 XXX 年份 市场 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