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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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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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5篇
人员管理制度(5篇)
人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
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人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员管理制度1
为了使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更能有效的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充分的调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人员的自身的素质。
到达人人都能按章办事,按制度行事。
对员工的所作所为有章可循。
特制定此制度。
一、所有人员必须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做事,不可超越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论是当地员工还是中方员工,都必须要遵守。
否则按照制度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员工应严格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并能够按照规定时光内安全高效的完成下达的任务。
如果拖延时光或不能够在时光内完成任务,算误工。
在工作期间严格正规操作,杜绝违章、严守劳动纪律。
凡在此期间违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质量问题、工作延误问题,将受到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扣除相应比例的考核工资或工时。
三、在工作职责内所有员工必须要尽职尽责,不能够产生依靠、等、靠的思想,对于在自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够尽心尽力,或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被动或生产任务延误。
当事人必要承担全部职责,在内部写出检查并直接影响当月的考核工资或工作小时。
四、技术管理干部必须要起到技术带头作用,在技术上进取主动的解决问题,必须要深入现场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难题,带领维修人员进行技术攻关。
同时要对现场维修情景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对车辆技术状况要了如指掌,如果现场出现问题无人问津或车辆进场不能够及时出场,技术员负主要职责,算为失职行为。
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20%。
五、管理干部必须要对每一天的工作作出计划,进行工作安排,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因工作无计划、无安排,无监督,造成部门工作混乱、滞后,管理干部要主要职责,算管理干部不负职责,要对管理干部进行警告,连续出现同类问题,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处分或经济处罚。
视情节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10-80%。
六、维修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达的各项指令,要无条件、不折不扣的执行,不得延误,如果因无故延误工作或不理解工作而造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到生产,则有当事人负全部职责,算违令和不服从安排。
要在部门内做出检查或理解处罚。
七、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对全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班组人员的安全、表现、效率、劳动纪律全面负责监督。
班组的工作进度,维修质量,工作的安排,必须要督促,检查。
如发生安排工作不合理影响工作进度,或班组人员拖延时光,视而不见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则有现场管理负责人负主要职责。
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30%。
考勤必须要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要严肃处理,如出现遗漏而造成人员工资损失,损失金额由现场管理负责人承担损失。
班组人员的劳动纪律有班组负责人负责检查、监督。
要做好班组人员倒休交接班制度,工作期间的人员的请销假制度,并严格照规定执行。
八、被推选的当地班组管理人员,必须在遵守《班组长岗位职责》前提下履行自我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各项指令,负责对本班组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
要对本班组的工作进度、维修质量、现场安全、劳动纪律进行监督检查。
2、班组长首先要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带领班组人员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
如不能够进取主动的带动本班组人员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班组长负主要职责,要对班组长提出警告,并对其记录签字,直接影响班组长的当月工时。
连续出现两次此类现象,直接扣除班组长本月班组长津贴。
3、如牵头挑起班组人员无理取闹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生产停顿,直接撤销班组长职务,扣除当月班组长津贴,并做出深刻检查,严重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如出现本组内部维修质量,班组长负班组管理职责,轻者未造成损失的对班组长提出批评,并要求写出质量保证书。
对于造成损失的损失在50美元以内的扣除单月班组长津贴;损失在50美元以上200美元以内的,扣除单月班组长津贴并岗位工资降一级。
5、如损失更大直接撤销班组长职务,扣除单月工资的20%,扣除津贴。
情景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6、现场人员的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纠正,班组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初次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连续出现2次直接扣除班长津贴,严重者撤销班长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
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到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发展,员工富裕”的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进取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和维护适应我矿发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运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调整好劳动关系,保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健康。
第五条:
经过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发展。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七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和定员标准,制订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包括长、中、短期规划。
第八条:
运用定性预测与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向主管副矿长提出全矿长、中、短期人力资源规划方案,待批准后,报矿长最终审定。
第三章: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根据矿长审定的员工数量和工作需要,在必须的范围内,按照必须的程序和方法,择优录用选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被录用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从一年到五年,第一期合同期满,按照必须的条件续签第二期合同。
第四章:
干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矿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
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优化我矿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
充分体现组织原则;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原则;注重实绩、择优原则。
严格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地配备干部职数。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是依据必须的标准,按照必须的程序、方法,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内在素质和做出的成绩进行评价,并把它作为使用、选拔、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资料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包括思想觉悟、政策水平、组织纪律、道德品质、群众观念、事业心、文化理论知识、决策本事、组织本事等完成工作任务情景等。
(三)为了保证考核结果准确,考核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严格、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五章: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
第十四条:
职称的评聘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性。
矿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岗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竞争机制,不得因人设岗,搞平衡照顾,更不得乱开政策口子,突破评聘标准另搞一套,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性。
第六章:
领导干部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自身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奖惩、工资晋升、住房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职称评聘、奖惩、工资晋升、招工、聘干、毕业生分配、军转干安置、培训、住房、入党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
第十八条:
档案必须做到”人档相符”,卷内资料完整,分类明确。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第八章:
员工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工人的培训
(一)被录用的员工无论是一般工种还是特殊工种,上岗前都要经过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安全部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与业务技能操作培训。
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别发放《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在职员工分别进行在岗培训和短期培训及业余培训,确保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不断适应我矿发展的需要。
第九章:
员工的调整与流动
以定岗、包岗为基础,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调配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外部人员调入,要求调入人员年龄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缴纳安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矿内部流动时,首先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入双方的`队、分线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矿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从事采掘工作的、重要技术工作的、缺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动。
第十章:
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解雇。
员工违约、违纪,依据《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对贴合解雇条件的,按照必须的程序予以解雇。
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辞职。
员工自愿辞职,首先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并享受必须数额的经济补偿。
未经批准,自行辞职的,不得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资总量基数按照当年我矿经营成果及预测工资增长幅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
实行总量控制,绝不超提。
第二十九条:
按照岗位测评、劳动成果大小、工作环境差异分别实行吨煤费用工资、销售额费用结算、经营承包等不一样形式进行分配工资。
详见《天安一矿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员工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经营者年薪制度
矿长、副矿长、三总师等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标准根据我矿资产净值、税利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我矿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风险收入以基薪为基础,根据我矿生产经营成果、职责大小、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为基薪的1.5倍。
(二)一般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制
在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对一般员工实行以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职责、劳动条件为基本劳动要素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根据每年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生活费用价格上涨的指数变化,作适当调整。
详见《天安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度试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其它工资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被录用新员工工资处理
经过有关录用程序,对于新录用的员工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及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具体情景而定:
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后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对于一般人员或技工学校毕业生原则上执行不少于半年的熟练期。
熟练期满后,执行定级工资。
对于新录用的复员(转业)军人,不再执行熟练期工资标准。
根据其军龄的长短和岗位不一样,自录用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新录用员工的定级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
对我矿特聘的技术拔尖人才或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分别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矿属各单位因员工的正常流动引起岗位(职位)变动的,其工资标准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其技能工资标准的处理为:
(1)井上下员工岗位变动,由地面调到井下从事辅助工作的,技能工资增加一级,调到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技能工资增加两级;由井下辅助调到采掘岗位的,技能工资增加一级。
井下员工非因工负伤或其它原因调到地面工作的,采掘员工实际工作满10年(工龄部折算)保留原技能工资不变,满5年不满10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不满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两级。
井下辅助员工在井下实际工作满15年的,调到地面工作以后,技能工资不变;不满1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
从事采掘的员工调到井下辅助的,从事采掘工作实际年限满5年的,技能工资不变;不满5年的,技能工资降低一级。
从事地面工作员工调到井下工作,从事井下辅助工作的员工调到采掘工作,只能享受一次高定技能工资待遇。
(2)从事地面工作的员工变动岗位的,其技能标准不作变动。
(3)员工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需要岗位变动的,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处理。
(4)对所有变动岗位的员工,都给予必须的学习熟练期,学习熟练期满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否则,安排到员工再就业中心或劳务市场重新培训学习,其工资待遇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津(补)贴的管理
津(补)贴,仍按照现行的平天安人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假期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均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光以外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增长机制
为维护员工的长远利益,充分发挥工资对促进生产和提高效益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进取性,我矿将根据经济效益情景和公司的统一安排,每隔必须时期对员工档案内技能工资适当调整。
第十二章:
员工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矿所属各单位及员工个人,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对贴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凡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贴合退休者,自确认之次月起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离)休待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人员管理制度3
1、校长由教育局委任,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的责任。
2、根据办学目标,每学期开学前要制订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抓好实施、检查、总结等环节,使学校每年有所进步。
3、要熟悉教职员工的素养、特长,按规定手续任命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每年九月要聘用新学年教学人员和教研组长,决定教职员工岗位及工作量,用人所长。
4、贯彻以教学为中心的治校原则,积极实施,推动教学研究。
(1)每学期组织两次教学研究活动
(2)每学期重点抓一个科研项目。
(3)深入一个教研组,作为工作点。
(4)每周听课不少于1节,每学期不少于30节,并要认真评课。
(5)每学期直接检查一次备课、作业,至少参加两次教务主任召开的教研组长会议。
5、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定期召开行政会议,妥善安排好每一阶段工作,抓好重点。
6、实行分层管理,发挥中层管理人员和年级组长的作用,(www、lieshai、com)并做好对干部考核。
7、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对教职员工的奖惩考核。
8、审查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部门承包原则,合理安排经费,提高效益。
9、有计划安排好教职员工的学习,提高教职员工教育理论水平和师德水平,把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作为教职员工队伍的基本建设。
10、根据师资目标,有计划调整师资结构,培养选拔骨干教师,妥善安排在职、业余、脱产教师的岗位进修。
11、每学期定期召开家长会或举办家庭教育活动,推进家庭教育活动的开展。
12、支持教职工代表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13、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使教职员工集体福利每年有所改善。
人员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职责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职责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可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可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职责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提高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贴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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