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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管理修改最新版10131
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连沟煤矿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系统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准煤局发〔2013〕439号《准格尔旗井工煤矿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不连沟煤矿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为加强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成立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辅助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
组长:
杨玉树
常务副组长:
张振锋
副组长:
杨宝石李飞许刚魏明玖赵强王健郭志刚
成员:
尤盘所高洪方郑岩磊刘洋孟相龙王秀芦存喜姚文龙高雄飞王光奇常文浩韩玉川骆国华王林泉王志民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不连沟煤矿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主要职能科室,其职责
1、负责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建立。
2、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3、负责定期组织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性能完好检测、检查,并签发车辆入井合格证。
4、负责设备资产类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
5、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
6、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及配件采购计划的审核。
7、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大、中、项修理计划的审核及管理。
第二条、安全监察科是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职能科室,其职责
1、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井下行车路线警示标识的规划和落实。
5、负责井口区域车辆交通管理及入井车辆的检查与登记工作。
第三条、调度室是辅助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职能科室,其职责
负责各单位日常车辆的使用调度。
第四条、生产技术科是辅助运输技术管理职能科室,其职责
1、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2、负责井下各施工地点人员候车点定位。
3、负责矿井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的规定。
第五条、经营管理科职责
1、负责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其它培训。
2、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车队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所有运输防爆车辆的统一管理、调度工作。
2、负责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工作。
4、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5、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包括人员、材料、配件的运送等。
6、负责车辆日常运行、点检、保养、维修等工作。
7、负责建立车辆台帐和运行、维护等记录。
8、负责提报材料、备件计划和项修、大修计划。
第四章入井车辆技术要求
第一条、入井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有整车出厂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柴油机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自检合格证。
第二条、严禁使用非防爆车辆、局部改装的防爆胶轮车入井。
第三条、辅助运输路线有倾斜巷道严禁使用安全制动性能不可靠的油刹(液压制动)运料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
第五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一条、专职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B证以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同时持有防爆胶轮车司机证和驾驶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驾驶员入井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入井人员安全规定,驾驶车辆必须系安全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管理,驾驶员每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调换驾驶员必须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时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如车辆不完好及时向本队汇报。
第五条、驾驶员是车辆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一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二条、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三条、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第四条、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五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随车配备定位卡、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至少2台不小于4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按照指定位置放置且固定牢靠)和2个故障警示牌,两个阻车垫木。
第六条、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出符合要求的车型,遵守井口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主要巷道内施工或清扫卫生人员必须穿醒目的反光服,并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防范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的安全措施。
副斜井、辅助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范围内除施工或清扫卫生外,严禁行人。
车辆行驶中遇行人必须停车让行,待行人通过或避入碉室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井下人员必须在指定候车点候车,如有紧急情况采用晃灯画圈方式向车辆发出紧急停车信号严禁用灯直接照射司机,待车停稳后排队乘车。
第九条、车辆行驶区域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自动停机。
第十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在斜巷行驶必须保持抵挡(1、2档)行驶,严禁换挡,严禁空档、熄火滑行。
井下直行车速不得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或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车速不超过10km/h。
3、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5、发生紧急灾害救援的车辆不限速(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如有警示灯及警笛时必须开启,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十一条、车辆起步前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必须鸣笛示警,10秒钟后方可开动。
第十二条、同向行驶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应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十四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第十五条、在巷道内发生阻断交通的事故时,前后50米设置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及领导,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单向行驶的巷道严禁车辆逆行。
第十七条、巷道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2、下行车辆让上行车辆,入井车辆让升井车辆。
3、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开启转向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4、车辆在交叉口处,必须变光鸣笛。
5、交接班期间严禁特种车辆、重载工程车辆入井。
第十八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小于2米,不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小于30米,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如在坡上应挂反向档,加垫木。
2、在副斜井底拐弯处、巷道交叉口、急转弯处、喷雾降尘点、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停车,避免会车。
3、车辆停车时间超过5分钟的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4、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5、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行驶。
第十九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人车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人车(车辆入井、升井必须签单,实施一车一票制度)。
2、防爆人车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乘坐,驾驶室严禁乘人。
3、带班队(班)长必须组织人员有序乘车,明确下车地点,负责协助监督、管理乘车人员。
乘车人员必须排队上下车,服从驾驶员和带班队(班)长管理,严禁抢上抢下,严禁在车厢内站立、嬉戏、打闹,除随身携带工具外,不准携带其它工具、材料上车。
严禁将身体的任意部位及所携带工具伸出车身外。
4、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司机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
5、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6、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扒车、跳车。
7、井下各施工地点应设置候车点,并标明站点名称、车辆运行时刻表及候车警戒线等相应标识。
第二十条、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装。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5、运送超长、超宽、超高的大型设备、物件(单件重量超过5T、长宽高超过4m*1.2m*1.25m或超出车箱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2米,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行车路线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在巷道拐弯处、交叉处、变坡点、作业点设反光标识牌、警示牌、鸣笛标志等标识牌板。
3、在巷道拐弯和交叉点处应设减速设施,悬挂限速标志,反光警示标志。
4、煤矿斜井井筒倾角超过8°、巷道斜坡倾角超过8°且连续坡长超过200米时,严禁使用胶轮车运输。
副斜井井底拐弯处应设置两道减速带,副斜井井底拐弯处、两平台处必须设置紧急避险缓冲设施。
5、单通道巷道每隔500米内应设车辆躲避硐室。
6、行车路线每隔1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并注明标识。
7、禁止车辆驶入的巷道,必须在巷道口悬挂“禁止车辆入内”标识牌。
8、在行车巷道内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前后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二条、辅助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大巷时,执行以下措施:
1、进入回风大巷风门前,司机必须用随身携戴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测。
2、监测监控中心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通知相关科室和人员设置警示标识,瓦斯超限区域禁止任何车辆通行。
3、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禁止车辆入内”警示标识牌。
4、井下辅运大巷与回风大巷行车执行一进两出原则,即一进--辅运大巷进车,两回--辅运大巷、回风大巷车辆升井。
另F6202辅运顺槽口向南工作面可双向行车通过9号风门升入井。
5、如井下搬家倒面或其它情况需调整行车路线时,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
第二十三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等)运行特别规定:
1、特种车辆司机必须符合驾驶员一般规定。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示高标志。
3、在搬家倒面时,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普通车辆和特种车辆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要严格控制车辆入井。
4、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
大巷内重载不超过10km/h,空载不超过15km/h,进入作业地点不超过5km/h。
5、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液位、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6、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重心,使设备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应加有垫木,防止滑动。
7、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8、特种车辆行驶时禁止在非乘坐位置乘坐人员,特殊情况需跟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9、井下连续作业车辆禁止超过24小时。
必须在每天7:
30前升井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定完好检查合格后,方可于12:
00后入井作业。
如不按规定升井检查连续工作的,除强行停止作业外,每超8小时对其单位罚款1000元,连续超24小时罚款5000元。
如井下车辆超时作业井口检查员未查出或未汇报,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
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在巷道交叉口、副斜井井底拐弯处等行车路线必须设置拐弯标识、反光标识、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标识。
安全警示标识的颜色分为:
红、黄、蓝、绿4种,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蓝色表示指令,绿色表示提示。
各类图样、基本尺寸如下:
禁止类标识标志
图形符号
名称
设置地点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的地方,设置在井口
停车检查
用于车辆检查时
禁止驶入
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减速让行
交叉道路的次要道路路口,井下巷道交叉路口的支巷口前适当位置
限宽3米
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注:
限宽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限高3.5米
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注:
限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限速20km/h
井下辅助运输巷道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注:
限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警告类标识标志
路滑
易结冰路面
上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上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下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下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车辆慢行
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10米处
施工
临时施工路段前30米
指令类标识标志
必须鸣喇叭
道路的急弯、陡坡、视线不良路段及井下行车巷道交叉点前10米处
向左转弯
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或行车巷道口之前10米处
向右转弯
车辆必须向右转弯的路口或行车巷道口之前10米处
井下倒车硐室标志牌
井下主要辅运巷道各倒车硐室出口前,距硐室出口一侧帮1米处
提示类标识标志
入井车辆
检验标签
合格证放在被检入井车辆驾驶室玻璃下方或其它醒目的地方。
检查时以该图样为准。
道路标识
(1)划线
名称
图例
划线范围
线条规格
黄色分界线
双向行驶机动车道的分界线。
宽度100-150mm,每段线长600mm,间隔900mm。
(2)反光道钉/贴
a.井下混凝土路面设置反光道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b.井下两帮设置反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C.运输顺槽区段行车巷道管路托架上贴设红色等反光标志(区域管辖单位负责贴设),间隔距离为6-10米。
第七章车队内业资料管理
第一条、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类车辆操作规程。
第三条、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单车考核办法、油料配件管理办法等
制度。
第5条、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保护系统检查记录、车辆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故障检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等。
第6条、建立健全车辆检测检查记录。
第八章不连沟煤矿入井车辆检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加强入井车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入井车辆保持完好状态,杜绝辅助运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入井车辆必须有整车出厂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柴油机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完好标志牌、设备责任牌等相关标识,入井车辆必须经刹车试验台检测及车况检查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机电科、车队设专人检测检查)。
第二条、入井车辆检查周期执行如下规定:
矿井所有人车刹车性能检测每10天一次,其它车辆刹车性能检测每15天一次。
车辆完好(转向、灯光、制动、轮胎等)及其它各部位每旬检查一次,由机电科组织统一检车并发放合格证,将检车结果及时通报存档。
第三条、检车地点为矿车队刹车试验台车库前,各待检车辆到位后按先后顺序依次停放整齐,检查过程中按顺序缓慢进出刹车台,避免与场地其它车辆发生事故,保持场地卫生,服从场地秩序管理。
第四条、刹车检验必须由车队检修工操作。
经检查有不合格项或刹车试验三次不合格的车辆禁止入井。
第五条、加强驾驶员管理,每班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驾驶车辆进行“三项检查”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车辆完好后,方可出行,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必须配置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配合井口验身员每班对入井车辆进行(车辆检验合格证、驾驶员的证件、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逐台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并要有详细的检查及出入井登记记录。
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禁止入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车队对所有防爆胶轮车必须设置车辆管理包机组,即专职司机、专业维修人员、专职检查人员,定期组织本单位车辆进行周期安全检修,搞好日常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车况检查项目包括:
1、车辆外观必须整洁,附件完好齐全,各部件装配符合原车设计规定,各部位螺栓、螺母按规定紧固。
2、发动机不得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各机件运行完好。
3、车辆电器设备是否失爆,定位仪、瓦斯断电仪装置配备是否齐全、安全有效。
4、保证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液压系统工作正常。
5、保证车辆进排气阻火器符合隔爆要求。
第九条、特种作业车辆检验符合矿相关要求,编写入井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运行。
第十条、各检车人员检车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隐瞒问题,不推卸责任,确保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车辆现场运行管理考核评分表见表1。
表1:
车辆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现场考核人:
科室领导:
主管矿领导:
得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定办法
扣分
扣分原因
1
车辆现场管理
手刹车、脚制动操作灵活可靠。
车辆在额定载荷下、额定最大坡度上应能正常起步、运行和停止。
6
手刹车或脚制动失灵,此项不得分,并严禁入井,立即整改。
2
转向机构操作灵活可靠
3
转向机构操作失灵,此项不得分,并严禁入井,立即整改。
3
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油门操作灵活可靠
4
一项不合格,此项不得分。
并严禁入井,立即整改。
4
车辆各部件连接可靠。
4
连接部件一处不合格,扣一分,扣完为止。
5
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传动及液压系统运行无异响。
4
一处有异响,扣2分,扣完为止。
6
电线接线符合要求。
保险容量符合要求,电缆敷设固定在机架上,避开转动部位,电缆敷设无死弯。
3
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防爆车辆电气失爆,此项不得分,并严禁入井,立即整改。
7
设备的各种保护、防护齐全、可靠。
5
现场检查一处或一项不齐全扣2分。
8
车辆外表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参照《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
实行统一编号
4
发现一次不得分。
9
车身内外完好无损,各连接件牢固可靠,设备附件无缺损
4
有一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10
各种仪表、喇叭、雨刷器、前灯、尾灯、信号灯、倒车灯齐全完好。
6
有一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并禁止入井,立即整改。
11
车容车貌整洁、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等无油污沉积或渗漏现象
4
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12
驾驶室防风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司机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3
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3
机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和水的液位正常。
5
有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14
轮胎胎体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合格。
4
轮胎气压不足每发现一次扣1分,螺丝不全每发现一次扣2分。
15
储气罐开关是否关闭,空气滤清器滤芯是否清洁,
2
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16
液压连接件紧固无漏液。
4
发现一处渗漏扣1分,扣完为止。
17
必须设置接地保护。
4
发现一次接地不合格扣1分,无接地保护扣2分。
18
车门门锁完好,开关灵活可靠
3
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并严禁入井。
19
防爆隔离栅及电气完好
3
失去防爆性能,扣全分。
20
每台车配备至少两台不小于4kg便携式干粉灭火器等制度要求配备安全设施
3
不符合要求的或失效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并严禁入井。
21
安全运行
防爆车辆在井下主要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巷道交叉口、转弯处、必须减速鸣号,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30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超员运行
6
否则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22
运送设备、材料必须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货物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对于超尺寸件运送,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警示牌
3
发现一次人货混装不得分,发现一次拉运超长超宽物资无措施扣2分,无警示牌扣2分。
23
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提前50米减速鸣笛,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行车。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6
否则发现一次不得分。
24
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绿化带。
3
发现进入者扣1分、损坏的道牙、花栏、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扣2分。
25
车辆出现事故或故障时,前后5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科室,积极组织进行处理。
4
未设置警示牌,发现一次不得分。
合计
100
说明:
凡是需要立即整改的车辆,禁止入井,必须整改完成后方可入井;车辆现场管理内的其它项目整改时间为一天,车辆外表内的其它项目整改时间为三天,到达整改时间车辆经复检合格合可以继续入井,否则取消入该车辆的入井许可证。
第九章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辅助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运行中车辆检查存在的问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第一条、车辆灯光不全、仪表指示不正确投入运行的,给予包机人50元、司机50元罚款,车队200元罚款。
第二条、保护装置失灵,发现一次对包机人100元、司机100元罚款,车队罚款500元。
第三条、甩保护运行,发现一次对包机人罚款200元,对车队罚款2000元。
第四条、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隙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车队罚款3000元。
第五条、车容车貌不整洁,每辆车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每辆车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驾驶员未严格执行下行车辆让上行车辆;入井车让升井车;单车让双车原则;对驾驶员罚款100元(“行人不行车”规定:
在巷道中车辆行驶距行人前5米的地点停车,待行人通过后车辆方可正常行驶)。
第八条、人货混装对驾驶员罚款500元,并取消驾驶资格。
第九条、车辆不得超速行驶,每超限速里程的10%对驾驶员罚款增加50元。
第十条、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罚款1000元,严重按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在辅助运输路线上造成障碍、路面损坏、油脂污染或其它影响交通安全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罚款5000-10000元,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2、加油站、车库、配电室、材料库、车辆等消防灭火器材齐全,配置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缺一项处罚分管队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13、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其处罚维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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