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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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发布人:
招就处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2日 阅读次数:
136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1.经营场所政策。
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专项创业补助政策。
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6.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二、促进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政策。
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问题解答
1.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什么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4.如何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注:
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减免8000元税收
发布人:
招就处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4日 阅读次数:
323
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 刘奕湛)
记者3日从教育部获悉: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出台的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
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
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
(来源:
人民日报)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发布人:
招就处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
11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税收减免办法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
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申请认定。
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将上述汇总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
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
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____)实际(____)工作时间表(样式)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六大措施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学生可享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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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就处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5日 阅读次数:
141
广西六大措施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学生可享低保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文彩云)来自自治区教育厅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15日,今年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7%。
今年广西高校毕业生比去年增加了8%,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
针对这种形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实施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缓解眼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
《通知》中提出六大措施:
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三是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五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六是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区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单笔贷款;为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从今年起,我区将用3年时间建立2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了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找到工作,我区将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等等。
《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
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在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安排和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首先要考虑对扩大就业特别是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毕业生求职中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人:
招就处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7日 阅读次数:
161
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作为改革的直接承受者和参与主体,高校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毕业生就业求职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为切实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毕业生就业活动的有序开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和法规。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二是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三是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从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程序来看,一般有以下主要环节组成:
了解有关就业政策,收集处理就业信息,做好个人求职资料准备和心理准备,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离校报到等。
在上述环节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双选”、签订就业协议、就业报到等阶段客观上对毕业生合法权益保护来说相对比较重要。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方面和保护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主体之一,根据目前就业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接受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
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4、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履行就业协议等方面更多的应当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
四、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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