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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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总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总
一、许昌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简介
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北汝河单庄村至鲁渡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马湟河北汝河入口处至河东姚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以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
北汝河鲁渡至汝州焦枝铁路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马湟河河东姚村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2、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3、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涉及到我市禹州、长葛地区,工程类型分为明渠和非明渠,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非明渠段(隧洞、渡槽、暗渠等)。
一级保护区范围自建筑物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各外延150米。
(二)明渠段。
根据地下水位与总干渠渠底高程的关系及地下水内排、外排等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⑴设计地下水位低于渠底。
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000米。
⑵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外排段。
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分别外延2000米、1500米。
⑶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
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分别外延3000米、2500米。
二、地下水引用水源保护区简介
1、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外围50米。
2、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
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
四、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监督管理
(一)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
2、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
3、禁止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4、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5、农业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渣类污染物;
2、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
3、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
4、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
5、禁止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6、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7、禁止将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
8、禁止采取地下灌注方式处理废水;
9、禁止建立公共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10、禁止利用沟渠、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11、禁止将剧毒、持久性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含有重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埋入地下。
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按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三)不得安排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穿越总干渠的桥梁必须设有遗洒和泄漏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类行业汇总
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长葛、麦岭)
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项目:
化工、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填埋场、医疗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油站、油库、公共墓地、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工业废水排污口、有毒有害废水排污口。
附图—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2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3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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