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军粮供应站储备油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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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军粮供应站储备油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8年济南市军粮供应站储备油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8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受济南市军粮供应站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2018年济南市军粮供应站储备油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以下简称:
专场竞价交易会)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本次专场竞价交易会活动。
第二条、本次专场竞价交易会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济南市军粮供应站作为卖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销售。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
①每吨5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500元的履约保证金。
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行:
济南市农行泺源大街支行,帐号:
15158401040001091。
买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该企业可竞买的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质量检验报告、销售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交易相关资料。
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买方可以去实际存油库点看样,具体以实际出库质量为准)、包装形式等必要信息。
储备油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发布专场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
第十条、报到和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本场次专场竞价交易会所对应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
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汽车板交货价格(无增减量、不含包装物)。
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分别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分别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油库内汽车板交货(无增减量、不含包装物),卖方实际存油库点只提供散油出库。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储备油的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3天(日历日),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5天(日历日,下同)。
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
买方在储备油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储备油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方需均衡提货。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合同履约完毕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储备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详见质量清单),以出库储备油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应到实际存油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油库点须提供方便。
买方一经确认成交就表示完全认可库存储备油质量。
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
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
每批出库储备油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以实际出库数量为准(买方最后一车储备油必须把库内储备油拉完),所用计量衡器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准,但该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并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对方对所用计量衡器准确性进行确认的行为。
如有异议,立即停止发运,双方协商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交易中心指定具备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重新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货款结算以实际出库储备油数量为结算标准数量,具实结算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按合同成交数量结算)。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
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本场次《交易公告》《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储备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储备油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其违约。
违约方每吨5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5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
其中履约保证金5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
卖方交纳给
交易中心的每吨5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5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
其中履约保证金5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公告、细则规定时间和成交合同的数量按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并履约完成提货的,视为买方违约。
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交易中心负责划归卖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买卖双方报名并预交了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后,就表明已经认可本场交易会相关流程和所有规定,同意并遵守本细则的所有条款,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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