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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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依据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
二、基本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在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类: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二类: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类: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具体数据比对标准:
类别
指标
标准
第一类
(规模型)
1.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40%
2.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25%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2亿元
4.应纳税所得额
不低于1000万元
5.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
6.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
7.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不低于50%
8.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不低于40%
类别
指标
标准
第二类
(潜力型)
1.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40%
2.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25%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500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
不低于250万元
5.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
6.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70%
7.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50%
8.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40%
9.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20%
类别
指标
标准
第三类
(出口型)
1.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40%
2.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25%
3.软件出口收入总额
不低于800万美元
4.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
不低于50%
5.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
6.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
7.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不低于50%
8.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不低于40%
三、备案时间及优惠政策
1.备案时间:
每年分两批,分别是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提交当地税务部门。
2.优惠政策: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材料
(一)承诺书
(二)申请表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算年度申报表;
5、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附表1);
6、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7、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职工人员花名册(附表2);
9、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1、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发票的复印件;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13、按第二类条件申报的企业提供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14、按第三类出口申报的企业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所有出口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出口地、结汇单据号),软件出口美元收入按收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收入;
15、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附加材料说明
符合第二类条件需另加的材料:
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注:
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符合第三类条件需另加的材料: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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