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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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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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办理程序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代理单位开办社保需提供的材料:
(1)新增代理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
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岗位、月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等内容。
(由社保机构提供标准表格按要求填写)。
(2)新参保人员:
壹张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医保卡工本费18元(用于医保卡)。
(3)原已在南宁市参保人员:
提供原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费基数。
(4)原已在南宁市外参保人员:
除提供新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外,还可提供参保凭证,可考虑参保后将原保险关系转移到南宁市社保所,进行帐户合并。
注:
医疗保险只转移医保卡中个人账户里的金额,缴费年限不能转移。
办理程序:
(1)社保专员将代理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当月30日前必须提供下月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于每月10日前将社保报表送交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
(2)单位付款要求:
代理单位需在当月5日前将本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金转到我中心账户。
(3)参保后社保专员为代理单位新增人员办理医保卡。
(4)南宁市社保所出票后及时通知代理单位领取上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收据。
2、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代理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新增代理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缴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额。
办理程序:
(1)公积金专员将代理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当月30日前必须提供下月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于每月5日前将公积金报表送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单位付款要求:
代理单位需在当月5日前将本月的公积金转到我中心账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票后及时通知代理单位领取上月公积金收据。
3、代理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标准:
险 种
交纳基数
单位交纳比例
个人交纳比例
养老保险
每年平均工资的60%至平均工资的三倍
20%
8%
医疗保险
8%
2%
大病互助
0.5%
0.25%
失业险
2%
1%
工伤险
0.5-1.3%
――
生育险
0.6%
--―
住房
公积金
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
15%
15%
4、代理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注意事项:
(1)南宁市社保所出台为企业减负政策,从2009年2月起,单位部分险种缴费比例调低: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为1%,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降为7.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原核定比例基础上降低0.1%,2011年元月已恢复原缴费比例。
(2)从2009年7月开始五险基数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参保职工的“五险”月缴费基数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职(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职(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415.1元,不得高于7075.5元;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670元,不得高于10864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92.1元,不得高于7960.5元。
工伤保险的比例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比例会有细微变化,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为0.5%;中等风险的行业,基准费率为1%;中等风险的行业,基准费率为1.3%.)
(3)根据《南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桂府发[2001]27号文印发),除按照《南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基数。
(4)计算缴费明细时需每项分开计算,住房公积金逢角进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逢分进角。
5、代理单位失业员工申报失业保险金工作流程
一、服务范围:
委托我中心代办“五险一金”代理单位的失业员工
二、基本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代理单位及其失业员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代理单位需在每月的25号前向我部报来下月的减员情况,并向失业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
2、代理单位的失业职工需在减员月份的15号之后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一楼人事代理部办理登记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社保专员核实代理单位失业员工的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
2、社保专员查阅失业员工提交的各项材料,审查其是否符合办理领取失业金的资格条件
3、社保专员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单位失业员工制作《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一式两份(代理部留存一份,失业职工一份)、单位代理证明一份(给职工)。
4、参保单位失业员工需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失业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如属终止合同情形的还需带上《劳动合同书》,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的地址:
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6楼
联系电话:
5505350
五、参保单位失业员工享受的待遇
1、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0%医疗费,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届满后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
可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求职交流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其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向南宁市职工失业管理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6、代理单位员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工作流程
一、服务范围:
委托我中心代办“五险一金”代理单位的员工
二、基本条件:
怀孕之时已参加生育保险且无中断
三、代理单位员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申报人小孩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生育事实发生所在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如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申报人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手册或代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四、办理程序
1、社保专员核实申报人的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
2、社保专员查阅申报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审查其是否符合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3、社保专员为符合办理条件的申报人制作《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并将申报人的材料一起报送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4、社保专员通知申报人领回提交的材料的原件并告知办理结果
5、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将申报人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我中心帐上后,社保专员通知申报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款手续(申报者可将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南宁市建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交与我处,到帐后可直接将款项划至个人账户)
五、参保单位员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7、代理单位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流程
一、服务范围:
委托代办“五险一金”代理单位的员工
二、基本条件
1、工伤发生时已参加工伤保险
2、通过了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工伤科的工伤认定
3、医疗期满,经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
三、代理单位及其发生工伤员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2、单位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告
3、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报告
4、本人事故报告,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
5、两人以上的旁证人证明材料(每人单独写1份),证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证实、证人联系电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本等复印件
7、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和当日(或月)考勤表复印件
8、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起止行车线路图、发生事故地点,单位在线路图上盖章暴力伤害事故应提供公安对事故结案处理的意见
9、职工本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需提供本人驾驶执照复印件
10、伤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
12、事故单位对工伤认定申报进行的公示材料
13、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手册或代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14、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向我部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一式三份《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
1、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工伤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南宁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结论
四、办理程序
1、社保专员核实申请人的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
2、社保专员查阅申报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审查其是否符合办理工伤保险认定的资格条件
3、社保专员为符合办理条件的申报人制作《工伤认定申请表》
4、社保专员报送申报人员的材料及证件到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5、社保专员到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及《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
6、社保专员通知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缴纳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申报人先支付,事后报市社保所报帐)
7、社保专员持申请鉴定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1式3份)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1式3份)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盖章并到南宁市社保所一楼104号房缴费
8、社保专员通知申报人领取《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及缴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的发票于每周三下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后及时将鉴定表和发票交回我部
9、社保专员将申报人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连封面)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工作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登记
10、社保专员到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11、社保专员将申报人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连封面)及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工作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医疗缴费收据及缴费清单、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南宁市社保所工伤保险待遇科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12、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将申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我中心帐上后,社保专员通知申报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款手续
五、参保单位工伤员工享受的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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