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海外发展情况分析真租赁大前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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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海外发展情况分析真租赁大前途
租赁海外鉴:
真租赁大前途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2011-12-23
作为一个融资市场,现代租赁业已有近六十年的历史。
1952年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公司——美国联合金融公司诞生。
自此,租赁业开始在美国生根发芽。
得益于蓬勃发展的经济以及政府完备的法律、税收体系,租赁业在美国迅速壮大,最终成为继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设备融资方式。
不单单是美国,同样的故事,在欧洲,甚至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渐次上演。
近六十年的国际经验表明,租赁业的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各国完备的法律体系、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租赁企业自身做实主业,发展专业能力。
根据对外经贸大学史燕平教授的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租赁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简单)融资租赁、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租赁创新、成熟租赁市场。
目前,美国已处于成熟期,英国、澳大利亚处于租赁创新阶段,而中国还基本处于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发展阶段。
有数据为证,美国租赁渗透率高达30%,而中国此指标不足5%。
而令人振奋的是,尽管起点较低,但中国租赁业却正处在重新崛起的上升期。
在此时间节点,回顾租赁业先进国家在监管、税收、法律等层面的经验,以备国内镜鉴,显得必要且必需。
●监管松紧之辩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对本国的租赁行业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监管模式。
全球大体来看,可以归为三类:
市场调控、适度监管和严格监管三种类型。
市场调控类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目前,租赁已是美国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设备融资来源,美国也是世界上租赁业最发达的市场。
“美国的现代租赁业产生于数十年前,在没有引起政府多少关注的情况下平静地发展,当前已发展成极为强大且具有活力的行业。
”国际融资租赁专家阿曼波表示,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偶尔失败并未对美国的租赁行业产生影响,因为客户的信任建立在几十年的信任基础之上。
追根溯源,美国采取市场调控的监管模式,政府不对租赁业实行任何监管,理由在于美国市场发展成熟,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善。
适度监管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其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监管,即通过监管租赁企业的母银行,进而实现间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
根据德国《银行法》,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都要归入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表时将租赁公司的相关科目并到银行的相应科目,从而形成银行总的资产负债表。
而对于没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厂商背景租赁公司和独立租赁公司,德国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对其实施任何监管,视同普通工商企业对待。
与市场调控,不实施任何监管相反,严格监管将融资租赁业视同银行,实施直接的、严格的监管。
在发达市场,采取此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西班牙和新西兰。
而据阿曼波的观察,新兴市场国家中,租赁业通常被要求实施许可甚至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乃至社会公众通常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产品,租赁公司是和银行一样的金融机构。
“监管程度应与金融风险的等级相匹配,融资租赁业自身的特性决定了自身的风险程度有限。
”但也有国内租赁业人士强调,只要不涉及公众储蓄存款,就不会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是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最大的区别。
●友好的法律环境
总的来看,由于各国既有法律制度不同,世界范围内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分散立法,二是统一立法。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可能对每一种经济交易行为都制定专门的法律。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史燕平的研究显示,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差别较大。
融资租赁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大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即没有专业融资租赁法,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当中。
美国的融资租赁交易的司法关系由《美国统一商法典》调整,该法对租赁交易的范围、租赁合同的履行、违约及其救济等做了全面的规定;租赁的税法关系则主要由《投资税负减免法》、《经济复兴税法》调整;会计制度则适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版本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其他部门及法院的法规的解释和判例对金融租赁业也颇具影响。
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对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的规定一度推动了金融租赁市场的繁荣。
欧洲大部分国家也都没有对融资租赁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制订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欧洲各国多以传统的民法或商法形式对融资租赁加以约束。
从形式上,政府会制定统一的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或租赁业法。
通过统一立法对融资租赁的范围,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公司的资本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内容作出详尽规定,成为调整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韩国、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巴基斯坦、俄罗斯等租赁新兴国家。
但这些国家中,有的侧重于调整融资租赁的司法关系,如法国;有的侧重于租赁公司的监管,如韩国;有的二者兼有,如俄罗斯。
“大凡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一般没有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足以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租赁业研究人士称,在新兴融资租赁国家、政策取向上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国家,大多制定了融资租赁法或融资租赁业法。
事实上,制定了融资租赁法或融资租赁业法的国家,往往会给租赁业营造一个友好的政策环境。
例如,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租赁业促进法》,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1982年,韩国对该法进行了一次修改,扩大本币融资渠道;增加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租赁的特别登记制度;允许发行特殊债券的融资方式。
●税收推动力
很多税收都体现在交易环节中,而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相对比较复杂,因此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兴亡”具有很关键的影响。
不妨看看爱尔兰。
爱尔兰是全球重要的航空租赁基地,世界上主要的航空租赁公司均在此设有机构。
“航空租赁对于爱尔兰经济来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故事。
”爱尔兰驻华大使戴克澜曾在一次公开论坛上总结该国的成功经验时称,租赁业的成功主要原因有两点:
其一税务;其二技能。
长江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爱尔兰的所得税税率为12.5%,低于欧洲23.2%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中国25%的所得税税率。
在爱尔兰,购买航空器材分期付款不用缴纳印花税,航空租赁也没有增值税。
税收优惠对一国租赁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美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税收优惠也是促进租赁业发展最有效的工具。
”租赁业研究人士称,具体来看优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和加速成本回收制。
税收抵免方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规定投资者购买资本设备时,允许其购置成本的10%可以直接从纳税额中扣除,由于设备购置成本较高,可以使出租人得到较大税收优惠,也可以使承租人从租赁优惠中获益。
1981年,美国政府颁发《经济复兴税法》,实行“加速成本回收制”,允许企业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收回成本。
该法规定折旧年限低于3年的设备减税2%,3~5年的设备减税6%,折扣年限5年以上减税10%。
加速折旧使出租人获得更多实际税收优惠,促进租赁市场发展。
折旧方面有优惠的国家不单单是美国,长江证券研究报告称,在日本,税收政策方面,出租人也享有直接或间接的税收减免。
日本于1978年颁布《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处理》,规定金融租赁出租人享有税收减免权。
1984年制定包括租赁在内的促进新技术投资的税制,规定在第一年可将所得税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免除7%的应缴税额。
有意思的是,欧洲大部分国家并没有为融资租赁制定特别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在欧洲也不是税收驱动型产品。
欧洲的租赁公司更多的是关注资产运营能力以及租赁物的未来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国家针对其他融资方式或行业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融资租赁可以同样享受。
●歧途镜鉴
监管、法律、税收等制度环境固然事关融资租赁业的前途,但租赁行业自身如果把握不好方向,同样难以“修成正果”。
上世纪许多融资租赁公司的教训,足以让后人警惕。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孔林山认为,租赁公司的前途,在于做“真租赁”,找准自己的定位,打造业务特色和商业模式。
“如何把握好租赁的特点,重点还是要从资产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的角度去做文章,而不能习惯地从企业信用融资的角度去做,这是租赁区别于信贷的一个主要特点。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曾撰文称,银行从事非银业务的实践表明,一项业务做得差,大多是因为偏离了主业。
从日本、韩国租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偏离了主业”的教训仍然历历在目。
这两个国家的租赁业伴随着经济起飞,都经历了辉煌,但战略层面的失误,最终导致了两国租赁业的大起大落。
其中,来自日本的经验教训主要是该国租赁公司,偏离主业,炒作房地产,最终饮恨;韩国租赁公司则进行“章鱼式”扩张战略,导致竞争趋于白热化,教训深刻。
1963年,日本国际租赁株式会社的成立标志着日本现代租赁业的开始。
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租赁业进入繁盛期,截至泡沫破灭的1992年,日本租赁业务额高达654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
但与此同时,日本租赁业的风险也在不知不觉之中积聚。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工业化基本完成,传统制造业出现饱和,大量资金开始进入金融和房地产领域。
此时,部分租赁公司也参与了房地产炒作,脱离了租赁主业。
伴随着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租赁业由于脱离主业,参与房地产炒作,也终于尝到恶果。
1997年在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下,日本国际租赁株式会社破产。
1998年,日本第二大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又因负债逾2.4万亿日元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这宣告了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当时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起破产案。
上述两家日本租赁公司的经历具有相似性和代表性:
“泡沫经济”期间,租赁公司向不动产和建筑企业提供了大量贷款。
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房地产价格暴跌,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抵押物的价值已经跌至不足原来的一半。
租赁公司借贷出去的资金也大部分成为坏账和呆账。
韩国的融资租赁起源则要追溯到1972年。
随着经济发展,设备投资和资金需求迅速增加,1972年韩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产业租赁公司应运而生。
1979年后,融资租赁相关理念和经营方式开始得到广泛认可,综合性金融公司开始涉足该领域,到1988年融资租赁业务占综合性金融公司业务总量的48%。
与此同时,这些韩国公司实行了“章鱼式”扩张战略,业务重心,专注行业领域均不突出。
随着市场规模扩大、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收益恶化,蕴藏危机。
最终金融危机致使韩国的融资租赁业掉入至寒“冰窖”。
金融危机爆发后,设备投资大规模萎缩,企业开始收缩业务,韩国的融资租赁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痛定思痛,鉴于泡沫经济的教训,日本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较严,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定银行系租赁公司不能从事房地产、证券等业务。
而韩国则开始了租赁标的调整过程,即租赁标的随着产业结构调整而变化。
由于产业结构由制造业向服务、研发等产业转移,韩国租赁市场上机械设备的比重由1997年的58%下降到2005年的13.6%;运输设备的比重则由1997年的19.3%增加到2005年的47.2%。
目前来看,经过了必要调整,日韩租赁业已逐渐步入恢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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