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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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法律依据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费用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0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
按当地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按当地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按因公出差标准
按当地标准报销
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8条
按国家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按实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按实际需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资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工资待遇
原工资福利
(按医疗期规定执行,经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
一级
2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5、36、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32、34条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工伤保险条例》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2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一级
6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7条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护理费可一次性计发10年)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7条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他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加10%
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50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3、34条
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1、五、六级的必须是职工本人提出或单位破产关闭。
2、七至十级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实务】
1、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详见社保局官网要求)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鉴定内容
级别种类
劳动能力障碍程度
10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4级
工伤医疗终结期
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伤复发确认
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工伤康复确认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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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工伤 待遇 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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