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城建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附管理表格》24页质量制度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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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建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附管理表格》24页质量制度表格
天津城建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全过程保证和监控之下,快速、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属企业法规,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健全机构,配足人员,必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各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质检(监)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两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质检(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向上级质量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条按照ISO9001—2000版标准要求,各单位应配备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积极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加强质量教育,对员工、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法规;严格设计标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合格产品,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活动,使全员树立高度的质量责任感。
第十条加强质量培训,运用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批注重质量管理的优秀项目经理和质量技术人员,以保证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认真服务于建设方和社会。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其满意程度,保证产品合格率100%,创建优质工程,打造集团质量品牌,树立企业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评选先进、技术职称评定、奖励分配等各项活动中具有否决权。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三条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承建的工程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公司总经理(组成单位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工程(产品)质量负管理领导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
四、分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五、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各级管理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都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质量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战略,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中、长期质量规划。
二、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质量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企业的质量方针,并确定质量目标,对因我方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责任;
2、保证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3、对企业重大质量活动和质量改进措施进行决策;
4、负责组织处置重大质量事故。
三、公司总工程师质量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程),并在施工中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质量计划、质量改进措施和本单位重大质量活动。
3、负责组织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负责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和重要技术、质量文件的审批。
4、主持编制本单位重大项目“四新”技术实施方案、确定工艺流程。
5、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四、工程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种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程)、质量目标和管理计划。
2、针对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计划书》。
3、负责保证机械设备、材料、劳务和专业分包等资源,满足工程质量的需要。
4、负责组织项目质量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等质量活动。
5、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合同承诺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6、负责质量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7、负责组织备案和验收工作。
五、工程项目总工的质量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图纸会审、变更,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质量成果等施工技术文件,并进行技术交底。
4、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成果,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
5、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地临时试验室和计量等质量管理工作。
6、负责不合格工序(部位)整改,协助项目经理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六、质量管理部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程)、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
2、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计划,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开展全员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对下属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施工生产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负责质量奖惩事宜。
4、负责组织工程创优、项目成果和QC小组活动。
5、负责对各级试验室监督指导工作。
6、负责本单位已竣工程质量自检验收和对外交验工作。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其它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
八、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程)。
2、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各项质量制度、措施,指导兼职检查人员工作。
3、项目部质量员严格进行材料、构配件检验。
4、项目部质量员实施工序质量监控。
5、项目部质量员组织质量检验,按标准评定,并报监理签认。
包括:
“三检”、“隐检”、“予检”、“阶段备案验收”。
6、负责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含照片、影像)填写收集整理汇总、归纳。
7、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实施监督整改落实。
九、施工人员质量责任
1、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工序质量。
2、对已完工序及时进行自检;
3、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
4、施工人员必须严格对不合格品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集团技术质量处每年组织两次由各公司质量负责人参加的质量大检查,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为推动在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优秀工程项目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负责每月一次对重点工程和部位的质量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适时组织质量检查和自查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质检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程)及质量评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检查结果可以以会议和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材料发至主管领导、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修或整改,视情节给予限期责令整修、停工整改、质量通报、罚款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工期、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应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国家、地方、市政、公路相关规定要求中的项目质量管理内容执行。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而导致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
造成重伤工人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三、一般、重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令89年第3号》和《建建工字(90)第55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报告集团主管部门(领导)、建设单位。
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一般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特殊情况按照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执行。
注:
特殊情况指:
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
第二十七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集团及事故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特殊情况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质量事故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
涉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工程分包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分包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本单位合格分承包名录。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分包单位。
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合同法》中的分包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其内容应包括:
一、分包队伍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主要技术质量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要求持证上岗;
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对质量不达标的分包工程项目,有权停工整改,并建议更换施工队伍;
三、分包项目完成后,在接收前应依据规定的步骤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分包工程应在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对分包方做年度质量信誉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被质量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质量主管部门通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被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通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
第八章工程创优
第三十三条工程创优活动是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创建优质工程的级别分为:
国家级、部级、市级、集团级(质量达标优秀工程)。
第三十四条创优活动应根据国家、部委、省、市、集团公司分别制定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选择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在确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第三十五条创优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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