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87381
- 上传时间:2022-10-0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8.67K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的公文(包括电报、重要传真件,下同),是保监会在保险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保监会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厅是保监会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保监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所配备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廉洁正派,忠于职守,熟悉公文处理业务,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保监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保险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机构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构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保监会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保监会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涉密公文应当由发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划分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公文首页,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应以“★”加以分隔。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公文首页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
保监会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级。
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公文首页标注紧急程度,必要时还可注明公文的送出时间。
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先标紧急程度,后标秘密等级。
(三)发文单位标识
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标注在公文标题上方。
所有发文必须有发文字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
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公文,派出机构上报保监会的文件,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规范的公文种类。
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应在标题中标明“中国保监会”这一规范化简称。
(七)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其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后。
(十二)主题词
公文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是用于公文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由揭示公文内容归属、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和表现公文形式特点的词或词组构成。
标引主题词,应根据《保监会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选用词目,如没有适当的词目,可按照前述原则自行编写主题词。
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最少不得少于2个。
电报不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保监会公文主题词表》另行发布。
(十三)抄送单位
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其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排版方式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打印在公文最后一页底端。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保监会党务类公文发文机关标识、适用范围及发文字号:
(一)《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文件》。
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发文字号为“保监党委发”。
(二)《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 )》。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括号内标识文种。
发文字号为“保监党委字”。
(三)《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任免通知》。
用于保监会党委发布干部党内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文字号为“保监党委任”。
(四)《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用于发布、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纪委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发文字号为“保监纪委发”。
(五)《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括号内标识文种。
发文字号为“保监纪委字”。
(六)《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
发文字号为“保监党办发”。
(七)《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办公室( )》。
用于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与其他不相隶属的党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括号内标识文种。
发文字号为“保监党办字”。
(八)《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组织部任免通知》。
用于保监会党委授权组织部发布干部党内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文字号为“保监组织任”。
(九)《中共中国保监会机关委员会文件》。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发文字号为“保监机党字”。
(十)《共青团中国保监会委员会文件》。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发文字号“保监团委字”。
(十一)《中国保监会工会委员会文件》。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发文字号为“保监工会字”。
(十二)《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 )》。
括号内标注部门名称。
适用于保监会党委各部门制发便函。
发文字号根据办文部门分别为“党委办公室函”、“党委组织部函”、“党委宣传部函”、“党委群工部函”。
第十四条 保监会行政类公文发文单位标识、适用范围及发文字号: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刊发,按年流水编号,落款为主席姓名。
发文字号为“保监会令”。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用于向国务院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向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布置工作;向保险机构提出监管要求等。
发文字号为“保监发”。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于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信函式公文。
发文字号根据办文部门设置为“保监办”、“保监发改”、“保监财会”、“保监产险”、“保监寿险”、“保监中介”、“保监资金”、“保监国际”、“保监法规”、“保监统信”、“保监机构”、“保监人教”、“保监监察”。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免通知》。
适用于保监会发布干部行政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文字号为“保监任”。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适用于对国务院办公厅交办工作事项的回复;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重要会议通知;以及不宜用保监会发文,但确需以公文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发文字号为“保监厅发”。
(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用于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保险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商洽工作,批复问题;以及不宜用保监会发函,但确需以公函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发文字号为“保监厅函”。
(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任免通知》。
用于保监会授权人事教育部发布干部行政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文字号为“保监人任”。
(八)《中国保监会××会议纪要》。
用于中国保监会各类会议的纪要。
按年编号。
(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括号内标注部门规范化简称。
适用于保监会职能部门制发便函。
发文字号根据办文部门分别为“办公厅函”、“发改部函”、“财会部函”、“产险部函”、“寿险部函”、“中介部函”、“资金部函”、“国际部函”、“法规部函”、“统信部函”、“机构部函”、“人教部函”、“监察局函”。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的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
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
(二)职能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以“文件”的形式行文和审批下达本应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下达的事项,但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构的相关部门行文,其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可以采用“函”的形式行文。
办公厅对职能部门发文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除党委办公室外,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派出机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和保险机构党的机关发布指示性公文,但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部门可向保监会职能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
(五)职能部门之间原则上不行文,但涉及经费、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奖惩、通报、通告等问题,可用保监会或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十七条 保监会需呈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均以保监会党委或保监会的名义上报。
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晓,应以保监会党委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晓,应以保监会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第十八条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单位。
(一)保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可以分别与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同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公文 处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