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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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60199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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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
2009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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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9 年7 月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
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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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
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
(五)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
职称;
(六) 具有8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
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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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
报表和财务报表;
(八)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九)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
承诺恪守忠实义务,勤勉尽职;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行上市地有关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本行
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个人
或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二) 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三) 就任前3 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四) 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
的任何其他人员;
(五) 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 上述第
(一)至(五)项规定人员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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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 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本行或
本行关联人士处取得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权益;
(九) 在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
任何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存在涉及与本行、本行控
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本行任何关联人士之间
的重大商业交易;
(十) 出任本行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
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本行整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 在财政上依赖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
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行的关联人士;
(十二) 中国银监会、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独立董事:
(一)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
(二)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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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 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
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
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
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本行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验、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本行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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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后,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报中国银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新任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
一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对
本人相关情况作出声明以及作出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等承诺,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
独立董事在本行的任职期限应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规
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述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严重失职的;
(二) 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
职的;
(三) 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2
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
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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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
否决权的;
(五)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中国银监会取消任职资格的,其
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
知。
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
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5日报送中国银监会。
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应当由全体董事或全
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
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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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低于法定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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