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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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
1、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个人、国家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经济行为
4、区别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管理差别:
民法涉及平等主体,是直接的关系。
行政法设计上下级关系,是不平等主体。
经济法涉及国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不平等主体。
注意:
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看一下课本第69页和112页注意对比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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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4、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5、委托代理出现瑕疵的规则:
(1)授权不明
(2)滥用代理权(3)无权代理(4)表见代理
6、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善意第三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特殊代理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债券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履行其义务的权力。
第三章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5)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合伙企业特点特点: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建。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系。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6)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
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书第52页)
5、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书第57页)
(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2)、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字样
(3)、由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7、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偿。
9、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1、基本框架:
概念------设立-------组织机构-------------财产
2、公司概念:
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名词解释)
A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B股东以其出资额有限对公司负责(选择题,考察辨析)
3、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简答)
优势
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3、经营管理科学化
缺陷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2、政府限制较多3、保密性差4、税负较重
4、公司的分类(不做重点要求,了解,选择或许会有)
1依据股东责任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e股份公司
2依据管辖系统a总公司b分公司
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a母公司b子公司c孙公司
4依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5依据转让方式开放性公司与封闭性公司
6依据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7按公司资本构成来源属性国有公司私营公司合营公司
5、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填空或选择)
1、法定性2、真实性3、自治性4、公开性
7、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义,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有限责任公司!
A 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50人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股东出资转让严4、封闭性5、资本要求低6、设立程序简单7、组织设置灵活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9、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B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即不超过50人;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注册资本出资额(认缴或实缴):
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出资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6.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7.住所。
C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基本构成:
权力机关-----股东会
决策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
D股东会(最高权力机关)
1 权利(注意选择题)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会的召开: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2/3以上多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大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普通决议)
F 董事会与经理(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
注意:
资金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但是必须有执行董事和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成员为3人至13人。
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2董事会职权:
(注意选择题)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G 监事会
1组成:
(1)不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任期3年,连选连任。
2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H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 内部转让:
随意,通知即可
2 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
答复期限30日
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概念:
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优缺点
优点:
在于个人只对企业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
缺点:
在于法律对资本金的限制以及双重征税。
10万元人民币。
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3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点
1、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均为一个自然人(法人)。
2、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0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1、 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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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类型的公司
A 设立:
1.发起人条件:
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
B 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收回其股本
同时公司股份划分为等额股份
C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权利机关--―-股东会 决策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
a股东会:
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通过
1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同时结合合伙企业)、(主要考虑辨析题)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对发起人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有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稍作了解~~~~~~~~~~~~~~:
1、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书第103页)
2、公司清算: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些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章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确定考不考,看看吧)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
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有名合同
规定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无名合同
㈡根据合同当事人<单务合同
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
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有偿合同
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无偿合同
㈣合同的成立是否<诺成合同
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实践合同
㈤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要式合同
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不要式合同
㈥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从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
●⒈口头形式
●⒉书面形式
●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
●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形式
●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
●⒊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
●⒈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⒉标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⒊数量
●⒋质量
●⒌价款或报酬
●⒍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⒎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或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⒏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选择,判断,名词解释)
●㈠要约
●⒈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条件
●又称为发盘、发价、报价等。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
(1)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
●a.口头对话情况下,即时;
●b.非口头对话情况下,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
(2)要约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3)要约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失效情形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的方式和期限
(1)承诺的方式
一种是通知方式,另一种是非通知方式。
所谓非通知方式,是指明示行为以外的方式。
(第一,根据交易习惯。
第二,根据要约的要求。
)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到达生效)
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拘束力。
4、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之前到达or同时到达
5、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消,因为一经承诺,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㈢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
●⒈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
●合同书形式:
签字或盖章时
●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⒊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成立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性)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包括: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四是法人在其宗旨目的范围内实施合同行为;五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依法登记才能实施的相当合同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
一是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是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是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此而作的解释是不真实的;
四是合同一方因对自己存在无经验等情形而作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了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不真实。
上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形的法律后果,有的是合同无效,有的是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并不都是无效合同。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后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生效或失效
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㈠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㈡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三、效力待定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条件,效力待定的案子,效力待定的后果)往往会出现善意第三人
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后果:
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㈠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1、质量不明确,国家、行业或通常标准
2、价款、报酬不明确,市场价
3、履行地不明确,货币、不动产、其他
4、履行期限、随时
4、履行费用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㈡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1、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3、逾期提取或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价格下降按原价格
㈢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
●作用:
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
●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
●㈡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㈢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
1、概念:
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不安抗辩的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权利
●㈠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给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B对C的债权已到期但怠于行使
2、A对B的债权可能因为1而受到损害
债务人B
次债务人C
债权人A
3、A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4、C向B履行到期债务,从而增加B的财产
㈡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
一年期限五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1、B对C: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3)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B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A的债权
债务人B
第三人C
债权人A
3、C对上述情况知情
4、A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B和C的行为
5、保全B的财产,使之不至于不当减少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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