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中平278号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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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中平278号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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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中平278号2
中平〔2015〕278号
关于加强重组煤矿入井隐患整改期间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组主体单位,平煤股份、许平煤业业务处室,集团相关职能部室、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兼并重组工作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先井上、后井下,先大巷、后采区,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重组煤矿入井维修工作,按照《关于加强重组煤矿入井隐患整改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平〔2015〕220号)要求,进一步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煤矿的确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兼并重组煤矿分类进行管理,对开采条件符合规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产权明晰、无影响矿井推进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或已结案的重组煤矿,《矿井开采技术经济论证报告》经主体单位论证有经济效益的,按照隐患整改和技术改造方案所需资金分阶段融资到位,重组主体可确定为复工复产矿井,方可向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申请入井隐患整改。
二、矿井隐患排查及分类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中平〔2011〕507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平〔2014〕174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排查重组煤矿设计手续是否完善、采煤工艺和采煤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查清、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巷道断面、支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
煤与瓦斯突出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等矿井,防治技术措施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
对井下需整改的隐患,按照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和需做井巷工程才能整改排除的隐患进行分类。
对于能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按阶段分步先进行整改;对需做井巷工程的重大隐患,通过上级部门复工复产复核验收后再进行整改。
三、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对于排查发现的隐患,根据不同地区对重组煤矿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平〔2014〕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编制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地面整改阶段。
供电系统实现双回路供电,并符合《规程》规定及地方部门相关要求;视频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联网上传至集团,确保系统稳定、监控有效;通信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符合相关要求;完成矿权范围内的储量核实;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手段查明井田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地面构筑物及塌陷情况调查清楚;地面生活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和澡堂、区队办公场地等建筑设施满足矿井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人员必须培训到位,持证上岗;按照中平(2011)646号和中平(2014)290号文件规定与集团准入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救护协议;制定完成“五职”矿长薪酬考核办法及资产回报方案。
(二)井筒整改阶段。
完成大型固定设备、提升乘人设备检测检验及副立井提升系统的电控改造,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确保人员提升安全;完成梯子间维修,确保维修人员安全出口畅通、可靠;井筒断面满足提升要求、管线安装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井筒上下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备,主要通风机、压风机能力满足需要。
(三)采区整改阶段。
井底车场及绕道、石门、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轨道皮带上下山、主要硐室、主要水仓等地点的断面和支护等必须符合上级文件和设计规定要求,无严重失修点,必须满足人员、运输、通风、设备安全运转等需要;通风设施、安全设施等安全可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要求。
(四)复工复产阶段。
原兼并重组矿井为生产矿井,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机械化开采条件(采煤工作面悬移或综采支架安装完成等)、应急救援广播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合格、排水能力达到200m3/h,经上级部门复产复核批复后,矿井可恢复生产,并按正常生产矿井进行管理。
原兼并重组矿井为技改矿井,技术改造方案需重新修改完善和需机械化改造等,履行备案和完成安全专篇审批,经上级部门复工复核并批复后,矿井可恢复技改,按技改矿井进行管理。
四、隐患整改工作流程和验收。
隐患整改方案制定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负责审核并以集团文件批复后,报当地市、县(区)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集团重组办存档,并报各相关业务处室。
每一阶段必须明确隐患整改的工程量、施工标准、工期安排、资金预算、定岗定员方案等事项。
每一阶段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兼并主体单位初验合格后,报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各业务部门分别验收签字确认(见附表),全部通过后,由主体单位上报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转入下一阶段隐患整改。
重组煤矿在隐患整改期间的阶段验收组织工作由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安管处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配合。
隐患整改四个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后,平煤股份总办室或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向集团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由集团安监局牵头验收合格后,经集团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同意,以集团文件向上级部门申请复工复产复核验收。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平〔2015〕10号)文件进行处罚。
(一)矿井证照不齐全或失效,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1、4条处罚。
(二)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5条处罚。
(三)责令停产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重组期间超人员入井作业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9、10条处罚。
(四)超层越界维修或开采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55条处罚。
(五)对矿井实际存在并有作业活动的采、掘工作面隐瞒不报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68条处罚。
(六)管理人员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79条处罚。
(七)主要通风机或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一通三防专业第3、5条处罚。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按照一通三防专业第52条处罚。
(九)开采易燃煤层没有建立防灭火系统的,按照一通三防专业第178条处罚。
(十)未查明矿井隐蔽致灾因素的,按照地测防治水专业第13条处罚。
(十一)重组煤矿矿井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未达到200m3/h及以上的,按照地测防治水专业第14条处罚。
(十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的,按照机电运输专业第1条处罚。
(十三)双回路供电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机电运输专业第2条处罚。
(十四)在用大型设备带病运行的,按照机电运输专业第42条处罚。
(十五)申请隐患整改的重组煤矿不认真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编制上报的隐患整改方案存在重大隐患漏项的,对其重组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各罚款5000元。
(十六)重组主体在对申请入井隐患整改或复工复产的重组煤矿,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验收即申请验收或批复的,对重组主体单位分管负责人罚款5000元。
(十七)重组煤矿在隐患整改期间,没按照“三先三后”分阶段进行阶段验收,擅自转段、组织采掘活动的,对重组煤矿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重组主体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矿井停止隐患整改。
(十八)重组煤矿没有切实承担起安全主体责任,违反规定对外签订委托、承包经营等合同,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以包代管,造成对重组煤矿失去管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隐患整改作业,并对重组煤矿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重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九)重组煤矿使用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或采煤工艺,违规超头超面组织生产、边技改边生产或在非技改区域外组织生产等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隐患整改作业,并对重组煤矿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重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对拒不执行上级停产整顿指令的重组煤矿,对重组煤矿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重组主体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一)对隐患整改复查验收,业务保安处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主要隐患未处理到位而予以验收合格的,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第41条追究相关签字人员责任。
(二十二)未尽事宜参照中平〔2015〕10号文件及相关纪要、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重组煤矿隐患整改情况确认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5年12月16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2015年12月16日印发
校对人:
黄德民
附件
重组煤矿隐患整改情况确认表
矿井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整改阶段
分类
项目
集团部门
股份部门
许平部门
1
复工复产矿井确定
必备前提条件
实现“三真,三到位”
重组办
2
无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法律事务部
3
矿井开采技术经济论证有效益
总办室、计财处
生产技术处、财务处
4
达成融资意向,并融资到位
计财处
财务处
5
完成隐患整改方案批复
安管处
安管处
6
地面整改阶段
证照齐全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
证券综合部
综合处
7
采矿许可证有效
地测处
地测处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安管处
安管处
9
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
培训处
培训处
10
五职矿长有任职文件
组织部
政工处
11
建设项目管理
矿井初步设计、技改矿井备案手续齐全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12
安全专篇审批完成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13
机构、人员、资产
矿井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满足要求
各相关处室
各相关处室
14
人员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处
培训处
15
制订完成“五职”矿长薪酬考核办法
计财处
综合处
16
制订完成资产回报方案。
计财处
财务处
17
矿井劳动用工符合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办有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部
18
救护协议
矿井签订救护协议
救护大队
综合处
19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安管处
安管处
20
灾害预防
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备案
安管处
安管处
21
制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22
生活设施
地面生活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和澡堂、区队办公场地等设施、建筑满足矿井人员工作、生活需要。
物业事业部
23
图纸资料
图纸资料齐全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24
法律文书
公司章程、合资协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等按规定修订完毕。
法律事务部
25
机电管理
供电实现双回路供电。
机电处
机电处
26
井架、天轮稳定牢固可靠,设施防腐符合规定。
机电处
机电处
27
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机电处
机电处
28
提升系统、乘人、运输设备性能符合要求,电控装置符合规定,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机电处
机电处
29
一通三防
主要通风机安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机电处
机电处
30
回风井不得兼做出煤井
通风处
通风处
31
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编制防突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通风处
通风处
32
地质测量
完成矿权范围内的储量核实
地测处
地测处
33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
地测处
地测处
34
地面构筑物及塌陷情况调查清楚
地测处
地测处
35
矿井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瞬变电磁报告、地面控制测量报告、矿权范围内储量报告齐全
地测处
地测处
36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地面整改阶段)
人员定位系统完善
安监局
37
监测监控系统完善
通风处
通风处
38
通讯联络系统完善
总调度室
39
压风自救系统地面设备、设施完好符合规定
机电处、通风处
机电处、通风处
40
供水施救系统满足要求
机电处、通风处
机电处、通风处
41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完成设计
通风处
通风处
42
阶段验收
地面整改阶段验收合格
安管处
安管处
43
井筒整改阶段
安全防护
有防止井口坠落的设备、设施
机电处
机电处
44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需设置阻车器装置。
机电处
机电处
45
井口、井筒加热设备完善
机电处
机电处
46
井筒
井筒无失修
机电处
机电处
47
井筒内提升设备、装备安装符合规定
机电处
机电处
48
管线安装
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机电处
机电处
49
安全通道
立井梯子间中设置的梯子要求符合《规程》规定
机电处
机电处
50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的安全出口、数量及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安管处
安管处
51
阶段验收
井筒整改阶段验收合格
安管处
安管处
52
采区整改阶段
采煤
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符合要求
生产处
生产技术处
53
掘进
井底车场、石门、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主要硐室等断面及支护符合要求
开拓处
工程计划处
54
机电及运输
井下无淘汰设备及工艺
机电处
机电处
55
通风
矿井系统及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通风处
通风处
56
防灭火及防尘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通风处
通风处
57
监测监控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通风处
通风处
58
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通风处
通风处
59
高瓦斯、突出矿井专用回风巷符合规定
通风处
通风处
60
地测防治水
主排水系统及水仓容量符合规定
地测处
地测处
61
排水系统需改造的有方案
地测处
地测处
62
矿井采动情况、老空水等隐蔽致灾因素已查明并上图
地测处
地测处
63
完成井上下联系测量和井下控制测量
地测处
地测处
64
阶段验收
采区整改阶段验收合格
安管处
安管处
65
技改矿井
集团组织复工验收
安监局
66
生产矿井
采煤工作面悬移或综采支架安装完成
生产处
生产技术处
67
掘进工作面隐患整改完成
开拓处
工程计划处
68
技术改造方案需重新修改完善,履行备案手续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69
排水能力达到200m3/h
地测处
地测处
70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要求
安监局
71
技术改造方案重新修订的矿井需完成安全专篇审批
总办室
生产技术处
72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合格
各相关处室
各相关处室
73
应急救援广播系统验收合格
机电处
机电处
74
复产阶段验收合格
安管处
安管处
75
集团组织复产验收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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