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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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
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确保起重机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附件1所列起重机械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对于未列入附件1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根据现行的标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编制、审批监检方案并报我所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监检方案开展监检工作。
3编制依据
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4.1检验仪器和量具及准确度要求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准确度
备注
1
万用表*
±2%
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钳型电流表*
±2%
5
经纬仪
4//
6
水准仪
±2.5mm/km
7
便携式测距仪
±1.5mm
8
转速表
±1km/h
9
测厚仪
±0.5%
10
称重仪
±1%
11
声级计
0.1dB(A)
12
温湿度计
±2%
13
百分表
0.01mm
14
点温计*
±1%
15
弹簧秤
±0.6N
16
游标卡尺
0.02mm
17
钢卷尺
1级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准确度
备注
18
钢直尺
1级
19
塞尺
1级
20
力矩扳手*
21
放大镜(20倍)
22
线锤
23
常用电工工具*
24
手电筒
25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6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27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28
照相机
选用
29
环境气体检测*
4.2检验仪器和量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标有*号的仪器设备,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实施检验时,应当选用防爆型。
4.3监检人员
从事起重机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5、检验条件及危险源的控制
5.1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5.1.1起重机应达到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5.1.2选择无雨、雪天气(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5.1.3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环境温度在-5+40℃之间;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环境温度在-25+40℃之间;冶金环境中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5+60℃之间。
5.1.4风速不大于8.3m/s(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5.1.5起重机外部工作电源电压波动在-15%+10%之内。
5.1.6非防爆环境空气中通常不允许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防爆环境易爆介质含量在适合检验范围内;特殊情况应有防护。
5.1.7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2实施现场检验时要对以下危险源进行控制:
5.2.1检查检验环境,是否有可能造成人员发生碰撞和磕绊的障碍物;
5.2.2检查供电电源,是否有可能造成人员触电的因素;
5.2.3检验人员在起重机上的站立位置应保证上方有足够的空间,避免运行时碰撞;
5.2.4登上起重机后应确保门联锁及各个联锁装置正常;
5.2.5在各项检测过程中要与司机有明确的沟通讯号,防止司机误操作;
5.2.6在线路绝缘检测和接地检测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
5.2.7在各项试验中,确保起重机运动部件与固定物体和人员的安全距离。
5.2.8防爆设备现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及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5.2.9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出地面3m以上)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6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6.1安装监检
起重机的安装,是指将未使用过的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的活动,但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6.1.1监检申请及受理
(1)施工单位填写《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申请表》,按照《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开工前资质及资料确认单》,向监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监检机构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查证所提供资料的齐全与有效性: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或使用环境说明。
——受检起重机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对于实施制造过程实施监检的设备不再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不要求提供);
——有关施工作业的文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有批准人员签字),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施工安装方案、施工工艺等)
——基础和大车轨道的合格证明文件(由使用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认可并签章的合格证明)。
查验上述资料齐全、有效并且复印件上加盖了施工单位公章,监检机构应予受理,开工必备并留存的资料应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或使用环境说明、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基础和大车轨道的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资格证书等,完成上述资料后,监检机构应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受理通知书》。
6.1.2监检前的准备工作
6.1.2.1获悉监检申请情况后,监检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3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监检工作。
其中现场监督项目(至少包括:
性能试验、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力矩限制器、防坠落安全器)的监检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其余项目可以由1人实施。
6.1.2.2施工单位与监检部门联系监检事项时,监检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参与监检的人员情况。
监检人员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1)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拟施工设备的有关情况。
(2)查验报验资料:
6.1.1所述资料;
(3)监检人员根据施工单位施工计划及设备情况确定监检计划。
6.1.2.3熟悉受检起重机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根据本细则附录选择相应的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原始记录)等文件和监督检验报告。
6.1.3监检的实施
6.1.3.1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根据《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内容、方法与判定规则》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的方式实施监检,将监检情况及时记录在《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原始记录),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上。
对于已经核查合格的工作见证,还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该工作见证上签署核查人的姓名,标注核查日期。
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上确认签字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记载。
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本细则所列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按照《检验过程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起重机或者施工单位存在问题,或者施工单位提出异议,按照6.1.4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装监检的具体流程如下:
(1)检验机构对施工单位资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时,应及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就视为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补正和监检人员复核时间除外,下同),一次性申报材料达20台以上的最多为10个工作日,自接收相关资料之日算起。
(2)资质和资料查证合格后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验程序,施工单位对相应的主要零部件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进入安装调试阶段,调试完毕后,填写自检记录。
施工单位对自检记录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可进行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监检。
监检合格,在施工单位相应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A类项目监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其中额定载荷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验之后进行。
在上述监检过程中,对于工序需结合其后工序中的各项试验进行监检的项目,监检人员可以适当调整监检顺序。
6.1.4问题处理
6.1.4.1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填写的要求,填写并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要求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
(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
(3)施工、自检记录存在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
(4)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物不符。
(5)经现场监督发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不合格。
(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
(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
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法,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6.1.4.2监检过程中发现下述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经本监检机构指定的人员审核后,加盖监检机构公章发施工单位,同时报受检起重机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见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如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处理结果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受检起重机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见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两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
(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出现挠度不符合要求,以及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出现损坏现象。
(6)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
——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多处偏差较大;
——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8)施工单位对上一次出具的《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未能整改合格,或者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9)其他对受检起重机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在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按照规定的监检方法,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6.1.4.3如果监检机构在《联络单》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收到施工单位对《联络单》和《通知书》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6.1.5《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出具
监检机构应当在监检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监检证书》、《监检报告》。
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
如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监检机构可先出具《监检证书》。
6.1.6资料归档
上述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
归档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1)《监检项目表》。
(2)《监检报告》。
(3)《监检证书》。
(4)A类监检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材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包括:
——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或使用环境说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
(5)安装基础、轨道验收合格证明。
(6)施工自检记录。
(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第二十条所述的受理机关调查处理资料。
(8)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9)书面回复的《联络单》或《通知书》。
2010年9月1日前报开工的,存档资料应为《项目记录表》、《监检报告》、《联络单》或《通知书》、《告知书》、《自检记录》等,自2010年9月1日起报开工的按新《规则》要求执行。
6.2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起重机的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起重机的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6.2.1按照6.1.1~6.1.6的要求,实施起重机改造和重大维修监检。
6.2.2实施改造和重大维修监检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
(1)进行6.1.2.2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以及涉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原理图。
如果起重机的主梁、主支撑腿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实施改造和重大维修,还需查验负责制造单位监检的机构出具的相应制造监检资料(如果该制造监检资料尚未形成,则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在进行金属结构拼装之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本监检机构)。
对于因故未能提供6.1.2.2所述的设备改造和重大维修之前的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情况,对监检工序做出必要的调整。
(3)进行“产品技术文件”所述的监检时,还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涉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原理图;
——负责制造单位监检的机构出具的相应制造监检资料(起重机的主梁、主支撑腿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实施改造和重大维修时)。
(4)进行“部件施工前检验”所述的监检时,对于未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其合格证、铭牌,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根据自检记录核查和实物检查情况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对于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则必须核查其合格证、铭牌和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
(5)进行“部件施工前检验”所述的监检时,对于未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其合格证、铭牌,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根据自检记录核查和实物检查情况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对于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则必须核查其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和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
(6)对于“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监检:
——未进行主梁、主支撑腿的改造或重大维修,并且未进行金属结构的拆卸与拼装;
——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的相关项目自检结论为合格,并且监检人员对该结论予以确认。
(7)在未进行主梁、主支撑腿的改造与重大维修,或者改造后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起升速度、运行速度等参数不增大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项目表第10.3项所述的静载荷试验。
(8)对于在本细则实施前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如果在本细则实施前的最近一次检验中存在不合格项目,并且使用单位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规定实施了监护使用,那么在按照本细则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监检时,如果使用单位针对这些项目制定了相应安全措施,并且提供了包括继续监护使用意见以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加盖公章的的书面说明,则这些项目可以判定为合格。
(9)进行6.1.6所述的资料归档工作时,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整机改造合格证明、改造后的使用维护说明,以及
(1)中所述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等一并归档。
6.2.3特殊情况,按照《检查检测过程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编制、审批相应的监检方案报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监检方案开展监检工作。
监检方案的编制原则是:
(1)符合《检查检测过程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2)包括5.1中所述内容。
(3)如果起重机的主梁、主支撑腿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实施改造和重大维修,应当在检验方案中表明:
监督检验时须核查负责制造单位监检的机构出具的相应制造监检资料。
(4)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确定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
对于这些项目,按照要求进行监检;其他项目则按照定期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5)不涉及主梁、主支撑腿的改造与重大维修,或者改造后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起升速度、运行速度等参数不增大,可以不进行静载荷试验。
(6)方案中应当确定与所开展的监检工作相适应的《监检项目表》、《监检报告》
(7)方案中应当表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对于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实施之前已经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合格让步条件。
6.3移装监督检验
起重机的移装,是指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通过整体吊装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但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6.3.1监检机构应当按照6.1.1~6.1.6的要求,实施起重机移装监检。
6.3.2实施移装监检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
(1)进行6.1.2.2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还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是否提供了拟移装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移装前全面自检报告。
对于因故未能提供6.1.2.2所述的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情况,对监检工序做出必要的调整。
(3)进行“部件施工前检验”所述的监检时,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提供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根据自检记录核查和实物检查情况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
(4)进行“部件施工前检验”所述的监检时,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自检记录,有质疑时还需赴现场对照实物检查,根据自检记录核查和实物检查情况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
(5)对于所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监检:
——未进行金属结构的拆卸与拼装;
——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的相关项目自检结论为合格,并且监检人员对该结论予以确认。
(6)可以不进行项目表第10.3项所述的静载荷试验。
(7)进行6.1.6所述的资料归档工作时,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以及
(1)中所述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等一并归档。
7、起重机监督检验填写规则
7.1填写错误的更改方法:
原始记录的填写出现错误时,不准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涂改、挖补或刮擦,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注销,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检验员在更正处盖章,并填写更改日期。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7.2项目表、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项填写
栏目
填写内容
要求和说明
No:
检验报告编号
按有关规定填写
设备代码
本台设备代码
按出厂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填写,无代码时根据代码编写规则由系统生成
设备种类
填写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按TSGQ7016-2008附录A设备类别填写
检验日期
封面检验日期
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全称
不得填写简称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证编号
填写TS3××××-××××
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人员及负责报检人员
填写人员名称及电话
施工类别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
按具体施工情况填写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全称
不得填写简称
使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填写使用设备管理人员
填写人员名称及电话
使用地点
起重机械所在地址
XX市(县)XX街XX号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全称
按产品出厂合格证写明的制造单位填写。
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号)
填写行政许可的编号或者型式公告号
TS2×××××-××××
产品编号
本台设备出厂编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
设备基本参数
填写起重量、跨度、工作级别、起升速度、大小车运行速度等
1、根据出厂合格证及监检证有关参数填写,要与检验报告一致,同时单位要一致。
2、如参数不详,填“不详”。
规格型号
起重机械规格型号
1、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
2、如型号不详,填“不详”。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全称
按产品出厂合格证写明的制造单位填写。
产品出厂编号
出厂编号
按制造厂合格证出厂编号填写;如出厂编号不详则填“不详”。
用户设备编号
起重机械编号(区分标识)
如用户未编,按起重机械在建筑物中的位置填写。
如“办公楼”、“金工车间”等。
整机防爆标志
根据设计情况填写
使用地点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设计情况填写
使用地点防爆级别温度组别要求
根据设计情况填写
A项监检人员
现场监检人员
应有两名监检人员签字
日期
检验报告日期
报告为末次检验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施工告知日期、监检开始日期、监检结束日期
施工告知书上的日期及最后一次监检日期
格式为yyyy-mm-dd
7.3监验项目表内容的填写:
7.3.1监检结果
对于本台设备监检合格项目或一次监检不合格项目出具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整改后确认合格的项目在监检结果一栏打“√”;不合格的打“O”;对于该设备不存在的项目在监检结果一栏打“/”。
7.3.2工作见证
工作见证一栏对于项目表1-9项应详见由施工单位填写开工前资质及资料确认单,监检员在确认后在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工作见证中其它项目为自检记录、质保手册、人员资质等在相应的工作见证前“√”;对于不合格项目签发联络单、意见通知书应填写编号,其它见证资料时应填写见证资料名称。
7.3.3监检员签字及确认日期
对于资料确认或者现场实物检查的项目由一名监检员签字,而对于现场监督的项目应有两名及以上监检员签字。
对于一次监检合格的填写当日确认日期,而对于一次监检不合格出具联络单或通知书后的项目应分别填写每次监检日期。
7.3.4记事栏填写
7.3.4.1填写监检一次不合格率。
公式为:
7.3.4.2监检工作完毕后,填写发出的《联络单》和《意见书》的份数。
7.3.4.3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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