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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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2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资料
1、什么是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具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这是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教育执法人员首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有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这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关键。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只有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全面依法治教。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教育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
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是什么?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教育管理事业,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领域的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只能在法治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静静的手段予以调整和解决。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教育行政管理领域日趋复杂,管理对象日趋多元,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才能在根本上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根本原则《教育法》第五条)
2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平等指:
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
)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利性的原则(教育活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属于公益事业;必须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分离。
)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适用于一般法。
5、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者首先要带头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重视教育法学研究,做知法懂法的管理者,其次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范围、行政程序、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3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神话教育改革。
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
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下放权力的同时明确责任,处理好学校与其他方面新的利益关系,是改革有序进行。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及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要真正
将遵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教育行政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高效、公平、
工正地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利。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护法,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机公民的合法权益。
6、
“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教育。
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
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
依法治教也不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管理教育。
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
无论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
因此,不能将依法治教简单的理解为以法治教。
7、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教育法律
教育政策
制定主体
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既包括政党又包括国家机关
表现形式
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
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等
实施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以国家的强制力依法
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作用
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
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
8、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区别)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
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
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9、教育法及其作用
答: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任命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的作用:
①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具体体现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②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主要体现在: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利益;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10、教育法的渊源有哪些?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法规。
包括教育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5教育法的其他渊源,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
1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
即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
即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是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
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其构成要素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3、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的行政职权。
教育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是其依法设立时产生的。
二是授予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
①教育行政创制权②教育行政决定权③教育行政命令权④教育行政执法权⑤教育行政处罚权⑥教育行政监督权⑦教育行政奖励权⑧教育行政帮助权⑨教育行政复议权
14、法学视觉上学校的特点。
答: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学校特点:
①设置学校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②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③学校的办学活动直接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15、设立学校应具备什么条件?
(《教育法》第26条)
1组织机构与章程。
申请拟设立学校,应当有权则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合格的教师。
拟设立的学校应当由可靠的教师来源,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由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6、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教育法》第28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2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学校具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4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事实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6学校具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及处分的权利;
7学校具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学校具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学校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学校具有哪些义务?
(《教育法》第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和条约,同时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放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使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必须接受来自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
18、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
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或者勒令适龄学生退学;不得
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流失学生除了进行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上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流失;对于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合在一般的小学、初中正常学习,可依照规定送到工读学校学习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9、学生拥有哪些基本权利及义务?
(《教育法》第42条)
1学生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的权利;
2学生有享受国家给予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物质帮助的权利;
3学生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学生享有申诉权。
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
5学生享有人身权。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0、特殊学生群体及其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1女生。
《教育法》第36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7条女性在受教育权方面与男子平等。
2经济困难的学生。
《教育法》第37条;
《高等教育法》54条、55条
3残疾人。
《教育法》38条
21、有关学校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属于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与合同关系。
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2、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23、教师的权利(《教师法》7、39条规定)
1教师具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A、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B、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C、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教师具有学术自由权;
A、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B、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的权利
C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教师具有管理学生权
4教师具有获取报酬权
5教师具有参与教育管理权。
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教师具有培训进修权。
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7教师具有申诉权。
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它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
24、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9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5、教师的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
26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有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另一方面,教师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民主平等的,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是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27、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当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探28、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既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心理状态。
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29、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
其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取消资格、
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行政处分:
即纪律处分,有八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2民事法律责任:
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承担方式。
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等。
30、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为教育法
律责任主体的有: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债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警告、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
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资格、宣布考试无效、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4)教师的法律责任:
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
警告、
(5)学生的法律责任:
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32、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答:
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33、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常见表现形式:
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4、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安全保障措施不力;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职责
教育保护职责
主体对象
未满18岁;精神病人
在校学习的未成年或成年学生
根据
民法
《教育法》
性质
私法
公法
产生方式
法定与指定
法定
内容
人身和财产
教书育人
手段
有惩戒权
依法劝导、批评或处分
责任
无限责任无过错原则
有限责任过错原则
3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界定了学校责任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明确了适用范围。
确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
3明确了学校责任的性质。
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明确了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
5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6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
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来源:
一是学校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学校参加相应的保险。
37、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其特征是什么?
答: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救助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8、什么是教师申诉?
有哪些特点?
概念:
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
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39、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概念:
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对教育行政处罚的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范围:
1)
2)
3)
4)
5)
6)
管辖:
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3)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40、简述教育行政诉讼及其特点、受案范围
时间: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行。
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特点:
1)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2)
3)
4)不予答复的
5)不予答复的
6)
7)
8)
9)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步骤:
起诉、受理、审理、裁决、执行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判决处理: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第二适用法律、法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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