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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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
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
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
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
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
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遮挡建筑挑檐宽度。
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
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
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
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
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
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
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
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
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附件2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和省房产测绘规范计算.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
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该部分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面建筑.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2)车库
地面车库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3)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4)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
6米,按3。
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
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5)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6)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
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7)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
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
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
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8)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建筑内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低于2。
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
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0)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
3.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建筑高度计算
(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间距时,应以与本规定相适应的间距系数找出最不利影响点(线)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3)、(4)说明的情况除外];
(2)当涉及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高度时,应按最大高度计算;
(3)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突出外墙部分(不含阳台),突出距离不超过1。
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间距计算可不计突出部分.居住建筑凸阳台与前述突出外墙部分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60%,以及凸阳台连续数量达到4个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间距按阳台外边计算。
(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沿建筑外墙的长度均小于6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的,不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5)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离界距离一般指计算间距的建筑外墙的离界距离,当阳台等附属设施按(3)、(4)规定计入计算建筑间距时,则指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建筑退让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走廊等边界的离界距离,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外,均指建筑及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
附件3
示意图
图1
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米以下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图2
板式高层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图3
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居住建筑
塔式高
层建筑
注:
H:
塔式高层建筑高度
图4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图5
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
图6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
图7
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
图8
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
图9
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
图10
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
附件4
附表
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r
其他居住用地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Rra
服务式公寓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
Rrb
学生宿舍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c
单身职工宿舍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d
老年公寓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
Rs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Rsb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s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m
住宅混合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m
商办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基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
C52
公共卫生用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养护管理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一、二、三、四级
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3
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客运站等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维修站、加油站等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水资源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R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为自身服务的加油、加气站,该类用地归入所附属单位的用地内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a
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
U3b
电信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电话、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污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河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水利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该绿地分别归入各自所附属的用地内)、园地和林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设施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戒毒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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