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职业是最需要人脉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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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职业是最需要人脉的
中国有一个职业是最需要人脉的,那就是保险行业,保险业务员业绩的好坏与他的人脉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保险业之所以成为最需要人脉关系的行业,与保险的推销方式有着关联,保险业很少有上门来购买保险的,99%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员上门推销来的。
那么律师可以和保险一样去利用人脉关系推销吗?
答案是肯定的,律师不可能效仿保险的经营模式,因为保险推销的是一种产品,保险产品是有形的,客户可以通过阅读来判断,然后在有购买意向的前提下,与自己有人脉关系的业务员签单。
但是律师提供的一种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到最后结果出来是无法判断其好坏的,也就是说律师的服务不能先让客户进行有形的审查,客户选择你其实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有时往往是不可挽救或弥补的,如此一来客户并不因为与你有着人脉关系就委托你。
因此人情练达是律师赢得客户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条件。
律师要赢得客户除了要有好的名气、有过硬的能力之外,还要有游说的口才,能说动客户委托你且不是通过贬损别的律师和压价竞争来赢得客户。
尤其是现在的中国律师除了少数的大所有专门的客户服务人员外,一般的律师是集业务招览、客户接待、专业服务于一身的,这无形中给律师业带不利影响。
因为一个律师在专攻业务的同时还要自已找案源,这样的律师能专心研究专业吗?
我曾设想过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人是律师,专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一部分人不是律师,是专门的业务拓展人员,专职为律师事务所招揽业务,由这些人专门来和客户打交道。
我认为这才是律师业务的真正营销模式。
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第一次听到雷海军的名字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已经记不起来了,只知道在网上已经交往很久了,但至今终未能谋上面。
雷律师在创作《小律师、大律师》这本处女作(不一定准确,因为我没有核实,只是姑而妄之也。
)时,曾与我约定,等书一旦出版定赠我一本,赠书的回报就是要我给些“说法”,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看到了雷律师的书。
收到书有两天了,但由于琐碎之事不能静心来读这本被雷律师自己称为“中国律师生存之道”的《小律师、大律师》,难得平生半日闲,今天终于抽点时间翻开了它。
看到序言是雷律师自己写的,我倒没有奇怪的感觉,虽然当今出书很风行请“大腕”作序,如果这序不是雷律师自己写的,那我才会有些“惊诧”了,因为那不合雷律师的性格。
说起律师社会上行外的人都会说这是一个名利双收的职业,至于律师职业的真实面目我怕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
读完雷律师的自序后,我突然对雷律师有了新的认识,我原本总是认为他是一个律师中的“另类”,因为他的言行总是那么张扬、犀利而狂妄,但是序言中却更多的是思考与理智,这真给人有些判若两人的感觉。
雷律师从一个“北漂”律师最初的自我张扬的宣传和以离经判道般的文章吸引了《中国律师网》从多网友的关注,在赞许、遣责、怀疑、嘲讽包围之中,我感到了雷的成长与成熟,正是因为有了这段经历,才能有雷对中国律师业的反思与检讨,才有了这本《小律师、大律师》。
自序之后内容是否很精彩,只能在慢慢品味中去感知吧!
现在我还不能说什么,因为我还没有开始品。
小城市大律师,这之间能有必然的关联吗?
我认为小城市就是出不了大律师,原因有:
(1)、小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律师业务的局限性。
(2)、小城市的法制环境和市民的法律意识决定了律师作用难以发挥。
(3)、小城市经济不发达决定了律师没有高收入来维持其自身发展。
(4)、小城市无法形成学术氛围决定了律师难以通过理论研究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
最后我的总结陈辞是:
正如鱼缸里养不出鲸鱼、花盆里长不出大树、南方种不了高粱、北方产不出荔枝一样,小城市不能产生大律师,这不是小城市的律师无能,而是其所处的天时、地利、人和皆不宜也!
只有如龙入大海、鹰击长空这般才能产生大律师。
小城市要出大律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只能说不城市可以出好律师,可以出敢为真理献身的律师,但是小城市确实出不了大律师,这不是小城市律师的宿命,而是中国律师体制及中国公司和企业对律师的认知所决定的。
律师到底应该是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还是做一个品质无耻的人?
这是行外对律师该是一个怎样的人的讨论。
行内对于律师的口行该如何也有争议,其中有一位说:
律师是游走于无耻与高尚之间的职业,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太有道理了。
律师如果做人做到无耻的地步,我想他也不可能在律师行业内能再混下去,因为任何一个正当的行业都是不能容纳无耻之徒的。
但是律师要想做一个高尚的人,也不可能,律师的职业造就了这个行业的最高品德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那么如此一来,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时难免和我们平常所谓的正义、良知产生矛盾,在这种矛盾中如果律师放弃了当事人的利益来迎合世人的正义,那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高尚的律师。
律师的品德高尚与否,就是要看他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抛弃世俗的正义与良知,为当事人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中国律师网》中就有一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的帖子,这篇帖子的作者就是用世俗的正义与良知评价了中国刑辩界有名的四位律师,按照这位作者的观点,这四个律师都是无耻的律师,但是这个作者的观点遭到律师网民的反对,为什么?
就是因为律师与民众的荣誉观不一样所导致的。
其实大家都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一个犯罪分子聘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而这个律师随普通民众的道德评价标准来对待这个犯罪分子,那么这个律师可能就成了公诉人第二了,因为在一片喊杀中,你再为其辩解岂不成了坏人?
所以说在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太短了,民众无法接受律师为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这也是中国律师制度为什么在五十年代夭折了的原因。
中国的民众还没有树立程序公正是追求正义与良知的最客观途径的观念,故在中国要想做一个老百姓都说你高尚的律师,可能对于法律来说你并不高尚。
说到此,我对雷律师所说的律师不应让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不应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否定的观点,并不持十分赞同的意见。
从道德层面讲,做人应当诚实,但是在诉讼抗辩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恪守诚实,而一方却是无赖的话,那么最终吃亏的还不是那恪守诚实的人,因为法官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民众追求的是客观事实。
做律师我们不能教当事人撒谎或作伪证,但是我们应当告诉当事人有策略地去对付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无赖。
我们不应当教会当事人如何去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是我们应当告诉当事人如何去争取最公平的法律制裁。
律师的高尚与无耻的区分标准就只有一个,如果你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权益,你是高尚的。
如果你超越法律的禁区,为当事人谋取不当的权益你就是无耻的。
为什么做律师?
有很多答案。
二十多年前的老律师多数并不是自己想做律师,而是工作需要调入律师行业来的,他们有的在进入律师行业前甚至连律师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当然也无须弄清楚,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薪水,与公、检、法在工资和福利保障上没有多大区别,所以他们做律师更多是服从组织安排,很少有动机存在。
后来进入律师行业的为什么做律师,动机就各有不同了,有的是为了仗人间义,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除暴安良;有的则是冲着律师的高收入虚名误入律师行业;有的则是贪图律师职业的个体绝对自由而做了律师,也有的是当官无路、经商无本,仅懂得法律知识只好做律师了。
后来这些做律师的多多少少有一念之间的选择问题,但是这一念之间的选择是否正确只有在进入律师行业并执业多年以后才能得出答案。
为什么做律师的这一念决定了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
冲着正义而来的律师可能会虽然碰得头破血流但仍然痴心不改,他们得到了民众的尊敬;冲着金钱而来的可能正在坑蒙拐骗地捞取着不义之才,他们或许已经腰缠万贯但是被民众所鄙视;冲着自由职业而来的律师如果不过分为钱所累,则他们正逍遥地生活着,让民众对他们的无忧生活仰慕不已;无奈之下选择做律师的,要不是已经对曾经这个无奈的选择叫好,要不就是无奈的从事着这个行业。
做律师不能完全说是一念之差,做律师也不能说是最后的选择,做律师更不能说是一个美好的行当,做律师只能说这也是一个职业。
这个职业做得好,你可以成为“服务明星”,你可以成为“百万富翁”,你可以成为“逍遥一族”,你可以“名利双收”。
这个职业做得不好,你可能是“下等公民”,你可能是“缺衣少食”,你可能是“无名无利”,也有可能你已经不做律师了。
我们很多律师执业以来,没有真正的思考过自己为什么做律师?
做律师是为了什么?
不做律师又能做什么?
为什么不可以离开律师业?
不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却又做了律师的那是糊涂人,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并且又做了律师的那是明白人,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却不做律师的那是聪明人,正因为不知道为什么做律师才不来做律师的那是真圣人。
当做律师做到最后能平静地说:
做律师不过也就是一门职业,那么你才不会有一念之差的后悔!
律师并不能最终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律师他无须去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只是在追求个案的公正、正义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制度的设计者们应当对律师进行一个科学的定位。
至少应当提供一个律师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执业环境。
如果连温饱都成问题,还奢谈什么正义、公正。
要知道,生存权是任何职业人最起码的权利。
律师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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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5年12月11日出处:
安吉律师网作者:
王义【编辑录入:
砝码】
论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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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年11月17日出处:
河南律师网作者:
郭永生【编辑录入:
独木难支】
摘要:
律师的形象属于律师个体文化的范畴,就是律师作为执业个体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律师的形象是律师文化的微观部分,是律师文化的最小要素,是执业律师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养、气质形象等综合表现。
当今社会中如何看待律师的形象?
以及需要重塑律师何种的形象?
笔者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视角提出一些浮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律师形象
在当今的社会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属于个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上发生交往,自身要有吸引力,所以他们必须非常注重自己的形象,因为其自身形象好,就会受到社会广泛的尊敬。
他们受到的尊敬越多,其职业吸引力就越大,职业活动就越多,他们所从事的事业也就会越成功。
反之,如果自身形象不好,就会受到社会的冷漠对待,就会失去自己的职业吸引力,其职业活动也就无法开展或者难以开展。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律师是要将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精神转换成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技能,而不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或者纯学术的研究上,这是律师区别于法学学者的地方,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是要在法律和法律精神与实际生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因此,如何设计与设计何种律师形象面对国家、面对社会、面对当事人应当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笔者以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所回馈的感受、感知,认为律师应当从以下执业行为来成为塑造律师形象的方向。
一、做一名政治型的律师。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成为政治家并不是每一个或者大多数律师的愿望,律师能够成为政治家的也只能是极少数,但是成为政治家型的律师,却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到的。
江平教授所称的政治家型律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具有一种政治家的素质,对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从业务角度去进行分析、思考和解决,而是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关心社情民意,关心国家现时存在的问题,根据自身执业的特点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的办法。
律师参与政治不仅可以通过律师以某种特定的身份来实现,更广泛的是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律师在其日常的执业工作中去实现。
律师是法律专业工作者,而法律本身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如何把握和运用法律,如何从自己特有的职业视角对自己日常需要使用的法律提出制订和修改的意见,其本身就是参与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
目前业内倡导律师成为立法咨询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对提高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拓展律师参与政治将是十分有益的举措。
只有拥有良好的政治作风,律师才能真正地把自己的工作提到一个高度,将其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以此为动力为之努力奋斗。
从表面上看,我们每一名律师所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相对个体的案件,可能牵涉到的利益关系也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但是如果从宏观上来看,也就是把我们所有的律师工作合成一个整体来统览,就会发现这的确是一个庞大的,对整个社会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事业。
律师的工作可以说是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系着国家、人民的安定团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命运。
这就要求每一位律师在工作当中不能只从眼前考虑,而要把自己所要处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联系起来,这样就会自觉地感受到肩上的重担,随之产生了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从而在办案当中不仅仅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而是会更多地考虑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如果每一位律师都能在执业过程中具备这样的政治素质,那么就必然会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从而避免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充分发挥律师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职能。
二、做一名学者型的律师。
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对律师的执业技能与律师素质的要求。
律师要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必须依赖于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律师都能够熟练地借助法律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有些年青律师时常会感到,当法律规范规定得太原则、太抽象时,或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能感到力不从心。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有些律师的法律基本功不扎实,研究能力薄弱。
学者型律师一词,“学者型”不过是修饰律师这个职业的,二者合起来,就是术有专攻,有研究能力,并且已经达到一定层次的律师才叫学者型律师。
在这里,“学者型”本身就是一个知识结构的问题,学者型律师应当包含知识型和适用型,是理论与实务能力更强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
学者型律师的特点是有法律思维与熟悉法律,钻研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并且善于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法律素养。
笔者倡导学者型律师,是倡导一种学习研究的风气和氛围,也就是每位律师要在某一领域里“术有专攻”,成为专家。
律师的专业定位与学者型律师的培养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律师只有从事某一类的法律业务比较多,才会有比较深的感触,才会有机会就此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倡导学者型律师,就是倡导要有学者的人格魅力。
学者一般比较具有人格魅力,特别注重自己的声誉和操行,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者们所普遍欠缺和急需的。
我国《律师法》也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者应“品行良好”,但这一规定同样由于缺乏配套的考评程序而流于形式,并未起到从道德素质方面对律师资格授予进行把关的作用。
因此,倡导学者型律师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这对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改善律师执业地位、重塑律师形象,都将起着积极作用。
三、做一名绅士型的律师。
所谓绅士,就是举止文明,谈吐文雅,热情大方,对女士和老幼都很尊重,远离不良嗜好,人际关系好等优良素质外在的表现,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
律师要从仪表、神态、举止、气质和语言等各个方面对自己提出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律师应神态自然、胸襟坦然、装扮仪表整洁,处事应沉稳有力,端庄大方,潇洒有度。
语言简练,准确而不卖弄词藻,更不能哗众取宠;出庭辩论时,不是吵嘴打架,不要尖酸刻薄,恶语伤人,冷静谦和,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律师着装应得体自然,服装是增加形象的主要内容,因为服装给人的冲击最强,律师经常出入检察院、法院等庄重严肃的场合,因此服装款式应庄重大方,不要赶时髦,穿奇装异服,但在服装质地上应适当上一层次,穿着一些表明一种分量的高档西装等,律师就是应当给人一种权威,值得信任的感觉。
任何服装的过于随便和不拘小节都是对听众和合议庭的不礼貌,也是缺乏修养的外在表现,相信一个整天不修边幅,邋里邋遢的律师是难以成为名律师的。
律师是靠语言吃饭的,必须在语言上下一番功夫。
律师出庭应尽量使用普通话,声音要明朗,吐词要清晰,声调快慢要适中,律师在发言时应充满自信,营造一种气氛,利用气氛来感染、吸引、同化听众,使法官在不知不觉之中采纳你的观点。
与人交流时,表情自然、举止文雅、不得有任何有损律师形象的肢体动作,律师在出庭时,进出法庭要步履稳健、速度适中、坐姿要端正、表情端庄,以表现出律师对法律神圣的敬畏之感和对法官的尊重。
实质上,就是提倡律师崇尚法律职业的外在标志,体现出律师内在的法律文化精神。
从某种意义来件,律师的任何方面都能反映其内在素质。
四、做一名勇士型的律师。
坚持公平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规范要求,也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
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无一例外地是在推毁或弱化君权、神权的过程中展开。
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这种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
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政府决策同人民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冲突其实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在冲突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种规范的力量或权力加以有效的解决,并给出一种公平的结果。
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
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公民个体这种不利的地位。
一个律师应当具备崇尚法律、坚定自信、忠实正直、尊严独立、不畏艰险、不惧强权、维护正义等基本素质,并自觉地将自己与此相对照,从而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律师要依法办事,不徇私请,不得贪图私利而影响法律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作为律师应堂堂正正,作自己的事,吃自己的饭,用自己出色的水平、出色的工作、出色的服务,赢得竞争的胜利,不搞小动作,不搞歪门邪道。
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一丝不苟的劳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始终认为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地方是在法庭上,律师应当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成为恪守公平与正义的勇士。
五、做一名诚信型的律师。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简称。
诚实是指一个人应该言行跟其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
信用是指一个人应该守信,言而有信。
诚实信用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人应该是心、意、言、行要诚信一致。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诚信是律师的宝贵财富。
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中尤以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最为恶劣。
尽管此类律师仅为个别,但“害群之马”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而且导致法制环境的恶化。
因此,为了防范和制止律师队伍中不断出现的失信现象,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铸造律师“诚信为民”的形象。
笔者认为建立完备的律师诚信体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
现在的律师执业规范、规则只是为建立诚信体系打下的基础,还需要建立一套由违规惩处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执业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定机制以及教育培训体系等共同构成的保障体系。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向社会民众和各行各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维护当事人或客户的利益为已任的专业人员。
律师是一个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紧密结合,服务于社会民众和社会经济,且相对来讲接触面和范围最为广泛,了解社会最为深刻的特殊职业群体。
因而,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应当是全社会最讲诚信的人。
在强调诚信、开展诚信制度建设,扭转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象和不良影响,树立诚信风貌时,更应注重以诚信建设为契机,推动和促进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当我们每一个律师成为诚信的代名词时,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也必将随之得到空前的提升。
近日我的办公室来了一位老人,七十多岁了,是我学生的父亲,向我咨询有关问题。
他的来访使我想起了六年前发生的一件往事。
也是这位老人,因为受骗买了一幢别人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
等到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觉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而且,卖房人还欠了许多债。
这就意味着,如果他还不了银行的贷款,房子将会被银行抵债。
老人要求对方退钱,对方不退钱不说,过了几天还没了踪影。
一辈子的积蓄都花在买房上了,但是眼看就可能要打个水漂。
老人经我的学生,也就是他的儿子的介绍找到了我。
以最快的速度,我帮老人准备好了材料,建议他上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买卖关系,退还购房款,并冻结卖房人的资产。
法院立案承办人也许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认为解除买卖关系的理由不充分,不受理老人的起诉。
老人又回到所里找到我,我对他说,理由是否充分不是立案庭的审查范围,如果立案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老人又回到法院要求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谁知道,那位法官说,不受理现在告诉你就行了,还要什么裁定。
可怜这位老人又来问我怎么办。
于是,我亲自到了法院,跟那位法官和法院领导理论一番回来,毫无结果。
我对老人说,法院这样做是不对的,必须给你裁定,现在我也没更好的办法,只有你再去,人家如果不给,你就坐在他办公室不要走。
谁知,老人一去,就没了音讯。
过了半个月,律师所收到一份投诉信,投诉本人。
投诉人就是这位老人,声称这个官司本来就没办法打,但是我给他打了,还给他出馊主意,让他到法院闹事。
因此,要求本所退还全部律师费600元,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3000元。
受到投诉,我脑子一片空白。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我也一时理解不了。
这些年下来,经过的事情多了,也理解了。
律师的尴尬并不仅限于此。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
我的当事人。
当事人很现实,既然打了官司,并且请了律师,那目的就是一个,把官司打赢,至于打官司的过程,当事人并不注重,只要把官司打赢就好,因此,既精通法律又能走关系,对当事人来说那是“文武双全”,甚至有些当事人所要的,仅仅就是律师的“关系”。
而律师注重的是依法提供服务的过程,强调的是法律和事实,走关系为多数正直的律师所不耻。
但尴尬的现实是,少数会走关系的律师往往比精通法律的律师有更好的办案效果。
一方面律师不敢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又不想失去自己的客户,律师们在这种矛盾中艰难选择。
“不是我不小心”
律师在诉讼中的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搜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而是否采纳,则由法官决定。
律师搜集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是有选择性的,就跟医生一样,对病人的检查和处方给药也是有针对性的。
当法官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时,很多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律师是不是错了。
如果真的是律师错了,还能够接受,但事实并非都是如此,法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而且有时候法官考虑问题不仅仅局限在法律上,这是国人所共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背了黑锅而无处说理。
“爱拼才会赢”?
法官跟你有分歧,这个分歧直接决定下一步诉讼的走向。
明明是法官不对,有法不依,当你说服不了法官,怎么办?
你为了不得罪法官,防止法官带着情绪办案,睁只眼闭只眼,迎合法官,当事人会说你不负责任,当讲不讲,该争不争。
你据理力争,很可能把法官惹恼了,万一结果不利,当事人会怪你不该跟法官闹出矛盾。
也许有人说,能不能策略点,既争了道理,又不得罪法官,这个道理谁都懂,但是现实生活中,是没有这么多策略的,我们都知道,诸葛亮到现在才出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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