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SL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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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SLJ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的通知
(81)水劳字第2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
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3
第三章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11
第四章灌区编制定员标准…………………………………………………22
第五章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28
第六章水闸编制定员标准…………………………………………………33
第七章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37
附录一船闸编制定员标准…………………………………………………41
附录二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42
第一章总则
第1.0.01条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
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
第1.0.02条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
考虑列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
拟定方案时,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先进合理。
第1.0.03条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适当幅度。
对当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提高。
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
第1.0.04条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虑到生产人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
预备人员的比例,生产人员(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5%配备。
第1.0.05条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团、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应按中央或地方党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1.5~2.5%配备。
政工人员纳入管理人员项内。
第1.0.06条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由各地水文总站配备;不属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导。
第1.0.07条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机电设备等的综合利用,本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另列编制。
第1.0.08条在特殊情况下,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化和经营方式改变,必须增减人员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1.0.09条群管人员不列入编制,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可按历史习惯,继续沿用。
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入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
第1.0.10条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60%,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10%。
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1.0.11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如建立巡回观测、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
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
第1.0.12条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
第1.0.13条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80年1月)、《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标准》(1979年12月)、《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4月》、《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5月),并享有同类工种的劳保待遇。
第1.0.14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水闸,大、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灌区、水闸及其它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可自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第1.0.15条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解释权属于水利部。
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
混凝土坝及其它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员配备应酌情增减。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2.2.1条分等标准,如表2.2.1。
水库分等标准表表2.2.7
级别
大型
中型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库容(亿立米)
≥30
≥10
<30
≥5
<10
≥1
<5
≥0.1
<1
第2.2.2条使用条件
水库与电站、灌区、水闸等项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三、四、六章的规定划分等别。
联合管理的几个水库应以单个库容分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
第2.3.1条水库管理机构按工程等别设管理局、处、所。
一等水库设管理局,二至四等水库设管理处(也可设管理局),五等水库设管理所(也可设管理处)。
第2.3.2条职能机构和直属厂(场)队
一、职能机构
1.一等水库,一般设总工程师室、工程管理飞水情调度、财务供应、综合经营、人事保卫、行政办公等七个处、室,也可设科、室,二、三等水库,可将工程管理与水情调度合并,也可不设总工程师室,其职责由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四淬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财务供应、综合经营和行政办公四个科、室,五等水库,一般设工程管理、综合经营、行政办公三个股。
2.生产与管理比较复杂的水库,根据需要,财务与供应、人事与保卫可分设。
二、直属厂(场)队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直属厂(场)队。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2.4.1条生产人员
一、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人员
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维修养护面积配备人员,如表2.4.1-1。
建筑物维修养护定员标准表表2.4.1-1
种类
混凝土浆砌石
混凝土与砖木结构
土石结构
维修养护面积(平米/人)
2500~3500
3000~4000
5000~10000
补充规定:
1.按定员标准配备的维修养护人员,大型水库最少应配2~4人,中型水库最少应配1~2人。
2.平原水库和坝高低于15米的水库,按坝长的1/3~1/2计算维修养护面积。
3.有冰冻和风浪破坏、鼠蚁为害或建筑物分散且相距较远的水库,按表2.4.1-1配备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10~20%。
4.有常年灌浆任务的水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灌浆人员。
二、水工观测人员
水工观测人员按观测项目和测点的数量多少配备,如表2.4.1-2。
水工观测定员标准表表2.4.1-2
级别
等别
主要观测项目
观测点数
配备人员
大型
一~四
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绕坝渗流及固结等。
>500
201~500
100~200
<100
每50点配1人
6~10
3~5
2~4
中型
五
沉陷、位移、浸润线等
<50
1~2
补充规定:
水库有地震、水质、风浪和淤积等观测项目时,按各项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三、水库调度运行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3。
调度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2.4.1-3
级别
大型
中型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定员标准
6~8
4~6
3~4
1~2
1~2
补充规定:
调度运行人员担负灌区、电站调度和防汛值班时,可增加1~3人。
四、水文测验人员
属于水库管理单位的水文测验工作,如出库站、入库站及库区雨量站等,按水文工作的实际岗位配备人员。
五、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
1.水库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维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担负流量调节较频繁的水闸,可增加生产人员10~20%。
3.有经常潜水工作的水库,可配备潜水员6~9人,并承担本省(市、自治区)的水库潜水任务。
4.负责本单位动力、照明安装维护的,可按需要配备2~6人。
六、修配人员
1.修配任务较大的水库,根据需要可设修配厂、车间或组。
一般修配厂配备30~50人,车间配备10~30人。
2.修配任务较小的水库按设备配备人员。
闸门及启闭机的修配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汽车、拖拉机的修理工,按2~3台配1人。
机船每艘配0.5~1人。
其它机电设备及机具如水泵、拌和机、钻机等,超过50台的可配修理工2~3人,50台以下的可配1~2人。
七、通讯人员
1.载波值班及维护人员,载波机4台以下的配2人,5~10台的配2~4人,11台以上的配4~8人。
2.微波值班及维护人员,按微波站规模确定,中心站配备7~9人,一般站配4~7人。
3.交换机值班及维护人员,如表2.4.1-4。
交换机值班、维护定员标准表表2.4.1-4
工种
门数
人工交换机
自动交换机
维护人员
<100
>100
1
2
1
1
值班人员
(人/班)
<50
50~100
100~150
150~200
>200
1
2(2个台子)
3(3个台子)
4(4个台子)
每增50门增1人
1
1
1
1
1~2
补充规定:
当自动交换机与载波机设置在同一高程,且在相邻房间,载波机配备4人以上时,则自动交换机可不设专职值班人员。
4.通讯线路维护人员,如表2.4.1-5。
线路维护定员标准表表2.4.1-5
对数
杆别
每人维护杆程公里数
山区、沿海
平原
1~4
单架
添架
10~13
20~25
29~25
40~50
5~8
单架
添架
9~10
18~20
18~20
35~40
9~10
单架
添架
7~9
14~17
15~20
30~40
5.报汛电台人员,总台配备5~6人,分台配备3~4人。
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机船驾驶人员
1.轿车、吉普车、摩托车,每台配司机1人。
2.卡车、拖拉机,每台配司机1~1.5人。
3.船务人员,机船100马力以下的配备轮机员、驾驶员各1~1.5人;100马力以上的,除配备轮机员、驾驶员以外,增配水手1~2人;有拖轮的可适当增加人员。
九、房屋修缮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6。
房屋修缮定员标准表表2.4.1-6
建筑种类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与
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
修缮面积(平米/人)
2500~3500
3000
2000~3000
补充规定:
对有上、下水道和暖气设备的建筑物,每6000~7000平米增加1人。
十、仓库保管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1-7。
仓库保管人员定员标准表表2.4.1-7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定员标准
8~10
6~8
4~6
2~4
1~2
补充规定:
水库距城市较远、条件较差、物资装卸量常年较大的,可视实际需要配备搬运工2~6人。
十一、园林工
园林工负责建筑物附近及办公、住宅区的园林绿化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3人。
第2.4.2条管理人员
一、水库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2。
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表表2.4.2
等
部别
门
一
二
三
四
五
主要职责
局(处、所)长及技术负责人
5~8
3~6
3~5
3~5
2~3
全面负责水库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
总工程师室
3~5
2~3
2~3
工程技术、防洪兴利重大措施、设计审查、新技术、技术培训等
工程管理处
(科、股)
6~10
6~7
4~5
2~4
1~2
工程管理、计划统计、科技情报、技术档案、资料保管等
水情调度处
(科、股)
3~4
2~3
1~2
防洪、兴利、水情及调度运用等
财务供应处
(科、股)
9~15
7~8
5~6
3~5
3~8
财会出纳、记帐成本、工资核算、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采购运输、劳动保护用品等
行政办公处、室
(科、股)
10~15
7~10
4~7
4~5
文秘、总结、打印、收发、接待、食堂、托儿所、医护卫生、浴室、茶炉、清扫、房产、办公用品等
人事保卫处
(科、股)
6~8
5~6
3~5
人事、保卫、劳资、信访、警卫消防、民兵武装等
综合经营处
(科、股)
4~5
3~4
2~3
1~2
1~2
养鱼、绿化、农副业生产及其它综合经营的管理、规划、统计等
补充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接待任务较大的,可设接待科(室);职工子弟较多而附近又无学校和职工培训任务较大的,可设教育处(科);有加固扩建任务的,可设基建处(科)。
以上各项也可不设处、科(室),只设专职人员。
二、直属厂(场)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按岗位进行配备。
第2.4.3条服务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2.4.3-1。
食堂工作人员定员标准表表2.4.3-1
就餐人数
每人担负就餐人数
开三餐食堂
开四餐食堂
>500
200~500
<200
35~40
30~35
25~30
30~35
25~30
20~25
补充规定:
就餐人员不足10人时配备1人;就餐人员在20~30人时,除按标准配备外,尚可增加1人。
二、卫生保健人员
1.医务室(所)的卫生保健人员,应按职工总数的l~2%配备。
2.对偏远地区且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卫生保健人员不足1人时配1人,超过1人不足2人时按2人配备,职工人数很少的则可就近就医,不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三、托儿所工作人员
1.保育员,每人教管的儿童人数如表2.4.3-2。
保育员教管儿童人数表表2.4.5-2
全托
日托
大班
中班
大班
中班
小班
10~11
6~7
12~13
8~10
6~7
2.炊事员,入托儿童就餐人数50人以下者配1人,50人以上者配2人。
3.所长,入托儿童50人以上者配1人。
四、子弟学校教职工
参照教育部门定员标准或规定执行。
五、职工业余教育人员
设有初中或中等专业学校(班级)的,按职工总数的3‰配备,设有大专学校(班级)的,按学员人数每30名左右配备1名教员。
六、警卫人员
1.门卫人员,没有武装警卫的正门每班设一人,其它大门每昼夜各配一人。
2.工程重点部位按岗位配备,每处4~6人。
3.设有公安处或派出所的水库,公安人员的配备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需要建立经济民警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发[1980]310号文《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执行。
七、勤杂人员
按实际需要配备,一般办公楼(院)配备清扫工1~2人,茶炉工别人无法兼管的每处1人,浴室管理1~2人,招待所别人无法兼管的,视床位多少配1~4人。
其它勤杂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拟定人数,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
第3.1.2条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
第3.1.3条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3.1.4条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3.1.5条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3.2.1条分等标准,如表3.2.1。
水电厂分等标准表表3.2.1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装机容量(万千瓦)
≥70
≥30
<70
≥10
<30
≥2.5
<10
<2.5
装机台数(台)
9
68
35
>2
第3.2.2条使用条件
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
第3.3.1条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第3.3.2条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
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
第3.3.3条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
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
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
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
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
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3.4.1条生产人员
一、运行人员
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3.4.1-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3.4.1-1
等别
一
二
三
四
值长
1
1
1
1
电气运行
8
7
6
4
机械运行
10
7
6
5
补充规定:
1.机组台数在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2人。
2.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配1~2人。
3.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1~2人。
4.根据需要可配备现场清扫工3~6人。
二、机械检修人员
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3.4.1-2。
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表3.4.1-2
转轮直径
(米)
一套大修
人员
一套小修
人员
配备标准
>5.5
>3.3
>1.2
<1.2
60
50
40
30
30
25
20
15
1.一年内平均两次大修,两年内平均有一次扩修的,配备一套大修人员和一套小修人员
2.一年内平均一次大修,多年内平均有一次扩修的,配备一套大修人员
补充规定:
(1)因泥沙或其它因素造成机组气蚀磨损而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按上述标准配备人员确实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应配定员的15%。
(2)七十年代进口机组或有国产不锈钢转轮的,按标准降一级配备人员。
2.金属试验人员,一、二等厂可配备3~5人,三、四等厂一般不予配备。
三、电器检修人员
1.电器检修人员,如表3.4.1-3。
电气检修定员标准表表3.4.1-3
单机容量
(万千瓦)
机组台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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