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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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一、前 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二、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3.1 检验性质
3.1.1 初次检验: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 补充检验:
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 不合格项目分类
A类不合格项:
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
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不合格项:
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4.1.2 布线
4.1.2.1 管路加固措施
检验要求: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4.1.2.3 导线连接
检验要求:
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
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4.1.2.4 传输线路的管路材料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不燃或难燃的保护方式布线。
2)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明敷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4.1.2.5 传输线路导线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2。
4.1.2.6 布线要求
检验要求:
1)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2)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探测器的底座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类别:
1)、3)B类;2)C类
4.1.2.7 导线的绝缘性能
检验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1.3 火灾探测器
4.1.3.1 点型火灾探测器
4.1.3.1.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4.1.3.1.4 设置位置要求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探测器中心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探测器中心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探测器边缘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6)探测器边缘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4.1.3.1.5 保护半径、内走道安装间距
检验要求:
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下规定。
表
火灾
探测
器的
种类
地
面
面
积
S
(m2)
房
间
高
度
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θ≤150
150<θ≤300
θ>30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
烟
探
测
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
温
探
测
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温、感烟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间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4.1.3.1.7 火灾确认灯的安装方向
检验要求:
探测器的火灾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类别:
C类
4.1.3.1.9 火灾确认灯的功能
检验要求:
1)每个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
3)探测器报警后,应能启动火灾报警确认灯。
4.1.3.2 线型火灾探测器
4.1.3.2.2 设置位置
检验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3)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4)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4.1.3.3 可燃气体探测器
4.1.3.3.3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类别:
A类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4 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
4.1.3.4.2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报警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系统对烟雾传输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90s。
2)在任意采样管路中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阈值的声光报警。
3)如果报警器已经连接到普通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则在普通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相应的报警信号输出。
4.1.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1.4.1外观
检验要求:
1)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2)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3)紧固部件无松动。
4)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4.1.4.3 安装高度
检验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底边距地面高度1.3m~1.5m之间的墙上。
4.1.4.4 设置要求
检验要求:
1)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4.1.4.6 确认灯的功能
检验要求:
1)报警按钮应设红色报警确认灯。
2)如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报警按钮其他工作状态,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指示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4.1.4.8 按钮复位功能
检验要求:
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后,按钮的报警状态与火灾确认指示灯应能复位。
4.1.5 火灾报警控制器
4.1.5.1 控制器文字符号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4.1.5.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4.1.5.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壁挂安装
检验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3m~1.5m,且应操作方便。
2)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1.5.2.2 火灾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
检验要求:
1)其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3)需从后面维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4)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距墙不应小于3m。
5)底边宜高出地坪0.1m~0.2m。
4.1.5.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4.1.5.4 引入控制器导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4)导线应绑扎成束。
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1.5.5 控制器接地保护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有接地保护。
2)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且接地标志应明显、持久。
4.1.5.6 接地电阻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4.1.5.7 接地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
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2)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4.1.5.8 电源
检验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控制器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3)主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专用供电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4.1.5.9 隔离器的设置
检验要求:
1)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总线隔离器。
2)若探测器、报警按钮等部件本身带有隔离作用,可不再设隔离器。
3)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4.1.5.11 控制器运行功能
4.1.5.11.1 火灾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器处于火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1.5.11.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2)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产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故障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4.1.5.11.3 自检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2)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4.1.5.11.4 电源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3)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4.1.6 火灾显示盘
4.1.6.5 火灾显示盘运行功能
检验要求:
1)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3)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
5)火灾显示盘(可通过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4.1.7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4.1.7.1.1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报警的声、光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6)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7)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
8)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7.1.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2)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
当总线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1.7.1.3 电源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3)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4.1.7.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给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消防广播与火灾警报装置、非消防用电切换、电梯等设备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a)控制装置所有的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功能正常。
b)控制装置所有的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功能正常。
2)关断消防联动控制装置主电源后立即恢复用电,消防系统应能恢复正常运行。
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1.7.3 联动控制装置安装尺寸
4.1.7.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接线要求
检验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4.1.7.6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
检验要求:
主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且应有直流备用电源或UPS电源。
4.1.7.7 消防联动控制器保护接地
检验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保护接地。
4.1.8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装置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4.1.9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检验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2)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3)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1.10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检验要求: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显示相应的信息。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制操作。
4.1.11传输设备
检验要求:
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屏蔽信息,并发出相应报警光信号。
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和屏蔽信息传送给远程监控中心。
3)对传输设备的进行的操作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4.1.12.6 控制器运行功能
4.1.12.6.1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
2)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控制器应具有记录报警时间的功能。
4.1.12.6.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当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间连线断路、短路时,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1.13 火灾警报装置
4.1.13.1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松动。
4.1.13.2 音响与控制功能
检验要求:
1)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2)环境躁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B。
4.2 消防供水系统
4.2.2 消防水池
检验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池的补水设施应正常。
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并正常。
4)消防水池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2.3 消防水箱
检验要求:
1)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3)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4)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0.6m。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应设单向阀,其关闭时应严密。
6)消防水箱应有补水措施。
7)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水箱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应正常。
8)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管、溢流管、泄水管。
9)消防水箱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2.4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4.2.4.1 气压给水装置
检验要求:
1)气压水罐的调节储水量、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气压水罐应保证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
3)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6)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4.2.4.2 稳压泵、增压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水泵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5)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系统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
7)一组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水泵吸水管上应装控制阀门,且不应采用没有锁定装置的蝶阀。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10)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
11)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2)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4.2.5 消防水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水泵控制柜手动、控制室远距离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显示信号。
5)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的一台工作泵。
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可不设置备用泵。
7)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吸水管上应装控制阀门,直径不得小于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锁定装置的蝶阀。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应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直径为65mm的放水阀门。
10)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2)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13)当存在超压可能时,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4.2.6 消防水泵控制柜
检验要求:
1)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2)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
3)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主泵不能投入正常运行时,应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水泵。
5)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声光信号。
4.2.7 水泵接合器
检验要求:
1)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泵接合器组件齐全。
3)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
4)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5)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底面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
6)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0m;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1.1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7)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8)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4.3.2 消火栓系统
4.3.2.1 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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