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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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诊断、大整改”专项行动部署和全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正本清源,全面规范低保制度实施。
坚决纠正各级在贯彻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使低保制度回归到“保基本、兜底线”的本位上来,截断当前低保领域各种乱象产生的根源。
二是全面清查,精准识别认定低保对象。
通过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和重新核定,切实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除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肃查处一批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将城乡低保“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突出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群众满意。
三是提高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按照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和“两线融合”要求,X年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53元/月(3036元/年),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135元以上;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实现政策性脱贫。
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建档立卡工作衔接,将所有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查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在册领取城乡低保资金的对象。
重点清查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错保”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富人保”。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住房状况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需求,又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3)家庭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中大型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设备的;(4)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及音响、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5)家庭成员为公司或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社法人代表、持股人、实际投资人,或从事个体工商业投资1万元以上的。
(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7)领取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8)有购买股票、期货及分红性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的。
(9)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2.乱开政策口子的“特殊群体保”。
具体包括以下7种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违规纳入低保的对象:
(1)涉军群体;
(2)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3)精简下放职工;(4)失地农民;(5)水库移民;(6)长年信访人员;(7)其他成建制纳入的特殊群体。
3.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
(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或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3)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
4.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拆户纳入的“病残保”。
低保家庭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标准,但因个别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拆户纳入低保的。
5.有劳动力的“懒人保”。
(1)城乡居民家庭中18-60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业不就或有责任田地不耕种,又无其他特殊困难的;
(2)家庭成员因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3)原来因抚养、教育负担过重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及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6.死亡未及时申报停保的“死人保”。
(1)死亡时间超过1个月未停保的对象;
(2)户主死亡不申报变更,由其他家庭成员继受领取低保金的。
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
(1)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
(2)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3)在管理审批机关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的;(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5)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二)应保未保的“漏保”对象。
1.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条件,应兜未兜的;2.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应全户纳入低保而应保未保的。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三)社会救助领域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
1.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套取、冒领低保资金的;2.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的。
3.低保经办人员和乡镇、村干部在低保工作中索拿卡要,优亲厚友,为利害关系人员违规办理低保的。
三、工作措施
(一)正本清源,规范低保制度执行。
本次清理中所有重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围绕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为基础,严格依程序重新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应退尽退。
坚持低保“保基本、兜底线”的基本民生保障功能,坚决纠正将低保制度福利化的错误倾向和乱开政策口子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管理
1.规范低保申请行为。
(1)所有低保对象申请低保必须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健康及就业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授权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凡提供资料不全、不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乡镇(街道)不予受理其申请。
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存在申报不实行为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
(2)除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其他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应向受理机关书面说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授权民政部门对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凡未按此要求申报的,乡镇(街道)不得受理其申请。
2.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要严格低保审批程序,管理审批机关对所有低保对象必须做到四个100%,即入户核查100%、民主评议100%、张榜公示100%、信息比对100%。
(1)规范乡镇受理初审工作。
一是规范申请受理。
乡镇(街道)要通过在村(居)委政策公开栏公示及印发“低保申请须知”等形式,一次性告知低保申请人的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由村(居)委会干部协助低保申请人填写、收集备齐相关资料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是规范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2名(含2人)以上经办人员,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逐一进行实证调查。
实证调查的方式,除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100%入户核查外,还要通过走访知情群众、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印证申请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属特殊备案对象的用红表填写),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签署意见。
三是规范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达到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评议前,要组织评议代表进行培训,宣讲低保有关政策,确保评议公开,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四是规范公示制度。
对清查取消的、新增的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全程进行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社区)应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有条件的乡镇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和户外显示屏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居住地址、享保人口、享保标准等;县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有线电视上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低保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公示。
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要单独公示,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由县区低收入居民家庭认定中心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其中收入核对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
未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认为自已丧失履行法定赡(扶、抚)养义务能力,向民政部门授权核查的,一并进行核对。
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后,由乡镇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结果及《X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的规定,对低保申请家庭作出是否纳入保障的初审意见,拟纳入保障范围的报县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答复申请人。
(3)规范复核审批工作。
县区民政局对乡镇初审上报拟纳入保障的对象,要对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其中,对红表备案对象、群众有举报的对象、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申报丧失赡(扶、抚)养义务能力的对象,要100%的直接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予以审批。
3.规范档案管理。
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X市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三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如实申报承诺书、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三表”(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申报审批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两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的要求规范低保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并分别建立低保电子、纸质档案数据库,所有档案资料“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资料真实,有据可查,程序合法。
纸质档案1式2份,县民政局、乡镇各存1份。
(三)强化监管,严肃查处低保违纪违规行为。
1.严格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监督管理。
凡国家公职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赡(扶、抚)养对象享受低保的,该国家公职人员要填报《关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备案审查表》,向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说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义务的原因并经审查同意后,将备案表一并交受理机关存入低保审批档案。
县区民政局按季向县区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国家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
凡在6月底前不主动申报,事后经查实又存在其直系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
2.全面落实“互联网+监督”工作要求。
各县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除在村(社区)人员集中场所100%张榜公示外,还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全面公示,特殊备案人员实行单独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与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数据平台的衔接共享,增强对社会救助领域“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监管能力,压缩虚报冒领、骗保骗助行为的生存空间。
3.加大低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凡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又拒不执行民政部门停保决定的对象,以及在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严肃追责,决不姑息迁就,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风清气正。
(四)创新机制,妥善处理好不符合条件对象的清退工作。
一是本着“一案一策”的原则处理好“特殊群体保”。
对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整体纳入城乡低保的特殊群体,首先要无条件退出低保,然后根据每类群体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处置办法,不搞简单地“一刀切”。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如属于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适用范围的,分别按相关政策落实;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各县区政府要考虑其合理诉求,完善配套政策,按专项政策分类予以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拒不退保且无理取闹的对象,要坚决清出保障范围;对有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殴打谩骂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二是认真整改规范拆户纳入的“病残保”问题。
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X〕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X〕34号)规定,除“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类对象,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对原来因病残原因拆户纳入,经重新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而退保的对象,各地要通过临时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的做法,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
四、实施步骤
此次低保清理工作从X年5月起全面启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城乡低保合并推进或分段推进,但农村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必须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5月上旬召开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暨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启动专项清查行动。
各县区、乡镇在5月下旬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成立专门班子,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将专项清查任务部署落实到位。
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印发宣传资料、手机短信、镇村政务公开栏粘贴公告等方式,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和低保政策宣传到到每一户低保对象和广大群众。
(二)清理核查阶段(6月1日-7月10日)
各县区集中力量对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照低保及兜底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6月10日前要完成低保申报受理工作,6月11日至6月30日完成乡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初审工作,7月10日前完成县区复核审批工作。
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
从6月1日起,所有农村低保对象暂时停发保障金,待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重新核定的补助标准从6月份起开始补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从6月份起停止保障。
停发保障金期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8月)。
7月中旬,由市城乡低保专项整查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县区农村低保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每个县区抽查30%的乡镇、30%的村(居)委会、30%的对象,逐一到户见人。
凡经抽查“错保率”在3%以上的地方,必须推倒重来。
检查验收情况将通报全市,对各地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到位并报整改结果。
8月迎接全省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高位推动。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
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行“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为责任主体、民政牵头主抓、部门协同配合、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责任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负具体责任。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扶贫办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乡两级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清理整顿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周密部署落实。
各县区要根据市里的工作方案,细化完善本地的清理整顿总方案及宣传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配套方案,对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部门协同,合力推进。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牵头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推进情况的监督管理及低保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扶贫与低保“两线合一”的标准制订,加强与民政部门在认定标准、信息数据方面的对接;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按照低保和扶贫信息信息编制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户、贫困户、兜底保障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兜尽兜、应退尽退。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两线合一”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测算和资金保障,并安排专项整治所需工作经费,配合做好财政供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情况的核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指导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的制订工作,并就农村种养植收入、农村年人均消费水平与赡养费核算标准的制订提供支持。
卫计部门负责为认定贫困对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提供技术支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向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提供重度残疾人、疑似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名册,做好残疾等级核查和认定。
信访部门负责专项清理过程中信访问题的政策解释和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出入境等相关信息,并加大对骗取低保资金、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严格政策,规范操作。
一是严格政策执行尺度。
符合低保及兜底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严禁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保障范围;严禁不以低保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为基础,另设低保认定条件的行为。
二是严格依程序审批。
对所有低保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张榜公示、县区复核审批的程序严格操作,凡有一个程序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三是严格规范低保审核审批责任。
村(居)委会是申报管理责任主体,由村级民生员对低保申请的真实性把关,凡明知或应当知道低保申请人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而协助其上报,或对应当采用红表备案的人员而不用红表申报的,追究民生员的责任。
乡镇是低保初审的责任主体,所有初审上报资料必须由乡镇长签字把关方可上报,其中入户调查不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不到位的,追究乡镇驻村干部责任;对受理申请及对调查情况审查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初审通过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的,追究乡镇长、分管领导及民政所长责任。
县区民政局是复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对乡镇初审上报的资料把关不严、抽查比例不到位、对特殊备案人员不落实100%入户核查的,追究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局长的责任。
(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和乡村政务公开栏,加大对清理整顿工作和低保政策的宣传,增强各级各部门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城乡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浓厚氛围。
要组织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和尺度。
(五)严肃纪律,严格追责。
各级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凡清理整顿不彻底、错保问题仍然突出、经检查验收错保(含漏保)率达3%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关系、讲人情、违反规定打招呼批条子、乱开政策口子、擅自扩大范围、违反全户施保规定搞平均分配、拆户保的;不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比对规定要求的;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不主动申报与本人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存在违规施保问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对应当履行“红表”备案的对象不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发现违规施保典型案件不主动上报线索,组织查处的,一律严格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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