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继续教育公需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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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继续教育公需课程作业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阐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档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规定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
以网站告知为准。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答:
当发生冲突时,可采用如下方式解决,一种是用《反不合法竞争法》有关法规解决;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均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均须具备明显特性,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审查与注册商标审查应是一体,必要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不冲突,特别是使用不冲突。
采用商标注册和管理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
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区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宝贵文化遗产,具备极高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作品。
普通以为,它涉及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东西。
它需要一定物理载体承载,也就浮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具备活态性、群体性、独特性、生态性、积累性五大特性。
相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除独特性、生态性特性以外,有三个特性标志着两者之间区别。
换句话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普通是不具备活态性、群体性、积累性三个特性。
剪纸艺术属于典型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号:
VII-16)。
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发展变化就有活态性;是无数民间艺人集体智慧结晶,主体具备集体性;剪纸具备不同于其她艺术门类许多特点,具备独特性;各地剪纸内容和风格与本地民间文化紧密相联,具备生态性;是在1500近年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具备积累性。
而白秀娥一案剪纸是运用剪纸艺术独立创作完毕民间文学作品,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一经完毕就成为固化作品,而不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不具备
活态性;作者是白秀娥,是拟定,不具备集体性;创作过程就该作品独创成分而言也没通过近年积累(创作过程仅几种月),不具备积累性。
只有同步具备活态性、集体性、独特性、生态性、积累性特性,才也许是民间文学艺术。
因此白秀娥剪纸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
3.依照最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变化?
答:
新修改《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她商业活动中,违背者将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十万元罚款行政惩罚。
该规定可视为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异化历史进行拨乱反正,将其从所谓“荣誉称号”重新拉回“法律事实”立法努力。
第十三条为有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持有人以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祈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似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她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似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她人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也许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限度;
(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限度和地理范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其她因素。
4.论商号权性质。
答:
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商号所享有排她性专有权利。
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号权以商号登记为成立要件。
同一商号,按登记先后顺序登记在先可以排斥登记在后而独自享有商号专有权利。
商号权作为商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专属权利,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权利属性。
商号权内容涉及:
商号权人对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权人对商号专有权。
前者是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其经登记商号,且她人不得妨碍。
后者是一种排她性、独占性权利。
已经登记商号,未经商号权人批准,她人不得擅自作相似或类似使用。
商号权重要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一)商号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获得法定权利。
(二)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权利。
(三)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从事特定营业。
(四)商号权具备公开性。
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增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华和经济发展具备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营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伙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它将增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科学发现和创造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回报,增进科技事业持续发展。
同步,国际合伙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畴内已经逐渐纳入关于国际合同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国内对外合伙。
6.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权益不合法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
答:
依照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行为是指以不合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她人商业秘密行为。
详细体现涉及: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她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此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3、依照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人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侵犯。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她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罚款。
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关于规定,对违背商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制裁。
此外,国内刑法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
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协助她人对专利权所实行侵害行为。
国内司法实践中往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8条规定:
教唆、协助她人实行侵权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行为人实行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她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行她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她人专利权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
:
“商标相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商标整体构造相似、或者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步使用,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该侵权商标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似或相似商标认定原则为:
1、以有关公众普通注意力为原则;
2、既要进行对商标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重要部份比对,比相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鉴定商标与否近似,应当考虑祈求保护注册商标明显性和知名度。
新商标法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如下:
(一)调节商标侵权构成
新法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调节,区别商品商标均相似与近似类似状况,同步引入混淆要件,并增长“协助侵权”规定(第57条),但当前还不清晰该混淆原则如何与第30、31条规定衔接。
(二)明确商标与公司名称解决途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公司名称冲突法律合用,即“将她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解决。
”(第58条)
(三)明确合法使用范畴
新法对缺少明显性标志以及三维标志合法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注册商标中具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达商品质量、重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她特点,或者具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她人合法使用。
”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具有商品自身性质产生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备实质性价值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她人合法使用”第59条)。
(四)明确举证不力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后果:
“人民法院为拟定补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竭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有关账簿、资料重要由侵权人掌握状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主张和提供证据鉴定补偿数额”(第63条第二款)。
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对的认定。
(五)细化民事补偿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补偿计算原则:
一方面,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补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补偿数额争议,当事人可以祈求进行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60条)。
另一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状况下补偿计算办法:
一是拟定计算补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拟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该商标允许使用费倍数拟定;二是对恶意侵权容许惩罚性补偿普通补偿额1-3倍;三是将法定补偿提高到300万如下(第63条)。
9.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重要有哪些体现形式?
答:
(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在老式著作权法中只是将特定再现作品活动定义为复制,而将其她再现方式用其她权利予以调节。
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老式著作权法复制权导致过了极大冲击,这是由于,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
这种电子手段复制行为是在老式著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老式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节就成了问题,以弹性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国家普通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运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复制。
网络技术产生了许多可以在物质载体上永久固定作品新型手段。
例如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网站,将导致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固定作品,从何形成作品复制件。
同样将作品下载至个人计算机,将导致作品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中,形成作品复制件。
如国内《著作权法》以列举办法将复制行为一一列出,其中并不涉及上传和下载,而在涉及未经允许上传作品“《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依照复制行为普通构成要件认定:
“将她人作品上载行为也是属于对她人作品复制”从而构成对原告复制权侵权。
网络环境中也存在“暂时复制”现象。
其中最为典型就是“浏览”,即顾客通过网络欣赏之余互联网网站中数字化作品,涉及在线阅读网上书籍,观赏网上图片,以及收听网上音乐或是收看网上电影。
此时数字化作品被顾客计算机自动给调到内存形成“暂时复制”现象。
顾客关机或是调用其她信息时,内存中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
浏览还会导致一种特殊“暂时复制”:
顾客在多次登陆同一网站或是浏览同一网上信息时,某些网上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为缓存区,或称为虚拟光驱,将浏览网上文献,作品以暂时文献形式存入其中,这种现象被称为对数据缓存,形成暂时性复制件。
顾客下次登陆同一站点或是浏览同一作品时,上网软件将直接从硬盘缓存区中调取,以加迅速度。
顾客长时间不访问这一站点,上网软件将自动删除包括该站点信息暂时文献如果被“浏览”作品是未经允许被置于网络中传播,则浏览会给权利人利益带来一定影响。
如果网络顾客可以随时在网上免费阅读书籍、收听音乐、观看电影,则也许不会再从书店等有形市场购买作品或为欣赏作品支付费用了。
当前,不少网站都提供盗版音乐或是电影免费在线播放,吸引了大量顾客,权利人自然但愿著作权法对这些网上行为进行控制。
因而,“暂时复制”这一对软件保护在网络时代显得很重要了。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
1、避风港规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权利人普通不会直接起诉那些未经允许将作品上传至网站个人顾客,而是将追究责任重要目的指向了那些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网路服务提供者。
因而,在网路环境下对著作权法律保护,重要是通过合理拟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来实现。
虽然一种国家没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成都哪侵权责任专门立法,上述认定侵权基本规则依然是可以合用。
但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也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透明度和拟定性,涉及国内在内诸多国家都效仿美国《千禧年版权法》(如下简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不承担责任条款,重要以“免责条件”形式浮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2、“告知和移除”规则“告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告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告知中所主张侵权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告知”行为进行移除法律后果。
也即是说,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了权利人发出告知,就应当知晓由顾客上传,被主张侵权内容存在于其网络系统中,或其网络中有指向被主张侵权内容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移除了被主张侵权内容或是断幵了有关链接,则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系统中存储有侵权内容或是指向侵权内容链接,也可以在符合其她条件状况下,不为顾客或其她网站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也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主张之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步将告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应当将告知书内容同步在信息网络上公示。
3、“反告知和恢复”规则“反告知和恢复”规则是对“告知和移除”规则必要补充,其规定在告知内容属实状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内容不釆取删除或是屏蔽办法,将构成协助侵权。
因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有合理理由认定权利人告知书内容不属实,否则必然会删除被主张侵权内容或是采用屏蔽办法。
而权利人在告知书中侵权主张也许失实,在此状况下,合法内容上传者将会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和屏蔽办法受到损害。
“反告知和恢复”机制则可以对此提供合理救济。
与法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
以信赖权利人告知中所主张侵权事实相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信赖顾客反告知中对其上传内容不侵权陈述,并据此恢复被删除内容。
此时,除非权利人有其她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反告知内容不实,否则,无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协助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告知书后,以为其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她人权利,可以向网路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阐明,规定恢复被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17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书面阐明后,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步将服务对象书面阐明转送权利人。
(三)作品数字化问题作品数字化是指将老式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辨认语言,当老式作品以各种方式被数字化之后,其就成为了1和0两个二进制代码排列组合。
数字化作品被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计算机存储介质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朴操作对其进行无限制次数复制。
这与之前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区别,并不是产生新作品基本,但是这样会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风险。
《伯尔尼公约》以及美国国家信息基本设施推动工作组刊登《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本设施》白皮书都规定:
将作品进行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此外,国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四)P2P技术问题
P2P是英文PeertoPeer(点对点)简称。
P2P技术则可以协助不特定顾客在某些基于P2P技术幵发软件可以使顾客直接搜索并下载其她同步在线顾客存储在“共享目录”下各类作品。
任何一名顾客计算机关闭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她顾客计算机中获取所需文献。
P2P技术将网络从“非集中化管理”转变到“集中化管理”,计算机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不必一方面登陆她人网络服务器。
P2P软件固然给网络顾客带来了极大以便,但是同步也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大量顾客使用P2P软件获取享有受著作权保护MP3歌曲、电影和电子书,直接应先过了有关版权人利益,其中以对歌曲作者打击最为沉重。
10.如何更好运用商标权和商号权互相结合维护公司利益?
答:
想要更好运用商标权和商号权互相结合维护公司利益,就得避免它们冲突。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是指不同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似或相近似商品代表符号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两者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商号登记在后时,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权利与利益;但若公司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商号权可以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则应是商号权;如果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畴内依然享有公司商号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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