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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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导 言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人权状况持续改善。
坚持将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
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
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
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
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2012-2015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完善工资制度。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修改劳动合同法。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改善劳动条件。
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战略。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15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以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均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均明显下降。
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继续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指标。
——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
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到2015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7%左右。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
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
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对2.4万个村整村推进。
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
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异地扶贫搬迁。
继续在边境地区、地方病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地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开展扶贫开发试点。
继续开展科技扶贫,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
大力发展贫困山区林业,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贫困农户一户一项增收项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
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加快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
“十二五”期间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81.53万户。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继续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
2012-2015年,累计帮助500万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制定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到2015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
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较2010年新增6000万人以上。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
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
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到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
——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到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提高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水平。
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推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
到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左右,实现应保尽保。
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推广医疗救助诊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
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
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
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
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
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
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
加强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
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加强乘坐铁路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旅客传染病防治工作。
构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携病原体检测。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
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
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
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决6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实施食品安全法。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
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海南、西藏、青海和新疆四省(自治区)90%以上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
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
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
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0%以上。
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研究制定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
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设区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
50%以上的设区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受教育权利
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
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重点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
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学龄儿童的寄宿需要。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城乡学前教育网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
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
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
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加强文化立法。
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
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
全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
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推动文化覆盖和科技普及。
到2015年,实现人均年拥有图书5.8册,期刊3.1册,千人拥有日报达到100份,万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1.3个,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0%。
加快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工程建设。
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推进科普场馆建设,启动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互联网建设。
到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
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超过3.7亿个,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位/秒以上,农村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兆位/秒以上,实现2亿家庭光纤到户覆盖。
建设宽带无线城市。
逐步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普及水平。
(七)环境权利
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修改环境保护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
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改善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减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逐步恢复部分水域水生态。
加大生态良好湖泊保护力度。
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改善大气质量。
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238.0万吨、2046.2万吨。
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
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推进生态建设。
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
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以上。
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0万平方公里。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强化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的环境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
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
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的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
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
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实施刑事诉讼法。
调整和细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管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
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也应当讯问。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
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
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逐步实施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将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扩大缓刑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
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
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
——防止不必要的羁押。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对刑事羁押期限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换押制度;落实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预警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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