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SCEGZDGC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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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SCEGZDGC08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名称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编号
SCEG-ZD-GC-08
版本号
B/0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编制依据
3职责和权限
4管理要求
5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6记录
修改
时间
修改
页码
修改内容简述
修改人
审核人
会签:
米本周、郑焕然、李坚
编制人:
张成林
日期:
2011-08-05
审核人:
罗邦明
日期:
2011-09-06
批准人:
冯向东
日期:
2011-09-20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施工过程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不合格/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在施工全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交付,以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建筑公司、项目部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和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的管理。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2.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职责和权限
3.1集团生产副总裁是本制度的策划、实施、保持和改进的主管领导,组织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签署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3.2集团总工程师是本制度的协管领导,是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技术领导,负责相应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
3.3集团工程管理部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参加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评审、处理工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对造成严重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3.4 集团技术中心是本制度的协管部门,参加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负责相应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核。
3.5建筑公司是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具体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向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审定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编制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3.6项目部是本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单位,负责对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质量问题的处置;负责对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上报、处置、参与原因调查分析、编制相应处理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置,编制处理报告,并组织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和上报。
4管理要求
4.1质量问题分类
施工质量问题可分为不合格和质量事故两大类。
其中:
不合格又可分为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两种;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四类。
界定准则如下:
4.1.1不合格分类:
1)一般不合格: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但不影响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不合格。
如砼的几何尺寸超差或出现蜂窝、麻面等。
2)严重不合格:
指严重性超出一般不合格,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质量向题,或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不合格。
如在检验批质量评定中未满足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的主控项目中一项或多项的质量问题。
4.1.2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1)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五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造成人身重伤以下(不含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损失,造成人身重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的人身死亡和财产损失超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质[2010]111号规定所有等级的质量事故。
4.2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
”认真调查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制定处理方案,查明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3质量问题上报及处理程序
4.3.1一般不合格: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项目质检员填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施工员负责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整改,质检员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
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3.2严重不合格: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由项目质检员签发严重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并报项目技术负责人。
责任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得到批准后按方案进行整改,由施工员负责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报项目质检员检查验证,验证合格后报项目技术负责人,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严重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发生的纠正措施,具体按《纠正及预防措施制度》要求执行,对严重不合格品处理结果应报集团工程部备案。
4.3.3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不作处理和拒收或报废处理等。
4.3.4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4.3.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4质量事故上报及处理程序:
4.4.1项目技术负责人立即向参建分包单位发出工程停工通知,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4.4.2项目技术负责人立即报告所属建筑公司、所属建筑公司总工程师,同时向集团生产副总裁、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报告,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
一般质量事故由集团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责任分包单位无偿组织返工。
4.4.3经调查若属于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或提出事故处理设计方案。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情况时,或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按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上报处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4.4专家论证意见和事故处理设计方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通知书。
4.4.5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处理事故→鉴定验收→提出改进
4.4.6质量事故处理
1)重大质量事故(或以上等级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救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应当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部位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及政府机构报告,在24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和经过;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责任方应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原因、完成调查报告。
4)由建筑公司组织出具技术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分析、论证,确定方案可行性,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5)项目部根据技术处理方案组织实施。
完工后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证实处理结果达到预期要求。
6)由监理单位、集团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对质量事故处置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置结果进行再鉴定。
7)项目部编制质量事故处置报告,并报监理单位、集团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存档保留。
4.4.7责任追究
1)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1)一般不合格责任追究:
由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提高认识,如再次出现类似质量问题由项目部对其进行经济惩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元处罚。
(2)严重不合格责任追究:
由集团工程管理部对建筑公司进行处罚,由建筑公司限期落实具体处罚到相关责任人,并书面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对责任分包队进行经济处罚,根据造成损失处以1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2)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1)一般质量事故:
由项目经理部根据造成损失,经所属建筑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同时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对其资质重新评审。
(2)严重质量事故:
由集团工程管理部出具处理方案,方案包括对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对分包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处理意见,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
(3)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法人、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5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1《施工质量、进度奖罚规定和考核办法》(SCEG-MS-GC-01)
6记录
6.1工程质量检查和整改记录(SCEG-JL-GC-08-01)
6.2工程质量(事故)通知或报告、整改、处理、回复、复查、验证记录等,表式采用工程所在地统一用表的格式。
工程质量检查和整改记录
SCEG-JL-GC-08-01
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日期
公司领导
检查内容
检
查
人
员
签
名
姓名
部门
职务(职称)
受检单位/项目
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检
查
记
录
整
改
要
求
检查人(签名):
整改时间: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整
改
处
理
情
况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复
查
意
见
复查人(签名):
年月日
注:
复查后将复查结果填入此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项目部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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