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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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四川省劳动厅
川价字非(1993)25号
全省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去年三月我们分别以川价字非(1992)55号、60号下发了全省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和全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收费的通知,现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册2.00元,由各级劳动部门向各购买单位收取。
该项收费专项用于向劳动部购买《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成本费用。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元,该项收费专项用于向劳动部购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成本费用。
三、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审验收费按《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审验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执行。
四、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按《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2)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3)规定执行。
六、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收费按《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4)规定执行。
七、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证,每证收费10元,若需证书附本,加收1元,由发证部门向申请单位收取,证书统一由省劳动厅制作。
认证复查每证5元,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每四年复查一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证每三年复查一次。
该项收费专项用于审查发证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表格、资料及证书工本费。
八、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收取。
具体检测范围及收费标准如下:
1、检测范围:
工业生产区和产业经营区的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火药库、油库、通讯设施以及古建筑等。
检测周期为一年,同一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测。
2、收费标准:
高层建筑,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套35元:
八至十五层每套45元;十六层以上每套55元。
工业烟囱、水塔、火药库、油库、通讯设施每套90地。
检测不合格者,经整改后生检者,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
同一建筑物有多套避雷装置的,只按一套收费,不得多套收费。
3、上述检测范围规定以外的避雷装置,用户可自愿委托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进行检测,收费标准可参考省物价局川价函(19992)21号执行。
该项收费专项用于检测成本的支出。
九、原川价字非(1992)55号文中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内外部宏观检验。
无损深伤、全相检验、化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川价字非(1992)151号执行。
原川价字非(1992)55号文附表二中,锅炉产品的本体价格按使用期计算,5年内的锅炉按购价计,5年以上的按检验时的锅炉的市场价格计。
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仲裁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仲裁检验,按检验费的200%以内计收。
十一、省级产业系统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办《收费许可证》,其申请表必须经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物价局。
十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粉证手续费每人每次40元,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向申请就业的外国人收取。
外国人就业服务管理费按外国人劳动所得(工资与薪金、未工作时间的报酬、食宿补贴)的3%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几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收取。
该项收费主要用于印制各种资料和证照工本费、宣传费、培训费、办公费以及对外国人的节日慰问和必要的外事往来中需要开支的费用。
十三、各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更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凭(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各项收费的收入(除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属国家规费,按已有规室办理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四、凡与本补充通知有低触者,一律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其他未作补充者扔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川价字非(1992)55号、60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文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1、《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审验收费管理办法》
2、《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测)收费管理办法》
3、《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4、《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
1993年2月18日
附件三: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收费及有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二)、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个体工商户与帮工)、鉴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三)、劳动合同鉴证包括的内容,主要是指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合同双方是否坚持平等、、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有关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是:
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
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实际开支主要包括:
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多退少补。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各自分担比例。
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案件,仲裁费由撤诉人负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
①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费;②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③文书表册印制费;④专业设备购置费;⑤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得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
附件四:
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工人交流服务费由各级劳动部门或其所属的职业介绍、技术工人交流机构(中心、站、所)收取。
其他部门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1、技术工人交流登记费,每人次1元,由申请登记者个人缴纳。
2、技术工人交流服务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交流服务费:
初级技工每人次15元,中级技工每人次20元,高级技工每人次30元,跨县(市、区)、地(市、州)、省行政区域内交流服务费;初级技工每人次20元,中级技工每人次30元,高级技工每人次40元。
以上收费均由申请交流者个人缴纳,交流未成功者不缴纳。
4、工人人事档案保管费: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每人每月5元;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委托保存工人人事档案,每人每月10元;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保存工人人事档案,每人每月2元。
以上费用均由委托者缴纳。
三、各地(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会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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