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范文模板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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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范文模板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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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
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X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X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1X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1X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1X]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1X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X]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1X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X]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1X年7月21日生效。
篇二:
全民所有制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相关事宜
一、关于公司化改制的基本程序
二级单位的小改制是集团大改制的基础,如二级单位改制存在不规范、不彻底之处,一旦完成新公司设立,则尚未解决的事项将无法借改制机会予以消化,并可能会对集团大改制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从全局而言,公司化改制应区别于单个企业的改制,首先在程序上即应从严把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X]6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综上,根据掌握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相关企业目前尚处于2、3阶段,也是最核心、最关键、最艰巨的阶段,需要强有力地继续推进。
二、关于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化改制应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改制文件。
1、关于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为核心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4)改制的基本原则;
(5)改制形式;
(6)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7)职工安置;
(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2、关于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企业的人员状况(在岗、离退休、内退、借调、留职停薪以及其他特殊人员)及分流安置意见;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依据和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
其中,对于下列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并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其实际困难和安置方式:
(1)内部退养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
(3)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职工遗属;
(5)征地农民工等。
篇三: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概述
在企业改制方案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企业改制,而应
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企业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
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
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
序幕。
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提供
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各种形为进行规
范。
有关企业改制方案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
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
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
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
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方案的法律服务领域,
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企业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
实施企业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首先应当制订企业改制方案,然后有
步骤地进行实施。
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企业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
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国有独资公司。
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
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
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
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
但
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
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
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
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
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
况。
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
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
的情况。
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
的一种。
六、企业兼并(或者合并)。
主要适用于两个或者几个企业间达成一致,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的情况。
七、破产。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
对扭亏无望、浪费资源、
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关闭。
而这一精神对整合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
置无疑是正确的。
此外,还有企业的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企业改制方案或者说是准改制形式可以
用来选择。
企业或者有权机关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项企业改制方案,然
后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企业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
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在组织成员中,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必不可少,律师在其中可以起到一个主要协调人的作用。
律师不仅
可以规范改制行为、降低改制成本,而且还担负着主持召开“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
体安排、负责公司文本制作、根据需要负责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
个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
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长沙一些企
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
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
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
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
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企业改制方案。
四、确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
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企业
改制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
其内容应当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包括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各种改
制费用);
4、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5、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6、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7、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五、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
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
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
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六、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企业改制方案过程中涉及到对国有资产处置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对员工身份
置换及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情况的认可、非生产性设施或者实体如学校、医院的剥离需要各
有关部门的认可等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这些手续有的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有的则需要改
制企业的上级企业认可。
七、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是根据不同的改制方案来进行的。
概括起来,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的
几种或全部情形。
1、员工身份置换
根据并政发[201X]8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
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
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
与原企业变更了劳动关系、且身份发生变化的职工,
其经济补偿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由企业选择
下面补偿方式中的一种:
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以人均补偿1.5万元为限,在国有净资产
中提取补偿金;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1986
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以给相当于
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依照这一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后,企业职工的国有企业员工的体制身份从此消失,
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离退休、内退、
工作致残人员、遗属遗孀及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依法进行安置。
2、股东认缴股款或者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
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这其中又涉及到员工认缴股份或者出资时可以以现金方式、可以以实物方式、可以知识
产权、智力成果方式、也可以在给员工置换身份进行经济补偿时不发放现金而是发放股权凭
证等方式的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经营者持大股、期待股权等激励经营者的措施和协议的问题。
3、企业合并、分立时取得债权人的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债权人的同意。
这样一来,选择这
一方案的企业应付面临更大的改制失败的风险。
但这也并不是说企业不宜选择此种方案,只
是在权衡利弊时应当进行更充分的考虑。
4、债转股时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
企业债权转股权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债转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债转股、协议
性债转股等几种形式。
对于第一种形式,需依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
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配套规定进行规范;对于第二种形式,需依据《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及发行债券时的有关操作规程来实施;对于第三种形式,则需要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
一致来具体运作。
5、企业出售时应当依据的文件及协议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对小型
企业产权的出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同时买卖双方的协议也一样不可忽视,在实施过程中均
需要严格遵守。
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切实改换经营机制,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也不能使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6、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在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
任公司就应当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
然后,依据《公司法》的
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
八、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不论哪一种企业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
务登记。
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九、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企业改制方案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
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
的所有者名下。
具体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见于《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至此,一项企业改制方案的工作才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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