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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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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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原则、审判机关及其审理案件的范围,掌握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理解民事诉讼证据、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
民事诉讼管辖、民事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执行程序。
教学难点:
诉讼管辖、审判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4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2010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的赵经理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双方约定6月20日交货。
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
交货日到期后,B公司未交货。
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B公司不同意,A公司决定起诉B公司。
立案后,B公司的赵经理向A公司表示愿意庭外和解,请求A公司撤诉,并建议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赔偿A公司5万元。
但A公司不同意撤诉。
在答辩状里,B公司称:
B公司与A公司之间没有这一合同关系,赵经理签订的这份合同公司不知道,B公司准备提出反诉。
随后法院在开庭前两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
法院开庭审理那天,B公司无人到庭。
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请问:
1.A公司起诉B公司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为什么?
2.如果A公司想撤诉,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3.本案B公司如果提出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
4.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请学生带着此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二)讲授新课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原则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和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另两个为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当前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有关诉讼事宜,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原则(4个)
1.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是国际关系中平等互利原则在涉外诉讼中的体现,是世界各国确定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本国进行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共28章、268条,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属于程序法)
第二节民事案件的管辖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即指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商纠纷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受理。
它是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5种。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其通常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主要包括: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纠纷------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案件,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称为选择管辖。
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允许当事人用协议的方式选择处理其争议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某一具体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而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同一级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课堂讨论一:
下列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纠纷案件有()
A.合同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不动产纠纷D.票据纠纷
E.专利纠纷F.运输合同纠纷G.侵权纠纷H.继承遗产纠纷
(ABDFG)
课堂讨论二: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涉外案件B.重大涉外民商案件
C.民事案件D.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D)
三、审判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一)审判机关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审判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水上法院.森林法院等。
(二)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
(3)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因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4)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诉讼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2.诉讼参与人
(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课堂讨论三:
1.不动产纠纷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住所地B.不动产所在地
C.原告住所地D.侵权行为地
(B)
2.下列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的是()
A.法人B.公民C.联营体D.个体工商户
(ABD)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在诉讼中,用已知事实证明未知事实是否存在的过程,称为证明.因此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就是证据.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主要有------
(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单位提出的证明文书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1.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提供证据。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3.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可能要承担法院对其不利的判决。
课堂讨论四:
诉讼的证据是指()
A.原告陈述的事实 B.被告陈述的事实
C.证人陈述的事实 D.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D)
第四节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期间
期间是由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二、送达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称为送达。
送达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原告经两次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开始计算上诉时间。
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称为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征收能起到限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作用。
诉讼费用包括两类,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确定。
原则上,1.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或为不当诉讼行为一方负担。
2.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3.一审中的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4.调解解决的案件,由当事人协商分担。
第五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在案件受理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的标的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裁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经营上的急迫需要,或者为了防止和减少社会经济损失,先行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定措施。
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课堂讨论五:
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是()
A.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C.追索扶养费、抚恤金的案件D.追索赡养费、抚育费和医疗费的案件
(BCD)
第六节民事诉讼程序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这里主要介绍第一审普通、第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在相应问题上,也都采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1.起诉、受理和反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④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原告提起的或者实现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和诉讼。
提起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的条件是:
①反诉必须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出,本诉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反诉;
②反诉必须由本诉之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③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起;
④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⑤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⑥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同时具备以上六个条件,法院就可受理并且与本诉一同作出裁判。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提出答辩状。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方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审判等四个阶段。
4.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后,根据已查明和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在实体上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决定。
判决除了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允许上诉。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程序上发生的问题或某些必须在判决前应先行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判定。
裁定一般不允许上诉。
民事决定是指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的判定。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立即生效,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课堂讨论六:
依法必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A.离婚案件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C.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D.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D)
二、第二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因此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也可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地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也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程序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种审级,通过这一程序,可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审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当事人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均可提起再审。
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按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按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课堂讨论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的是()。
A.原审人民法院院长B.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
C.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D.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
(BCD)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以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1.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调解书;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④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
⑤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已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⑥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2.执行的具体程序
对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审判员也可以移送执行。
以上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中除第一项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外,其余均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或口头申请,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执行。
超过期限的,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3.执行措施(6种)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主要有:
(1)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取收入。
(3)查封、冻结、扣押、变卖。
(4)搜查。
(5)强制财产证照的转移。
(6)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4.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执行的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人民法院后来发现中止执行的上述情形消失了,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执行的终结
法院在执行中,如发现民事案件不能执行,以后也不能继续执行,即可终结执行程序。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所谓涉外一般是指以下3个方面具有涉外因素: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②争议的财产在外国;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3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涉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一般称为港、澳、台民事诉讼,不是涉外民事诉讼。
2.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3个)
(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2)涉外诉讼可能涉及外国实体法的适用
(3)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借助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考虑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规定的一些特别条款。
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并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②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③司法豁免的原则;④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⑤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集中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2.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3.涉外民事诉讼文书期间”的内容,具体见课本P.257--258,此从略。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主要是对本章开篇引入案例的分析讨论。
先由学生充分讨论并发言,再由教师点评、订正。
课堂讨论八:
章首案例分析
1、A公司起诉B公司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为什么?
符合。
赵经理是B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依法享有管理公司、代表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
2.如果A公司想撤诉,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判决书生效前。
一般在判决书生效之前的时间里都可以撤诉。
3.本案B公司如果提出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
不符合。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如能成立则可以吞并本诉,而本案原告的请求是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则是确认合同的不存在,两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4.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四)本章小结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原则——原则:
1)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4)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即指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商纠纷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4.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5种。
5.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6.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某一具体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管辖。
7.审判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8.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9.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称为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两类,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
10.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1.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五)布置课后作业
1.普通程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有怎样的地位和价值?
2.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院怎样对起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3.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有哪些具体规定?
4.反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5.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提起的?
6.执行根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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