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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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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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150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1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
1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符合文书规范要求。
1.案由表述不规范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每处扣0.2分;
2.未使用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文书的,每张扣0.2分(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的除外);
3.对外执法文书中修改处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或当事人签名(印章或指印)的,每处扣0.2分;
4.对外决定性执法文书(处罚决定书)有修改的,每处扣0.5分;
5.执法文书内容文理、逻辑错误的,每处扣0.2分;
6.当事人基本要素记载不完整的,每处扣0.2分;
7.执法文书使用错误的,每张扣0.5分。
随机抽取50份卫生监督档案,从卫生监督档案或处罚卷宗中非选择性抽取5份现场检查笔录,5份卫生监督意见书,5份采样记录,5份处罚决定书,依据文书规范进行考核。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
1.文号的形式为:
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津卫食罚〔2007〕001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5.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
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扣2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书写形式不正确,扣1分;
3.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每处扣0.2分;
4.违法事实要素和相关证据记载不全的,每处扣0.5分;
5.适用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目的,扣1分;
6.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7.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处罚种类的,扣2分;
8.实施处罚依法应并处而未并处的,扣1分;
9.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不分离的,扣2分;
10.实施行政处罚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和内容或告知错误的,扣1分;
11.缺少行政机关名称的,扣0.5分;
12.缺少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的,扣0.5分;
13.告知听证未满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0.5分(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3
送达回执
2
1.送达回执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3.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包括当事人姓名、案由、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布公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日期等),并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4.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1.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2名卫生监督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视为无送达回执),扣2分;
2.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0.5分;
3.无当事人签收或其他证明材料,扣0.5分;
4.送达回执上只有1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的,扣0.5分;
5.被送达的执法文书文号不全的扣0.5分;
6.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7.适用公告送达时,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的或虽发布送达公告但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的,扣1分;
8.送达公告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4
案件移送书
2
1.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或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2.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3.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1.移送理由不明确或主要案情不清的,扣1分;
2.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的,扣0.5分;
3.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共3份。
5
案件受理记录
3
案件受理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件来源:
应注明是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2.案发单位(人);
3.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4.处理意见:
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5.负责人意见。
1.投诉、举报、交办、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中没有案件受理记录,扣1分;
2.无案件来源的,扣0.5分;
3.案发单位(人)记载不全的,扣0.5分;
4.案情摘要记载不全的,扣0.5分;
5.无处理意见的,扣0.5分;
6.无负责人意见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共3份。
6
立案报告
10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
2.立案应填写立案报告,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2)案件来源。
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5)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
(6)立案时间。
1.无立案报告,扣10分;
2.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日期和立案日期间隔超过7天,扣5分;
3.案件受理日期、时间前后不一致的,扣2分;
4.立案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扣0.5分,但总扣分不超过2分。
(1)无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扣0.5分;
(2)无案件来源或与案件受理记录中案件来源前后不一致,扣0.5分;
(3)无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扣0.5分;
(4)无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扣0.5分;
(5)无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扣0.5分;
(6)无立案时间,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7
现场检查笔录
10
现场检查笔录应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机关名称、时间、地点和场所,实施检查的卫生监督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应包括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被检查人对检查笔录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卫生监督员签名、注明日期等,涂改之处有被检查人盖章或签名。
1.被检查人与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扣10分;
2.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不完整,扣2分;
3.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4.未记录证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已表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
5.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未签署姓名或未注明“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字样,且未说明原因,扣1分;
6.无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签名的,扣1分;
7.无卫生监督员证件号的,扣0.5分;
8.修改处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或当事人签名(印章或指印)的,每处扣0.2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8
询问笔录
10
询问笔录应包括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机关名称、询问起止的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询问内容:
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
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盖章或签名。
1.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扣1分;
2.询问机关、时间、地点填写不规范,扣1分;
3.询问笔录的询问人未注明证件号码,扣2分;
4.询问笔录中主要事实修改处未做技术处理。
(主要事实是指姓名、地名、时间、行为、数量等影响案件事实的记录内容,技术处理是指在涂改处压上被询问人指印),扣2分;
5.询问笔录修改或笔误未做技术处理(指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其他错误,修改处未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确认)的,每处扣0.5分;
6.一份询问笔录同时记录2名以上被询问人回答内容,扣5分;
7.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未说明情况,扣2分;
8.询问笔录上既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扣2分;
9.询问笔录每页、末页未经被询问人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扣1分;
10.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字的,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9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5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1.采样记录既没有被抽样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2分;
2.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中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等与对应的文书不一致的,扣2分;
3.其他不规范问题,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3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内容。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未填写物品清单的,扣3分;
2.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文书不一致的,扣3分;
3.证据保存物品清单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其他不规范问题,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3
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1.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7日内未做处理决定的,扣3分;
2.其他不规范问题,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2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
依法采取查封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载明被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方式、期限、地点,查封财物清单等内容,被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应当采取查封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未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扣3分;
2.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财物查封扣押的,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3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2
需解除查封地点、财物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出具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载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内容,归还查封扣押财物等。
1.应当解除卫生行政控制,未出具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扣2分;
2.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未按照查封财物等清单归还应归还的全部财物的,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4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
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案由;3.承办机构和承办人;4.案情及违法事实;5.相关证据;6.争议要点;7.处理建议;8.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9.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10分;
2.案由填写不清楚的,扣2分;
3.违法事实要素表述不清楚的,扣2分;
4.承办人无明确的意见或少于两名以上承办人签名的,扣2分;
5.承办人未签姓名或时间的,扣2分;
6.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7.负责人未签姓名或时,间的,扣2分;
8.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5
合议记录
3
合议记录要素应包括案由、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意见及参加人签名等内容。
1.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扣1分;
2.合议时间、地点不准确,扣1分;
3.合议参加人未签名,扣1分;
4.合议无结论性意见,扣1分;
5.合议人数为偶数,扣1分;
6.其他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一项应告知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每项扣2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7
陈述和申辩笔录
3
1.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时,应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2.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3.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4.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5.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1.陈述和申辩笔录起止时间、地点、当事人、陈述申辩人等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2.陈述和申辩笔录上既没有陈述申辩人签名,又没有卫生监督员签名的,扣1分;
3.陈述申辩期限或听证申请期限未满即作出处罚决定,扣3分;
4.其他不规范情形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共3份。
18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数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法定期限,告知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地点等。
1.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扣3分;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有一项应告知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每项扣2分;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他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19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
1.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无书面记载,扣2分;2.听证通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扣1分;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置之不理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或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2分;4.听证通知书中的听证时间、地点不准确,扣1分;5.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案由,扣1分;6.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扣1分;
7.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的,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0
听证笔录
3
1.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情况。
2.听证会依法延期、中止或终结的,听证组织者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中予以记录并说明情况。
1.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的,扣3分;
2.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2分;
3.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扣1分;
4.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既没有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的签名,又没有书记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的,扣1分;
5.听证笔录参加人签字不清晰。
(听证参加人包括:
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必须在听证笔录上清晰准确地填写自己姓名),扣1分;
6.听证会依法延期、中止或终结的,听证笔录中未记录或说明情况的,扣2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1
听证意见书
2
听证意见书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时间等。
听证意见不明确,扣2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2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
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
1.未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扣2分;
2.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未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3
强制执行申请书
3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依据不准确,扣3分;
2.申请强制执行项目不明确,扣3分;
3.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日期、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扣1分;
4.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或未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扣2分;
5.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4
罚款票据
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
3
1.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2.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1.已结案时无缴纳罚款的有效凭证或复印件,扣1分;
2.罚款票据上的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没款金额不符,且无说明的,扣2分;
3.罚款票据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且无说明的,扣2分;
4.使用的罚款票据不合法,扣2分;
5.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扣1分;
6.罚没财物无处理结果,扣2分;
7.行政处罚未执行部分未说明情况,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5
延期缴纳审批文书和分期缴纳审批文书
3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应有延期缴纳审批报告或分期缴纳审批报告。
1.延期缴纳理由非法定理由,扣3分;
2.延期缴纳审批报告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扣3分;
3.延期缴纳审批报告中处罚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金额不符,且未说明情况,扣3分;
4.延期缴纳审批报告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且未说明情况,扣3分;
5.分期缴款缴纳方式不明确,扣1分;
6.分期缴纳审批报告中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扣1分;
7.缴款期限未填写或填写错误,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6
结案报告
5
1、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制作结案报告,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
2、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1.无结案报告的,扣5分;
2.行政处罚决定无执行结果的,扣5分;
3.结案审批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的,扣2分;
4.行政处罚未执行部分未说明情况的,扣5分;
5.其他不规范问题,每处扣0.5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7
其他规范性问题
5
1.文书填制规范,按法定要求书写文号或编号。
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2.鉴定结论应由有权鉴定机构做出,并有鉴定人员签字或鉴定机构印章;
1.执法文书未按法定要求书写文号或编号,扣2分;
2.法律文书中的签名不规范(如机打或互相代替签名),每处扣0.5分;
3.制式文书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4.卷内文书有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笔痕迹,扣1分;
5.鉴定结论非有权鉴定机构做出,扣2分;
6.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字或鉴定机构印章,扣2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8
案卷归档
5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
2.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1.未归档制作案卷的,扣除全部分值;
2.未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的,扣2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29
卷宗封面
5
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
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承办案件的卫生监督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
1.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扣2分;
2.卷宗封面空白的,扣1分;
3.卷宗封面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1分。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
30
卷内目录
5
1.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要逐页编号。
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2.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
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1.无案卷目录或目录未放卷首,扣1分;
2.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1分;
3.卷内目录未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的,扣1分;
4.顺序号编排有错误或有遗漏的,扣1分;
5.编号不符合要求的(如未逐页编号、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号未编在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在不该编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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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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