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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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
税务机关:
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
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
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口诀:
设立需要四证件,工商之后才税务,变更登记同设立,一般都是30日,停业复业一年内,注销先税后工商,一般都是15日。
三、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口诀:
先申请,经审核,领购簿,再领购。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按期缴销发票。
四、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
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口诀:
制度健全用查账;查定用于规模小,但可控制原材料;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这样查验才适用;个体工商有特殊,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定期定额去征收。
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记忆口诀:
金额、日期、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其他事项需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是个小例外,其中两项可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
票据不应随意改,签章别忘代表人,日期记得加壹零,金额大小须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总结
账户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
可以
不能
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核准
(2)其他:
备案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可以
可以
个人银行账户
备案
可以
可以
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
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
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记忆口诀:
基本存款是前提,独一无二要开户,工资、奖金可支取;一般存款不取现,专用存款得慎用,现金支付有区别;临时存款有要求,机构、异地需核准,期限最长不超2;信用借记银行卡,贷记、准贷有区别,单位卡钱找基本,撤销之时要归还。
四、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记忆口诀:
第一付款请求权,第二叫做追索权,票据取得有要求,给付对价有权限,税收、继承不受限,赠与也可除在外,所享权利有限制;签发背书享权利,恶意偷盗不享有;票据丧失可补救,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是暂缓。
五、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记忆口诀:
银行本票银行签,承诺自己支付款,现金转账都可用,提示付款有时限,最长不超两个月,相比汇票时间短,权力时效内说明,也可持票去拿钱。
六、支票
1.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记忆口诀:
支票类型有三种,现金、转账加普通,未注明为普通,现金转让均可用,划线只用于转账,出票十日内提示,签发空头要罚款,2%、5%外加1000人民币。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记忆口诀:
金额、日期、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其他事项需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是个小例外,其中两项可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
票据不应随意改,签章别忘代表人,日期记得加壹零,金额大小须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总结
账户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
可以
不能
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核准
(2)其他:
备案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可以
可以
个人银行账户
备案
可以
可以
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
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
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记忆口诀:
基本存款是前提,独一无二要开户,工资、奖金可支取;一般存款不取现,专用存款得慎用,现金支付有区别;临时存款有要求,机构、异地需核准,期限最长不超2;信用借记银行卡,贷记、准贷有区别,单位卡钱找基本,撤销之时要归还。
四、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记忆口诀:
第一付款请求权,第二叫做追索权,票据取得有要求,给付对价有权限,税收、继承不受限,赠与也可除在外,所享权利有限制;签发背书享权利,恶意偷盗不享有;票据丧失可补救,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是暂缓。
五、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记忆口诀:
银行本票银行签,承诺自己支付款,现金转账都可用,提示付款有时限,最长不超两个月,相比汇票时间短,权力时效内说明,也可持票去拿钱。
六、支票
1.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记忆口诀:
支票类型有三种,现金、转账加普通,未注明为普通,现金转让均可用,划线只用于转账,出票十日内提示,签发空头要罚款,2%、5%外加1000人民币。
七、票据的承兑期、提示付款期、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
业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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