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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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号: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
租赁、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合同
(试行稿)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监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出租、产权单位(全称):
使用单位(全称):
安装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工程(或项目)将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顶升、附着、维护保养及拆卸诸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建筑起重机械参数
1、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时间:
产权备案编号:
2、塔式起重机
公称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kg
起重臂有效长度:
m最大安装高度:
m
独立安装高度:
m设置:
道附墙
附着后自由高度:
m
3、施工升降机
单笼载重量:
kg提升速度:
m/min
最大架设高度:
m自由段高度:
m
设置:
道附墙吊笼规格:
三、合同范围
1、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2、将完好无损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调试、试运转完毕,直至相关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
3、根据使用说明书及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进行附着、顶升工作。
4、使用过程中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月保养)。
5、将需要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完好无损地拆卸完毕。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
1、按相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
2、现场其它要求: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一)租赁费用:
元(人民币)
¥:
(二)安装拆卸、月度维护保养费用
1、安装工程费用:
元(人民币)
¥:
2、拆卸工程费用:
元(人民币)
¥:
3、月度维护保养费用:
元(人民币)
¥:
七、本合同包含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相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
三方有关租赁、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出租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的设备,不得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和报废的产品。
九、使用单位向出租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专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使用单位向安装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约定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两份用于报装检测用。
出租单位: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使用单位:
(公章)安装单位: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出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1为使用单位提供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和报废的产品。
1.2出租单位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在产权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及《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并具备以下安全技术资料:
(1)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3)监督检验证明,(4)安装使用说明书,(5)备案证明,(6)基础设计方案(计算书)及验收报告,(7)若为旧机,应增加准备:
①上一次安装的检验报告,②完整有效的装拆、保养、大修、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累计运行记录,③大修或年审合格证,(8)跨地区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在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网站备案并可查询),(9)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3出租单位负责混凝土基础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完好。
1.4出租单位为该塔机配备司机(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______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由使用单位负责食宿,由出租单位负责其工资,劳资关系与使用单位无涉。
出租单位必须为司机办理“平安卡”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出租单位在机械进场前天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机械基础图纸以便使用单位制作基础。
1.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租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1使用单位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看护并保证设备及出租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的义务,如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2.2按相应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中基础设计方案或自行设计的基础方案(附:
《设计计算书》)进行基础施工,并负责按要求办理基础验收手续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设备基础的维护管理。
2.3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专用电箱,做好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并接通电源。
2.4按产权备案编号机械专项工程施工要求,做到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无安全隐患。
2.5根据相关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附着装置安装所需预埋件的预埋工作,保证附着预埋点结构满足强度要求。
2.6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进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7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情况(如清理作业现场,设立作业禁区,防止非作业人员闯入作业禁区);
2.8协助安装单位测量水平及垂直度。
2.9在相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2.10做好起重机械的转场运输工作:
安装前,应将预备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转运至符合《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安装作业要求的范围内。
2.11对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维护保养与调试过程中提出的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于7天内完成修复、整改;也可委托安装单位修复、整改,双方另签《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另计。
2.12使用单位配备相应人数的司索和指挥(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并不得强迫出租单位司机违章作业或超负荷作业。
2.13本合同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范围内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维护保养工作对第三方分包。
2.14每月安排两天的时间停机,由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并制定专项方案。
2.15使用单位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总包单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并对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出租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3.安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1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齐全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并确保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2准备齐全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等施工作业中所需的满足工作要求的设备、吊具、索具、工具、仪器。
3.3为所有参与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3.4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
3.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3.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工程开工的同时,及时派人到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相关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保证监督检验合格;
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后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检验检测合格等资料。
3.7起重机械拆卸前按程序向市或区安监站办理拆卸告知手续;
3.8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与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与使用单位协商后整改。
3.9每月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二级(月)保养,
3.10自行配备保养过程所需的油料、棉纱、破布等辅助材料。
二、工期
1、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使用单位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相关款项,致使安装单位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
3、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相关施工作业。
4、因安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安装单位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和检验
3.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附着、维护保养等专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相关《使用说明书》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2因安装单位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未能取得珠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书以及顶升、附着、维护保养质量不合格的,由安装单位承担再次检验费用和其它违约责任。
四、安全施工
4.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签定同合的同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3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5.1租赁费用明细
5.1.1经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商定,出租单位收取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圆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5.1.2月租费为人民币圆整/月(¥)
5.1.3设备的进场费人民币圆整(¥)由使用单位负担。
退场费由出租单位负担,使用单位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出租单位(如果设备实际租赁不足一个月进退场费全由使用单位承担)。
5.2安装、拆卸和保养费用明细
5.2.1保证金为人民币圆整(¥)。
5.2.2安装费人民币圆整(¥),含安装人工费及25T汽车起重机吊装费(超过25T汽车起重机的吊装费双方另行协商)。
5.2.3附着费用为每安装或拆一道附墙为人民币圆整(¥)。
5.2.4顶升或拆卸一节标准节为人民币圆整(¥)。
5.2.5月保养费用为每月人民币圆整(¥),月合计人民币圆整(¥)
5.2.6整台建筑起重机械拆卸费用为人民币圆整(¥),含拆卸人工费及25T汽车起重机吊装费。
5.3检测费
5.3.1由使用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按照现有规定标准收取。
5.3.2由安装单位的原因导致再次或多次检测的,再次或多次检测的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5.4租赁费付款方式:
5.4.1保证金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三天由使用单位向出租单位付清。
5.4.2使用单位向出租单位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始租日起,每月向出租单位交付一次租金(每月提前日付下次月租金),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
租赁期满后,出租单位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使用单位。
5.4.3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或者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5.4.4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电费、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5.4.5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将设备交给出租单位办理退场手续,若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5.5安装、拆卸和保养费付款方式:
5.5.1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由使用单位向安装单位付清。
保证金不计利息,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安装单位应在抵扣相关费用后将保证金本金退还给出租单位。
5.5.2安装费分三次支付:
每台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先向安装单位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圆整(¥);每台起重机械安装至独立高度并调试自检合格后三天内,使用单位再向安装单位支付人民币圆整(¥);起重机械检验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时,使用单位向安装单位付清余款圆整(¥)。
也可根据协议书约定,施工前或施工后规定日期内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5.5.3安装单位每安装(拆卸)一道附着后三天内,则使用单位向安装单位付清附着费用人民币圆整(¥)。
5.5.4根据使用需要,安装单位每顶升加节(或拆卸)一次,则使用单位根据安装单位实际加节(或拆卸)的数量与其办理结算,并在三天内付清款项。
5.5.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费于本合同签订后,安装单位每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作业,使用单位于作业完成后二天内向安装单位支付约定的款项。
5.5.6建筑起重机械的拆卸费为人民币圆整(¥),使用单位进场拆卸前使用单位先向安装单位支付人民币(¥)预付款,余款人民币圆整(¥)使用单位于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三天内向安装单位付清。
5.5.7若遇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需安装单位二次或多次进场顶升达到起重机械独立高度,则每顶升(或拆卸)一节标准节按()加收费用。
若因安装单位原因造成二次或多次进场顶升才达到建筑起重机械独立高度的,使用单位不向安装单位支付任何追加款项。
若因安装单位原因造成二次或多次进场顶升才达到建筑起重机械独立高度,由此影响使用单位正常施工的,安装单位应赔偿相关损失。
5.5.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时所需的临时用电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5.5.9月保养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更换的零配件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5.10使用单位以现金、转帐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任何未经安装单位书面同意的期票或远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均视为使用单位拖欠行为。
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6.1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使用单位不得在租赁的塔机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3若使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出租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每超一天使用单位应向出租单位正常交纳租金并加付月租金的%作为违约金。
6.4使用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安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5安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使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6.6当一方因对方原因给己方造成损失而向对方索赔时,要按本合同约定内容,提出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6.7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三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7.1安装单位必须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及维护保养专项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7.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时间初定于,具体时间以安装单位签收的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7.3安装单位接到使用单位进场施工作业的通知后,应在天内将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完毕。
7.4建筑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安装单位,安装单位自收到告知之日起履行保养责任。
7.5使用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及建设部有关《起重机械保养规程》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与例行(日)保养,做好保养记录。
7.6因一方违背本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7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三方盖章签名后生效。
八、补充协议
九、补充说明
(一)塔式起重机月保养项目如下:
1、检查塔身接地连线,须接触可靠、良好,埋入地下的接地装置和连接线的连接处无折断松动,接地应良好。
2、检查三大机构齿轮箱、顶升机构及液力推杆器的液压油和润滑油面,添加润滑油。
3、检查回转支承的联结螺栓,对松动的螺栓进行紧固。
加注润滑脂。
4、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断丝情况,并根据标准进行处理。
涂抹润滑脂。
5、检查变辐走轮及导向轮,加注润滑脂。
6、检查钢结构各部之间以及减速箱、电机座、联轴器的螺栓,松动的紧固。
7、对三大机构的制动器作检查和调查。
8、带有电磁离合器变速的起重机,对电磁离合部分的电刷、离合器、欠电流继电器及油质等作仔细检查,对电刷和欠电流继电器按需进行更换和调整。
9、清扫电控箱内的灰尘,检查各电气接点是否可靠。
10、对三大机构的电机进行检查,对绕线式电机的碳刷、滑环必须清除污垢和灰尘,对碳刷按需进行更换。
11、对整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按需进行维修和调校。
12、检查吊钩及其闭锁装置,检查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二)施工升降机月保养项目如下:
1、检查钢结构各部件之间(如标准节或导轨架之间)以及减速箱、电机座、联轴器的螺栓,松动的紧固;检查标准节(或导轨架)等主要钢结构件是否存在塑性变形,以及焊缝情况。
2、检查附墙装置的牢固情况,松动的螺栓紧固;并测试井架垂直度,必要时矫正井架垂直度(矫正费用另计)。
3、检查减速箱的润滑油面,添加润滑油。
4、检查传动齿轮、导向轮与靠背轮的工作情况,涂抹润滑脂,必要时重新调整间隙。
5、检查层门防护装置(含电联锁装置、层门开关控制、层门或停层栏杆与吊笼的通行干涉情况),必要时重新调校或更换配件。
6、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含防坠器是否过期、底座缓冲器、上下限位与极限限位、断错相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设置情况),根据需要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校或更换。
7、清扫电控箱内的灰尘,检查各电气接点是否可靠,松动的紧固。
8、检查电缆滑车与电缆导线轮架的运行情况,以及主电缆的绝缘情况,要求电缆滑车运行平稳,主电缆无破损,绝缘阻值不小于0.5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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