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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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实施办法
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根据《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外研发团队是指企业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为目的从国(境)外聘请的专家团队。
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三条海外研发团队成员的基本条件是:
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在国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经理或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在国外重大科技专项、工程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特殊专业知识或技能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在我省境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二)项目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具有世界前沿技术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并能够形成产业化;
(三)海外研发团队已落实或正在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工作,企业有规范的与海外专家签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实施计划;
(四)产品研发成功后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产业化规模生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实现较高的利润水平,促进就业,增加税收;
(五)中外合资企业(含与港澳台合资企业,下同)申报项目的,中方控股比例须达到或超过51%。
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企业填写《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将企业申报的项目申请表报市(绥中县)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与申报项目的公函、《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汇总表》(各1份,包括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要对申报项目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并特别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申报具有较高水平和质量的项目;
(二)不得申报已经研发成功、已经生产出产品或即将结项(预计结项时间为申报时间起一年内)的项目;不得申报已获省政府支持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同类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未获省政府支持且无重大技术改进和完善的项目;
(三)实事求是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报项目资格;
(四)申报的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科学,避免使用令人费解或不规范的专业术语,如确需使用英文缩写词语的,需加括号附中文译文说明;
(五)企业要提供准确、详细的海外研发团队成员信息,包括每位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技术优势和学术水平,特别是近年来有代表性的创新研究成果,如论著、专利、标准、论文等,以及近年来承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情况及其所发挥的作用;
(六)中外合资企业申报的项目,引进的海外研发团队成员不得为本企业外籍员工或合资方所属企业的员工;
(七)企业提供引进海外专家从事产品研发的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细节,形式要规范;
(八)产业化后预期经济效益说明材料要列出从产品研发成功到形成产业化每一年的预计销售收入情况,并说明项目投入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所作预测要有科学依据。
第三章项目考核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并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规模、企业类型、技术水平、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同行业地位、上年度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
项目背景、研发产品名称、用途、技术特点、预期技术水平、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的必要性、项目预计起止时间、形成产业化时间、产业化后规模及预计年销售收入、新增利税、新增就业、预计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拉动相关产业情况等;
(三)海外研发团队基本情况,包括:
海外研发团队人员组成、成员背景、专业特长、海外研发团队是否已落实、是否已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未签订的原因)、是否已开展研发工作、工作内容、合作方式、实施计划、预期成果等;
(四)项目经费情况,包括:
项目启动至形成产业化的投入总预算、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比例等;
(五)在实地考核过程中,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与海外研发团队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提出建议省政府支持的项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凡被省政府批准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项目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管理方案,协助海外研发团队开展工作,并每季度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上报一次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本地全部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汇总整理后,每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
第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名单,提出专项资金拨付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按项目拨付首批50%资助资金;各市、绥中县拨付相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对省政府支持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项目单位须分别在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提交半年工作总结和《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对年中和年度考核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的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或停止专项资金资助。
同时,对不能按时提交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材料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六章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必须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企业成功研发出申报项目时提出的预期产品,并经科技、经信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该产品进行了评估论证和技术水平鉴定;
(二)研发出的产品达到了企业申报项目时提出的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三)聘请的海外研发团队帮助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解决了某些(或某项)关键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项目结项申请程序:
(一)项目单位填写《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报告》,并将结项材料装订成册,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先期考核,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将项目结项材料与申请结项的公函、结项审核意见、《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考核汇总表》(各1份,包括电子版)和外国专家在本企业工作的录像资料等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六条各市、绥中县要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并特别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企业申请结项时间距省政府确定支持该项目的时间不宜过近;
(二)保持结项材料内容与项目申报时有关内容的一致性,如海外研发团队成员、项目经济效益等确实发生变化的,应在结项材料中予以专门说明;
(三)企业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须附中文译文;外国专家工作照片、研发出的产品照片等,须附文字说明。
(四)企业参加汇报的人员必须有该项目负责人或了解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解答专家提出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同时,企业应安排财务人员携带经费使用的有关账目及部分原始凭证,接受考核验收组的检查。
对于未提供合同原件、产品鉴定材料原件和部分原始凭证的,将不予结项;
(五)项目结项考核验收时,企业应尽量将研发出的产品实物带至答辩现场,如产品体积过大或不便携带的,可用照片或模型代替。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受理各市、绥中县提交的结项材料,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结项考核验收组,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和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结项考核采取集中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并进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采用多媒体演示方式汇报项目有关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内容包括:
(1)企业简介;
(2)研发出的产品有关情况,包括:
该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知识产权归属等;(3)引进海外研发团队情况,包括:
专家姓名、专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到职时间、工作期限、工作内容、解决的技术难题、与项目申报时是否一致等;(4)有关权威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和产品鉴定情况,包括:
鉴定单位、鉴定结论、是否与项目申报时的预期水平一致;(5)项目总投资及省市(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总额、用于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经费、经费来源、省市资助经费用途;(6)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包括:
目前产品售价、产业化时间、产业化后产量、预计年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新增就业等情况;
(二)在结项汇报时,项目单位应向结项考核验收组提供项目结项材料,出示与海外研发团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有关权威部门对项目和产品的评估论证鉴定材料原件;
(三)项目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宣读该项目结项审核意见;
(四)结项考核验收组成员根据听取汇报、审查企业提供的结项材料或到现场考核等方式了解到的项目有关情况,分别向企业提出咨询,由相关人员解答和说明;
(五)结项考核验收组成员采取小组闭门讨论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经无记名投票,做出是否同意项目结项的结论,并逐一签字认定;
(六)宣布考核验收结论,对考核验收合格者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省政府批准结项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专项资金拨付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按项目拨付后续50%资助资金;各市、绥中县拨付相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海外研发团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08〕6035号)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市级配套经费的及时落实,认真指导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除《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8]14号)外,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请表
2、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材料排版及装订要求
3、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汇总表
4、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样例
5、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样例
6、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样例
7、辽宁省引进海外团队项目进展情况表
8、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年度考核登记表
9、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报告
10、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材料排版及装订要求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项目结项审核意见样例
12、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结项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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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引进 海外 研发 团队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