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登记表及指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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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登记表及指标说明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
登记表及指标说明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月
一、总说明
(一)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指标解释是本次普查在统计上的界定,不适用于其他普查。
其指标的分类和代码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的;各类体育场地的规格是依据体育竞赛规则确定的,并参考了多年来我国体育场地实际建设情况。
(二)本次普查的对象是体育场地,指的是专门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有一定投资的、公益性或经营性体育设施,包括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
(三)本次场地普查范围是除港澳台外全国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各类体育场地。
长期闲置的体育场地在本次普查范围之列。
在原体育场地上改扩建但未交付使用的体育场地仍按原体育场地情况统计。
临时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如会议室、礼堂、仓库等不予统计;在建工程不予统计;凡不以体育活动为主的场所,如各种休闲娱乐广场、音乐广场、农村院坝、温泉洗浴场、幼儿园的游戏场地等不纳入本次普查的范畴。
(四)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即普查全国体育场地在此时点之前的各项状况。
部分指标需要统计2013年度全年状况。
如因试点、维修或改造等情况无法取得2013年数据的,可追溯到2012年或2011年。
(五)登记表中除需要进行选择填写、依靠软件匹配代码或生成计算结果等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以外,所有指标必须填写完整,没有内容的则填“0”。
(六)登记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在填写登记表时,每个方框内只能填写一位数字;横线上应根据指标要求和场地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最多可保留2位小数)。
(八)完整填报登记表各项信息后,每份表的结尾处应登记好相关工作人员信息。
其中,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被普查单位,负责向普查人员提供普查所需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或联系人;填报人是指受各级普查办公室委托,承担一线普查登记工作的普查人员;填报人电话是指普查人员的固定办公电话或手机。
固定电话须完整填写区号;填报时间是指普查人员在现场完成登记表填报的实际时间。
二、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登记表介绍
(一)登记表概述
表号
普查场地类型
体普基甲表
单位基本情况
体普基乙表
01
体育场、田径场、田径房(馆)和小运动场
02
体育馆
03
游泳馆、跳水馆、室外游泳池和室外跳水池
04
综合房(馆)、篮球房(馆)、排球房(馆)、手球房(馆)、体操房(馆)、羽毛球房(馆)、乒乓球房(馆)、武术房(馆)、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空手道房(馆)、举重房(馆)、击剑房(馆)、健身房(馆)、棋牌房(室)、保龄球房(馆)、台球房(馆)、沙狐球房(馆)、室内五人制足球场、网球房(馆)、室内曲棍球场、室内射箭场、室内马术场、室内冰球场(含短道速滑和花样滑冰)、室内速滑场、室内冰壶场、室内轮滑场、壁球房(馆)和门球房(馆)
05
足球场、室外五人制足球场、室外七人制足球场、篮球场、三人制篮球场、排球场、沙滩排球场、室外手球场、沙滩手球场、橄榄球场、室外网球场、室外曲棍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棒垒球场、室外射箭场、室外轮滑场、板球场、木球场、地掷球场、室外门球场、室外人工冰球场(含短道速滑和花样滑冰)、室外人工速滑场和室外人工冰壶场
06
摩托车赛车场、汽车赛车场、卡丁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馆、小轮车赛车场和室外马术场
07
射击房(馆)和室外射击场
08
水上运动场、海上运动场和天然游泳场
09
航空运动机场
10
室内滑雪场和室外人工滑雪场
11
高尔夫球场
12
室外人工攀岩场、攀岩馆和攀冰馆
13
登山步道和城市健身步道
14
全民健身路径
15
户外活动营地
16
体普基乙表—1至15表(83类场地)中场地规格不满足条件的同类体育场地和未包括的其他类体育场地
体普基丙表
大型体育场馆运营情况
本次登记表共分为3类,即体普基甲表(简称甲表)、体普基乙表(简称乙表)和体普基丙表(简称丙表)。
甲表1张表式,登记的是场地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指普查场地所属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电话、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行政区划码和城乡划分码、单位所在详细地址、所在系统、隶属关系、单位类型、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单位场地从业人员总数。
甲表总计有17项指标。
乙表共有16张表式,填报的是该单位各类体育场地的基本信息和专项信息。
主要包括场地代码、场地名称、场地分布、场地归属、建成年份、场地规模、投资金额、场馆从业人员人数、运营模式、对外开放情况、年开放天数、平均每周接待健身人次、收入合计、支出合计和场地专项指标。
乙表总计有322项指标。
丙表1张表式,填报的是大型体育场馆的运营情况。
主要是反映大型场馆的经营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指标、支出指标、承担的赛事情况、承担各种活动天数、承担各种活动次数。
丙表总计有13项指标。
除大型场馆外,每片体育场地的普查数据都是通过填报甲、乙两张表共同完成的。
大型场馆的普查数据必须通过填报甲、乙、丙三张登记表才能完成。
(三)登记表填表说明
第一部分甲表填表说明
甲表的填报对象为直接负责体育场地日常管理及运营的单位。
除个别系统的单位外,一般社会单位所属体育场地建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填报,即普查人员仅填报在其负责地域内有体育场地的各单位的信息。
如该单位在其他地域有体育场地,则由负责相应区域的普查人员填写,不同地域的体育场地的所属单位可以相同。
原则上,甲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签章)、单位负责人、单位电话和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等信息应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请根据本部分的相关说明选择填写。
因个人修建及管理体育场地而无法提供管理单位信息的,可填报所在辖区的基层体育职能部门或行政组织的单位信息;以个人名义承租体育场地而无法出具单位信息的,应填报场地产权所有单位的信息;因管理单位解体而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填报场地产权所有单位的信息;小区场地应填写其物业管理公司的单位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场地所属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本级单位确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指标仍填写本级单位信息);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可使用虚拟代码。
各地编制虚拟组织机构代码时应根据所普查地区特点自行确定前八位代码的编码规则(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可自由组合),并在录入时通过软件生成第九位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此代码仅作为本次普查录入单位的识别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单位名称:
指直接负责体育场地日常管理及运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的全称。
如:
某某“学校”、某某“工厂”、某某“体育中心”、某某“乡”。
每张表必须加盖公章(无法盖章的单位可由当地体育职能部门代章)。
3、单位负责人:
指本单位的负责人。
4、单位电话:
指本单位可供联系的电话号码,应优先填写负责日常管理场地的相关部门、处室或负责人的电话,但不得为自动接听的传真。
如确实无法提供固定电话的,应在本地号码栏(即区号后面的横线)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5、主管部门:
指按隶属关系确定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填写本单位名称。
6、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普查人员无需填写。
由普查机构在电子录入阶段按照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选择相匹配的代码。
如单位地址与所属场地的地址不同,则填写场地所在地址。
7、单位所在详细地址:
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如单位地址与所属场地的地址不同,则填写场地所在地址。
应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得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8、所在系统:
指单位归属的行业系统。
主要根据本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判断。
如因不同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并而无法选择系统的,可按照合并前场地所在原单位归属的行业系统进行选择,或依据现在负责管理该体育场地的处室的职能和业务分工进行选择;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选“50其他系统”进行填报。
9、隶属关系:
指单位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分别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七级选择一项填入。
10、单位类型:
划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
其中,企业单位应继续填写甲表中的“1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一栏。
1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仅企业单位填写。
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更详细内容可参阅本手册附一)进行划分的企业单位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所接待的运动队类型:
指使用本单位所属体育场地进行专业或业余训练的运动队的类型,包括国家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运动队、职业俱乐部运动队和业余运动队。
未接待过运动队的单位选填“1”。
对于既接待过专业运动队/职业俱乐部运动队又接待过业余运动队的训练基地单位,只统计接待专业运动队/职业俱乐部运动队的情况(包括接待运动员的人次和天数也如此处理)
13、累计接待运动员人次:
指本单位在2013年度接待的各级各类运动队中使用其所属体育场地进行专业或业余训练的运动员人次的总和。
未接待过运动员的单位选填“1”;既接待过专业运动队及职业俱乐部运动队的又接待过业余运动队的单位选填“2”。
14、累计接待运动员天数:
指本单位全年接待各级各类运动队在其体育场地进行训练所占用的天数总和。
未接待过运动员的单位选填“1”。
15、单位场地从业人员总数:
应等于被普查单位所填报的各张乙表指标“场地从业人员人数”数据之和。
录入时软件将自动生成结果。
对于负责多个场地的相关人员应将其纳入其中一个场地进行统计。
16、收入合计:
应等于被普查单位所填报的各张乙表的指标“收入合计”数据之和。
录入时软件将自动生成结果。
17、支出合计:
应等于被普查单位所填报的各张乙表的指标“支出合计”数据之和。
录入时软件将自动生成结果。
18、本单位所填报的乙表数量:
用于帮助普查人员直接记录本单位所填报的乙表数量,便于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二部分乙表填表说明
乙表的填报对象为本次普查所针对的83类体育场地和一类其他体育场地,共统计84类体育场地的基本情况。
利用体育场内场、体育场及体育馆等场地附属功能用房开展体育活动的,不单独统计为一个体育场地。
体育场地通用指标填表说明
乙表中的如“用地面积”、“场地从业人员人数”、“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等指标,部分单位只有汇总数据而没有分场地数据,所以,在填报乙表的过程中应对相应数据进行分拆,总体做到不重复计算、不漏填报。
1、组织机构代码:
识别项,用于帮助普查人员将乙表和对应的的甲表整理在一起。
填写时应与对应的甲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相一致。
2、场地代码:
指本次普查为各类体育场地编制的代码(场地规格可参阅本手册附二)。
其中:
3、场地名称:
指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场地冠以的正式名称。
场地名称和单位名称相同的场地,不能省略填写。
同一单位相邻的且规格相同的室外体育场地可以填入同一张乙表,但不同的乙表的场地名称不能相同,有必要的话应自行编号加以区分,如“某某篮球场1”等。
4、场地分布:
指体育场地具体的坐落地点,共有10种类型,包括:
①广场及其周边的各类体育场地;②公园内的各类体育场地;③校园内的各类体育场地;④工厂和矿山及其周边的各类体育场地;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楼院内的各类体育场地;⑥宾馆、商场和饭店内的各类体育场地;⑦城市中居住小区、街道及其周边的各类体育场地;⑧乡镇及其周边村落的各类体育场地;⑨军营内的各类体育场地;⑩其他地点的各类体育场地。
单选,如遇交叉分布,自上而下依次选择。
5、场地归属:
指本场地在批复或建成后项目的归属情况。
包括体育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公园、青少年俱乐部、体育运动学校和其他项目。
6、建成年份:
指体育场地已建成,工程正式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年份。
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因经费等其他原因未交付使用方的场地按落成年份填写。
7、场地规模:
(1)用地面积:
指体育场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以及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占地面积。
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集中建在一处的用地面积,应等于每个场地的用地面积之和(公共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各个场地分别填表。
其中,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用地面积。
对于非体育建筑内设置的少量体育活动室,用地面积可填为“0”。
(2)建筑面积:
指室内体育场地和场地附属设施房屋的面积。
看台下可利用的室内体育场地只要净高超过2米的都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以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无产权的以实际丈量或业主提供数据为准。
其中,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建筑面积。
(3)场地面积:
指可供训练、比赛、健身活动的场地有效面积。
室内场地从内墙计算,有看台的场地从看台下计算,室外场地包括比赛规定的尺寸外,还包括必要的安全区、缓冲区和无障碍区。
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综合房(馆)、射击房(馆)等应统计建筑内常年开展体育活动的各场地面积之和;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场地面积;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面积为器械数量(件)×5平方米;登山步道和城市健身步道场地面积为步道平均宽度×步道长度。
8、投资金额:
指体育场地的全部投资额。
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体育彩票公益金及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还包括改建、扩建的投资。
但不包括正常维修费用。
外币按当时比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9、场馆从业人员人数:
指在本场地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场地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以2013年年末人数为准。
对于服务多个场馆的人员请为其固定一个体育场地,以保证统计甲表时生成的“单位场地从业人员总数”数据不会超过实际人数总和。
10、运营模式:
(1)直接运营:
指体育场地业主直接对该体育场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2)合作运营:
指体育场地业主与另一方或另几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共同合作经营管理该场地。
例如将体育馆的附属功能用房租赁给外单位或人员使用,本单位只负责其中场地部分的运营和管理。
(3)委托运营:
指业主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代理业主经营体育场地及附属用房,业主不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11、对外开放情况:
对外开放情况统计的是2013年情况(试点阶段统计的是2012年情况)。
(1)不开放:
指不向全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包括仅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放的体育场地)。
如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只对本校师生或本单位职工内部开放。
(2)部分时段开放:
指每天部分时段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
(3)全天开放:
指每天向全社会开放时长在8小时以上的体育场地。
12、年开放天数:
指2013年度(试点统计的是2012年度情况)本场地总计向社会部分开放或全天开放的天数。
13、平均每周接待健身人数:
指2013年度(试点统计的是2012年度情况)每周在本场地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平均人次。
如场地不对社会开放,则可不填。
14、收入合计:
指单位在2013年度取得的与本场地(含附属用房)相关的全部收入之和。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场地的本年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填报;企业单位体育场地的本年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营业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营业外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场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无维护或荒废闲置状态,否则收入项不宜填为“0”。
非专业场馆管理单位在场地相关收入方面财务上确实拆分困难的,可进行估算,并尽量保证数据在数量级上的准确。
15、支出合计:
指单位在2013年度付出的与本场地(含附属用房)相关的全部支出之和,本项目为财务科目上的项目。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本年支出指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企业单位体育场地本年支出指在发生各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等,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写。
非专业场馆管理单位在场地相关支出方面财务上确实拆分困难的,可进行估算,并尽量保证数据在数量级上的准确。
(二)各类体育场地规格一览表
凡是场地规格不满足要求的同类体育场地应在《体普基乙表—16》进行填报,并选择相同的代码。
场地代码
场地名称
乙表编号
规格要求
01
体育场
乙01
6条以上400米标准跑道,场地中心有足球场,有固定看台,观众座席500座以上
02
田径场
乙01
400米环形跑道,无固定看台或少于500座
03
田径房(馆)
乙01
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室内体育设施
04
小运动场
乙01
200米以上且不足400米环形跑道
05
体育馆
乙02
观众座席500座以上,有固定看台,全封闭室内体育设施。
06
游泳馆
乙03
主水池长度≥25米,宽度≥16米,最浅水深≥1.2米。
07
跳水馆
乙03
主水池长度≥16米,宽度≥21米。
08
室外游泳池
乙03
主水池长度≥25米,宽度≥16米,最浅水深≥1.2米。
09
室外跳水池
乙03
主水池长度≥16米,宽度≥21米。
10
综合房(馆)
乙04
单体建筑,多层或内部空间分割独立,可同时开展两个及以上项目。
11
篮球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28×15米,底线、边线外各留2米的缓冲区。
12
排球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18×9米,底线、边线外各留3米的缓冲区。
13
手球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40×20米,底线外留2米、边线外留1米的缓冲区。
14
体操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40×25米。
15
羽毛球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13.4×5.18米,底线外留2米、边线外留1米的缓冲区。
16
乒乓球房(馆)
乙04
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92平方米。
17
武术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12×12米。
18
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空手道房(馆)
乙04
摔跤柔道场地不小于14×14米;拳击台围绳内呈正方形,边长不应小于4米,拳击台面延伸出围绳外不少于46厘米;跆拳道和空手道场地不小于12×12米。
19
举重房(馆)
乙04
举重台长宽不小于4×4米。
20
击剑房(馆)
乙04
剑道尺寸不小于14×2米。
21
健身房(馆)
乙04
场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2
棋牌房(室)
乙04
场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3
保龄球房(馆)
乙04
——
24
台球房(馆)
乙04
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5
沙狐球房(馆)
乙04
场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6
室内五人制足球场
乙04
场地不小于25×15米,底线、边线外各留1米的缓冲区。
27
网球房(馆)
乙04
场地不小于23.77×8.23米。
28
室内曲棍球场
乙04
场地不小于91.4×55米。
29
室内射箭场
乙04
——
30
室内马术场
乙04
——
31
室内冰球场
乙04
场地不小于56×26米。
32
室内速滑场
乙04
——
33
室内冰壶场
乙04
——
34
室内轮滑场
乙04
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带跑道的跑道总宽度不小于5米
35
壁球房(馆)
乙04
——
36
门球房(馆)
乙04
——
37
足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90×45米,缓冲区为边线和底线外各1米。
体育场、运动场含足球场的不单独统计为足球场。
38
室外五人制足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25×15米,缓冲区为边线和底线外各1米
39
室外七人制足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45×45米,缓冲区为边线和底线外各1米
40
篮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28×15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2米
41
三人制篮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14×15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1.5米
42
排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18×9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2米
43
沙滩排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16×8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5米
44
室外手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40×20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2米
45
沙滩手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27×12米,缓冲区为边线和端线外各3米
46
橄榄球场
乙05
球门间距不超过100米,宽度为70米。
体育场、运动场中心含橄榄球场的不单独统计为橄榄球场
47
室外网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23.77×8.23米,缓冲区为边线外3.66米和端线外6.4米
48
室外曲棍球场
乙05
场地不小于91.4×55米。
49
羽毛球场
乙05
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13.4×5.18米,缓冲区为边线外1米和端线外2米
50
乒乓球场
乙05
固定球桌,场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1
棒垒球场
乙05
不包括临时场地
52
室外射箭场
乙05
——
53
室外轮滑场
乙05
其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带跑道的跑道总宽度不小于5米。
利用公路、道路、广场等地进行活动的场地除外
54
板球场
乙05
场地为半径为75米的圆形场地。
55
木球场
乙05
——
56
地掷球场
乙05
塑质地掷球场地长宽不小于26.50×4.50米,四周围板高度为25厘米的沙土地或塑胶场地;金属地掷球场地长宽不小于27.50×3米、挡板高度为20厘米的沙土场地;小金属地掷球场地不小于15米×4米;草地掷球场地的边长为34米至40米的正方形或长方形的平坦草地。
57
室外门球场
乙05
——
58
室外人工冰球场
乙05
场地不小于56×26米。
59
室外人工速滑场
乙05
——
60
室外人工冰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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