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县农牧局责任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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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农牧局责任清单doc
涉县旅发委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整理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县政府工作情况,超前研究分析各方面的动向,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建议。
负责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旅发委
2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旅游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物旅游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定,统筹协调全县文物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县文物旅游工作。
负责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旅发委
组织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旅发委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和旅游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草拟全县文物旅游管理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监督实施。
旅发委
3
组织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县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组织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指导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旅发委
组织指导旅游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工作.
旅发委
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县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
旅发委
承担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旅发委
4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旅发委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普查,指导、协调全县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旅发委
负责向公众提供旅游咨询等旅游公共服务。
旅发委
指导旅游项目招商和建设工作.
旅发委
负责全县旅游项目投资统计工作.
旅发委
5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旅游执法工作和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质量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旅发委
拟定旅游设施和服务地方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各类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等企业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和日常质量监管。
旅发委
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旅发委
6
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度假等工作。
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
旅发委
负责全县旅游统计汇总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旅发委
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度假等工作。
旅发委
7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工作.
旅发委
8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制定全县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旅发委
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旅发委
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旅发委
9
对全县的各种文物依法进行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文物资源的调查、征集、勘探、发掘、管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负责对全县的各项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管理.
旅发委
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调查、发掘、宣传等业务工作.
旅发委
审查、申报县内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调拨、借用、复制、展览等工作。
旅发委
10
负责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和保卫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和保卫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旅发委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旅行社安全监督
旅发委
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3年3月6日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赴青岛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文旅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及时向组团旅行社传达了县领导的指示,并要求切实做好伤者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县政府相关领导及交管部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交运局
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
2
星级饭店安全监管
旅发委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
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市场监管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卫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公安局
消防队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文物保护管理
旅发委
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安局
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盗窃、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局
负责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气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周围环境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住建局
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国土局
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旅发委
2
接受游客的旅游咨询和投诉
受理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诉求,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发委
3
5.18国际博物馆日
组织开展好《5。
18国际博物馆日》举办各种宣传、纪念活动。
让更多的人了解博物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社会功能。
旅发委
4
世界文化遗产日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提高对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旅发委
5
教育培训服务
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心防".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积极开展文物、博物馆单位全员安全培训。
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旅发委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二)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有关事项的监督
(三)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一)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A级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景区是否符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7775-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配合省、市旅游局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配合省、市旅游局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省、市旅游局组织专家对需复核景区进行现场复核;
2。
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3。
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
(二)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有关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旅行社及旅行社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示上墙制度:
①安全组织②安全制度③导游管理制度④培训制度⑤应急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食物中毒、意外伤亡、交通事故)
2、安全档案资料:
①转发市局、县政府及县局的红头文件
②安全检查记录资料(自查、检查记录表)
重点是带团安全监管记录:
a.是否有租车合同,导游是否具有带团资质
b。
是否缴纳旅行社责任险
c.是否缴纳游客个人意外险
d.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健全
e.导游带团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 2现场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察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包括电话通知)
(2)现场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内其他部门检查
(3)督导整改
(4)总结汇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三)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旅游企事业单位(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管辖旅游单位年度旅游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检,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企事业单位自查;行业管理科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四)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配合省、市旅游局,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重点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配合省、市旅游局及县里其他部门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市局通知后,通知境内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迎检准备,配合好检查组工作.
安排行业管理科配合与省、市做好监督检查,并留存检查档案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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