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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词证据及其概念进展及和谐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论陈词证据及其概念
丛杭青朱健
提要:
陈词熟悉论是今世西方哲学熟悉论的重要话题之一。
关于陈词是什么,学者的意见存在不合。
能够将现有主流的概念分为三种类型:
以科迪为代表的证据观;以弗里克为代表的思想表达观;以拉基为代表的思想交流观。
通过对这三种类型概念的分析,能够看出语言交流行为是概念陈词的一个大体起点。
在陈词熟悉论中,充满着如此的问题:
陈词是信念的一个靠得住来源吗?
咱们如何才能信服地同意说者所说的?
知识可否依托陈词传递和如何传递?
陈词是不是像知觉、经历和推理一样是知识的大体来源?
但是,对陈词的概念问题,大多数学者的明白得不尽相同。
正如弗里克所说的:
“回忆咱们所讨论过的,咱们要质疑的更大的问题不单单在于,它是不是是一个特定的熟悉范围,而且还在于它是不是是一个统一的范围。
”
咱们对陈词的依托是普遍存在的。
关于所吃的食物,服用的药物,购买的物品,还有历史知识,科学知识,乃至自己的诞生日期,家庭背景等等的信念,咱们深深地依托于他人的告知。
尽管在咱们的日常生活和智力生活中,陈词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但当用传统熟悉论探讨知识的来源时,由于要紧集中在知觉、经历和推理上,陈词通常被人们所忽略。
在西方哲学史上,陈词的地位在休谟之前都没有取得过承认。
在《泰阿泰德篇》中,柏拉图(Plato)通过利用法律情景中的案例,指出陪审团或许能仅仅通过律师的说服力量和修饰技术确信抢劫案的靠得住事实,可是,即便他们的信念是真的,几乎也不能说他们明白了这些情形。
他以为,关于陪审团而言,抢劫案的信念永久也不可能算作知识,因为它是“仅能被目击证人所明白”的事实。
柏拉图以为咱们无法从他人的话语中明白事实。
通过漫长的历史变迁,文艺振兴以后,这种观点演变成极端本位主义的理智自治观。
笛卡儿鄙弃教育对咱们理智的成效,洛克的“不能以人为据”,④确实是这种本位主义理智自治观的表现。
在休谟那里,这种情形发生了转折,在《人类理智研究》第十节《论奇迹》中,他充分地确信了他人话语的证据性价值。
“在人类生活中,没有哪一种推理比陈词、目击证人和观看者那里取得的东西更普遍、有效、必要了。
”陈词证据(testimonialevidence)从此成为一个讨论至今的哲学主题。
但他采纳体会论的方式给予第二腹地位,将其视作归纳推理的一种变形,将它的有效性和客观性还原到了个人的观看和体会当中。
里德第一次给予陈词独立的证据地位,把他人话语视作一种“心灵的社会运作”。
这就意味着陈词必然以一个与其他人类理智交流的假设为前提,不可能将它还原为心灵的孤独运作。
与作为孤独理智行为的判定和推理作了对照以后,里德抱怨:
“咱们至今尚未给这些社会行为一个不同于它们所表达的运作的名字。
”
奥斯汀沿着里德的线路继续向前走,在他的“他人思想”一文中,被今世熟悉论学者广为引用的一句话是:
“权威的陈词使得我明白了不然我不可能明白的情形。
它是知识的来源。
”⑦他以为从他人那里第二手获知也是一种合法的明白理由。
尽管休谟以后的哲学家关于陈词态度发生了转向,但他们并无在熟悉论层面为陈词提供一套规那么,而这项任务是由今世学者来完成的。
一、科迪的狭小的陈词证据观
科迪继承了里德和奥斯汀的这一理念,“陈词证据组成了一个大体的证据范围,不能用诸如观看或演绎推理之类的范围对它进行还原和辩护。
”科迪试图在哲学层面上为陈词提供一套规那么。
由于哲学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的陈词,但证言本身却是法律的技术术语。
因此,他区分了自然陈词(naturaltestimony,日常生活中的陈词)和标准证言(formaltestimony,法律或准法律的证言)。
而科迪又以为自然陈词的概念与证据的概念是密不可分的,标准证言蕴涵了证据的含义。
因此,依照标准证言在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必要性和充分性,他提出了自然陈词的概念,即“自然陈词的三个充要条件”。
“说者S通过陈述p来作证(testify,下同),当且仅当:
N1.说者S对p的陈述是p的证据,而且是被作为p的证据而提供的;
N2.说者S有相应的能力、权威或资质去真实地陈述p;
N3.说者S对p的陈述与某些有争议的或尚未解决的问题相关(可能是p,可能不是p),而且直接提供给那些在那个问题上需要证据的人。
“
科迪的这些条件受到了普遍的批评。
尽管他试图概念一个自然陈词的概念,但仍像是在法庭上的作证和证言,而不是日常生活中的告知行为。
他的N1和阿钦斯坦的“潜在证据”超级相似,但要加倍严格。
潜在证据的特点是:
(1)即便h是假的,e也能够成为h的潜在证据;
(2)e是不是是h的潜在证据并非依托于任何人的关于e、h或他们之间关系的信念,在那个意义上,潜在证据是客观的;(3)e必需是真的,而h那么没必要。
另外,e真没必要蕴涵h真。
⑩N2条件的要害是,说者有如实说的能力,因此,说者的陈词(证据)必然是真的,不可能是假的。
下文介绍的德雷特斯克的品酒师案例确实是结合着N2从证据的视角分析了什么缘故科迪的证据概念是极为狭小的(对证据的要求太高)。
乔治是一名品酒专家,他能够准确地品出梅多克(Medoc)葡萄酒,而且他明白梅多克葡萄酒确实是波尔多(Bordeaux)葡萄酒,因为他明白梅多克地处波尔多地域。
他也能正确地品出基安蒂(Chianti)葡萄酒,并将其与梅多克葡萄酒区分开。
但是奇怪的是,乔治错误地以为拖斯卡纳(Tuscany,基安蒂葡萄酒产区)是南波尔多的产酒区。
因此,他错误地把基安蒂葡萄酒也看成波尔多葡萄酒,而他人都不明白他有那个错误的地理信念。
一天,当酒宴同时上了梅多克葡萄酒和基安蒂葡萄酒时,乔治要了一杯葡萄酒并品出它是梅多克葡萄酒,他明白酒宴上了波尔多葡萄酒。
第二天,他的朋友迈克尔问他昨晚酒宴上了什么酒,乔治回答说波尔多葡萄酒。
乔治和迈克尔一起拥有“酒宴上了梅多克葡萄酒”这一信念,可是,乔治和迈克尔信念的证据却是不一样的。
乔治的证据是他的“品酒时的感觉”,而迈克尔的证据却是乔治这么说的。
那么乔治的话语可否作为迈克尔的证据呢?
依照科迪的陈词模型推论,不能。
因为一个错误的地理知识使得乔治的话语不能作为陈词。
进一步,通过对说者(乔治)增加N2限制性条件,乔治此刻不明白“酒宴上了梅多克葡萄酒”了。
依照阿钦斯坦的证据概念,不管乔治的话语是真是假,都能够作为迈克尔信念的(陈词)证据。
但依照科迪的(潜在)证据观,只有当乔治的话语是真的时,它才能成为迈克尔的证据。
可见,科迪对陈词的要求太高。
他依据标准证言来概念自然陈词,可是在他的概念中所采纳的证据概念远远严格于阿钦斯坦的证据概念,而这种严格的证据概念使得他的陈词模型缺乏足够说明力。
在N2中,说者的资质或权威,尽管是超级复杂,却明显是重要的。
但科迪关于什么是相应的能力、权威或资质,并无进行明确的界定。
弗里克对N2条件提出了强烈的批评。
她以为,关于听者而言,说者的能力、权威或资质组成了一个“不透明的类”。
至于N3,问题就更大了。
科迪自己也意识到N3的后一句话(说者S的陈述p直接地提供给那些在那个问题上需要证据的人)碰到了一个“脚印证据”的难题。
“例如,当e是地毯上的泥泞的脚印时,S确实是约翰进屋前没有擦净他的脚印。
即便约翰坦白了而且没有人需要证据,咱们仍是会以为e是S的证据。
尽管我疑心这种直觉是合理的,可是咱们不需要解决那个问题。
”可见科迪的回答是模棱两可的。
但是,依照科迪的陈词模型(N3)推论,若是约翰坦白了而且没有人需要证据,那么地毯上泥泞的脚印就不是证据。
不管是不是有人需要证据,脚印事实上始终是潜在证据。
的确,即便你的话语是不是是证据取决于我的需若是有理的,那什么缘故说你是不是在作证取决于我的知识状态或我的熟悉需要呢?
若是证据是相关于认知者来讲的,那么你的意见是不是是证据取决于你的意见提供给谁。
可是,咱们并非能由此得出下述结论:
若是你的话语不是证据,那么它就不是陈词。
格林厄姆以为,“我不需要你以告知的方式所转达给我的信息,但这并非意味着你不能提供陈词。
”
总之,依照科迪的狭小的陈词观(N1),若是一个陈述要作为陈词,那它确信是潜在证据。
因此,在科迪看来,一个不靠得住的作证者是不可能存在的。
就陈述p的说者(N2)而言,当由于缺少相关的能力、权威或资质而不真实地陈述p时,尽管他可能不是一个靠得住的作证者,他的陈词可能不是熟悉上一个好的信念来源,但他仍然能够作为作证者。
那个地址,科迪似乎混淆了如下两个问题:
在什么条件下S作证p?
靠得住的陈词和虚假的陈词之间有何不同?
至于N3,科迪没有熟悉到,关于听者而言,陈词是信念或知识的一个来源,而不管说者的用意是不是打算成为如此一个来源。
另外,科迪也没有熟悉到,一个说者能够作证,不管他的听者是不是需要。
咱们以为,陈词是一种语言的社会交流行为,是一种超级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没有必要在说者和听者之间设置如此多的限制。
科迪的陈词观,尽管揭露了陈词的证据结构,但它的法律证言色彩太浓厚,致使其关于日常语言与知识交流缺乏充分的说明力。
它把许多明显是陈词的例子排除在外了,因此有必要对科迪的陈词模型进行修正。
二、格林厄姆的修正
科迪的狭小的陈词观,依托于对标准证言中的证言分析。
在法庭中,通过质疑证人,只有当证人知足N2条件时,他才能提供证言;同时,被告是不是有罪处于争议当中,陪审团需要证据(证人证言)来确信。
关于证人在证人席上所说的是不是算作证言,陪审团或法官所依据的是,证人证言是不是知足N2和N3.“可是,不管是在法庭内仍是在外,这并非说明,所有作为证据的陈述事实上都必然知足这两个条件”。
法院提升证言标准的目的在于,确保在同意作证者陈述后所作出的审判是令人信服的,但这并非意味着陈词本身必需知足这些高标准。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证据的含义是陈词概念的核心,可是陈词的概念要大于证据的概念。
“陈词是极为一般的,而且并非会老是在熟悉论上有效的。
当咱们说明p,围绕p进行陈述时,咱们就一直在提供陈词,可是,咱们却可能没有传递知识,乃至也没有提供潜在的、老实的、绝对的或其他类型的证据。
”格林厄姆对科迪自然陈词的三个充要条件进行了修改。
“说者S通过陈述p来作证,当且仅当:
对p的陈述被作为p的证据;
想让他的听众以为他有相应的能力、权威或资质,能够真实地陈述p;
以为他对p的陈述与某个问题相关,他以为该问题是有争议的或尚未取得解决的(该问题可能是p,也可能不是p),而且S对p的陈述提供给他以为在那个问题上需要证据的那些人。
“
那个地址的修正有三个方面:
第一是N1中的前一句话(说者S对p的陈述是p的证据)被删除,只留下后一句话,格林厄姆并非以为处于讨论当中的陈述是潜在证据。
第二是将N2和N3修改成是说者的“用意”,即S以为他的听众相信他有相应的资质去陈述p(而不是他事实上有如此的资质)。
第三,依照格林厄姆的修正,即S相信有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有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格林厄姆的修正也使得说者能够去作证,而不管听者的需若是什么。
通过对科迪陈词观三个条件的修正,在格林厄姆的陈词概念中,三个条件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
修正后的观点幸免了科迪陈词观的许多问题。
但应该清楚的是,格林厄姆对陈词观的修正不能知足如下情形:
关于听者,陈词是信念或知识的一个来源,而不管说者的用意是不是想成为如此的一个来源。
例如,一个人身后,他生前的日记被公布出版,其实他全然不想把他的经历和思想作为证据提供给任何一个人。
再如,弗兰克以为咱们已明白校长辞职的信息,但事实上咱们并非明白。
此刻假设他随意地陈述了这一事实,他并非将那个陈述作为证据来提供,也不相信他的陈述与一些争议的问题相关,也没有将他的陈述提供给那些他以为在这件事上需要证据的人。
因此,弗兰克的陈述,不能够知足格林厄姆的G1和G3,不是一个陈词实例。
但是,他确实给咱们提供了陈词,咱们也因此明白了校长辞职的信息。
尽管格林厄姆的修正能够处置类似于“虚假陈词”和“脚印案例”的窘境,但他的陈词概念也是不完备的,一样也有“证据”的烙印。
今世陈词理论学者普遍以为,陈词的概念应能涵盖日常的语言与知识的交流。
应该说,若是咱们想去取得一个熟悉论上可同意的对陈词性质的说明,那么咱们完全能够拥有来自他人的陈词信念或知识,即便他们(说者)不打算把信念或知识传递给咱们。
三、宽泛的思想表达观
能够看到,不论是科迪的狭小的陈词观,仍是格林厄姆的修正,大体上都是基于证据概念作出的,咱们能够称其为“陈词证据观”。
例如,科迪和格林厄姆都以为“一个说者通过作出一些陈述p来作证”。
与这种陈词证据观不同,那些对陈词熟悉论感爱好的人常常拥有一个宽泛的陈词思想表达观(以下简称“思想表达观”)。
持这一立场的代表人物要紧有弗里克、奥迪和索萨等。
弗里克以为,“由陈词所组成的知识并非是一类不同凡响的知识,因此,不需要对陈词加以专门的限制。
若是考虑到一个理性的听者应当遵守的熟悉论标准,那么陈词是一种相关种类的宽泛告知行为。
”“目的在于交流的断言,不管断言者的主观状态是什么”。
“普遍的告知在主题事件上并无限制,或与它的说者在熟悉关系上没有限制。
”奥迪宣称,“当哲学家谈论陈词时,在他们头脑中显现的并非是在法庭上的证人的正式报告,在他们眼里,乃至不是信息的不自然的表达,而是一个人告知另一个人某事的方式。
”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陈词几乎应用到咱们对他人所说的每一件事上。
“人们告知咱们事物,偏向于在信息传递的意义上利用陈词。
”与此类似,索萨以为,陈词是思想或信念的一种表述,他们可能指向一样世界,不专门指向一个人。
例如,一个人身后,他生前日记的出版,也算作陈词。
为了明白得这种宽泛的陈词观,咱们能够剥离一些非本质的不同,集中刻画它们普遍共有的特点。
因此,一个宽泛的陈词观能够归结为:
说者S作证p,当且仅当S的陈述p是S的思想p的一种表达。
能够看到,宽泛的思想表达观有着显著的优势,它幸免了陈词证据观所带来的问题。
第一,在不是潜在证据或说者具有相应的能力、权威或资质去真实地陈述p的条件下,说者也能够正确地表达他的思想。
第二,这种观点以为,关于听者而言,陈词成为信念或知识的一个来源,而不管说者的用意如何。
第三,这种陈词观许诺,说者能够作证,不管他的听者的需要或爱好。
第四,这种陈词观仅仅要求一个人能表达他的思想,因此,在缺乏“有争议的或尚未解决的问题”(N3)的条件下,S也是能够作证的。
可是,这种陈词的思想表达观太宽泛了,尤其是它没有熟悉到非信息的思想表达和陈词之间的区别。
例如,假设逛街时我说,“啊!
今天天气真好!
”尽管它表达我的思想:
今天真是一个好天气。
但咱们不可能把它看做提供或转达信息,事实上它仅仅是谈话的填充物,类似于心境的表达。
再如,在一群朋友中,奈德讲了一个笑话,我随声附和道,“他有一种很强的幽默感。
”一样,尽管我表达了我的思想:
奈德有一种很强的幽默感。
但背景是咱们都明白奈德有一种很强的幽默感,因此我的表述仅仅是一个对朋友的笑话有礼貌的回应。
再如,“啊,何等宏伟的一棵树!
”这仅仅表达了树的宏伟,并非是作出陈词,因为陈词的概念与转达信息的概念是紧密地连接的。
针对宽泛的陈词观,拉基举了一个反例。
在一幕戏剧中,演员爱德佳说出台词:
“关于我,生命再也不有任何意义!
”咱们以为,尽管台词是他思想的表达,但不能作为陈词。
但持宽泛陈词观的人可能会否定它是爱德佳思想的表达,因为他们以为爱德佳相信自己的台词(“关于我,生命再也不有任何意义”)是没成心义的。
但是,若是宽泛的陈词观的拥护者持有如此的回答,那么咱们有理由以为这种回答是不成立的。
第一,他们持有的“思想表达”的标准会致使如下窘境,即标准证言不能知足宽泛陈词观。
例如,在法庭上,克拉勒作证她亲眼看见被告出此刻这起凶杀案中。
咱们进一步假设,她做的是伪证。
尽管在任何意义上克拉勒都可不能相信自己报告给陪审团的事实,可是她能提供陈词却是被普遍认可的。
因此,在这两种相似的场景下,若是持宽泛陈词观的人排除爱德佳的陈述作为陈词,那么想支持克拉勒的陈述作为陈词似乎也是没有理由的。
第二,当一个演员短暂地沉醉于他的角色的时候,他演说的台词固然可能是他思想的表达。
可是,在语词的日常合理利用的任何意义上,咱们把如此的台词作为陈词将是超级奇怪的。
科迪和格林厄姆在证据的基础上概念陈词,将许多语言交流行为排除在陈词之外,是一种狭隘的陈词观。
而宽泛的思想表达观那么走向另一个极端,宽泛到以至于无法排除非信息的思想表达。
因此,咱们所需要的陈词概念,比宽泛的思想表达观要有更多的限制,但比科迪和格林厄姆的陈词证据观要有更少的限制。
四、拉基的思想交流观
库什说:
“在熟悉论学者中,关于如何最正确地界定陈词范围的问题,并无一个普遍认可的意见。
最狭义地明白得,陈词在法律情景中有它的地位,陈词是站在证人的角度给出的证言。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陈词代表了咱们的”熟悉依托性“。
也确实是说,作为认知者,咱们在多种方式上依托他人。
处于这两个极端中的另一种立场是,将通过陈词而取得的知识与通过他人此刻的或过去的指示性的话语而取得的知识等同起来。
”
在以往的概念中,陈词有两个明显的互不相关的特点。
一方面,就说者而言,陈词常常被作为一个成心图的行为。
这要紧体此刻科迪和格林厄姆的陈词证据观上。
另一方面,关于听者,陈词又被以为是信念或知识的一个来源。
在那个意义上,陈词并非依托于说者的用意,而依托于听者的需要。
这要紧体此刻弗里克、奥迪和索萨的宽泛的思想表达观上。
事实上,狭小的陈词证据观和宽泛的思想表达观都没有熟悉到如此的不同:
“关于说者,陈词作为一个成心向的活动;关于听者,陈词作为一个信念或知识的来源。
”作为一种语言行为,陈词是将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路的。
拉基的陈词观是成立在语言交流行为的基础上的。
因此,咱们称之为“陈词思想交流观”(以下简称“思想交流观”)。
一方面,为了表达陈词概念,他主张利用“一个交流行为a转达信息p”。
他主张利用“信息”一词,而反对利用“陈述”一词。
在他眼里,狭小的陈词证据观和宽泛的思想表达观都是依照陈述作出的。
他以为,在有些情形下,不利用陈述的形式也能够作出陈词。
例如,有人问你在厨房是不是有咖啡,这时你正吃着东西,因此以一个颔首回应。
尽管颔首不是陈述,但在那个情景下,它是一个人思想的表达,能够成功地完成信息的交流。
因此,关于“一个交流行为”,他建议说者仅仅需要表达交流内容。
另一方面,从陈词证据观的角度来看,在一个人陈述的内容和被作证的内容总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可是,拉基以为一个人陈述的内容有时能够作证两个内容。
例如,你问我:
“外面在下雨吗?
”我说,“在壁柜里有一把雨伞。
”在那个背景下,我的陈述“在壁柜里有一把雨伞”应该意味着转达信息:
“在壁柜里有一把雨伞”和“外面下着雨”。
因此,“一个交流行为a转达信息p”意味着如下三点,
1.当a是一个陈述的话语(utterance)时,它表达命题p,a转达信息p.
2.当〈p〉是a所转达的一个明显的、不可忽略的实际含义时,a转达了信息p.
3.在一个交流行为a表达命题q中,若是〈q〉蕴涵〈p〉,那么a转达p和q两种信息,这(关于在交流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正常的听者或一个有能力的说者而言)是明显的。
拉基关于“一个交流行为a转达信息p”的说明主若是为了说明两种陈词:
说者陈词(speakertestimony)和听者陈词(hearertestimony)。
拉基的说者陈词如下:
说者陈词:
说者S通过一个交流行为a作证p,当且仅当,在某种程度上依照a的可交流的内容,S合理地打算转达信息p.
从说者陈词的概念中,咱们能够看到两点。
第一,在交流行为提供的命题和命题作证的内容之间没必要有一个直接的对应。
这是因为说者不仅要意识到一个交流行为a和作证的内容p之间“合理地”衔接,而且更要意识到作证的内容之间必需“合理地”衔接。
例如,我通过交流行为表达命题“有雨伞在壁柜里q”,就能够作证“外面下着雨〈p〉”和“有雨伞在壁柜里〈q〉”。
这确实是因为我意识到〈q〉蕴涵〈p〉是一个明显“合理的”衔接。
第二,“在某种程度上依照a的可交流的内容”那么说明:
若是所提供的一个可交流的行为没有转达信息,那么那个交流行为不具有作为说者陈词的资格。
就听者而言,拉基并非要求陈词说者有任何的用意。
因此说者陈词说明,陈词能作为他人的信念或知识的一个来源,不论说者是不是有如此的用意。
据此,一个人身后他生前日记的出版和弗兰克关于校长辞职的陈述都是能够作为陈词的。
事实上,拉基在这儿想要表达的观点是,即便说者从来就不打算把他的陈述或思想作为信息转达给任何一个人,但说者仍可能作证。
类似地,拉基建议听者陈词如下:
听者陈词:
面对H,S通过一个行为交流a作证p,当且仅当,H作为S的听者,在某种程度上依照a的可交流内容,合理地同意a作为转达信息p.
在以上概念中,他再一次提及了“合理地”和“在某种程度上依照a的交流内容”两个短语。
“合理地”目的在于确保一个交流行为所提供的内容和一个听者所形成的信念之间存在一个相关的衔接。
例如,关于一个正常的听者,将所同意的“雨伞在壁柜里”的陈词作为转达“外面正在下雨”的信息,这是合理的;关于一个正常的听者,将所同意的说者的“香蕉是黄色的”陈词作为转达“草是绿色的”信息,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增加“合理地”是为了说明,若是那个交流行为有这种不衔接的内容,那么就不能作为听者陈词。
在某种意义上,“依照a的可交流内容”确实是为了排除如下情景:
听者所形成的信念在本质上不是依照说者陈述中的可交流的内容形成的,而是依照听者所听到的和听者在体会上的知觉或推理一起作用形成的。
在概念说者陈词和听者陈词后,拉基给出了一个陈词的普遍概念。
T(陈词):
S通过一个交流行为a作证p,当且仅当,在某种程度上依照a的可交流的内容,
(1)S合理地企图(intendto)表达信息p,或/和
(2)a合理地被作为转达信息p.
拉基还对
(2)作出了一个修正(2*),a合理地被或应该被作为转达信息p.
与证据观和思想表达观相较,咱们以为,拉基的思想交流观是相对完善的。
科迪的证据观不区分,或说归并了说者陈词和听者陈词,因此科迪无法处置下述两种情景:
一个说者企图表达听者不需要的信息和一个听者误把一个交流行为作为某种信息的表达,但说者却不是以如此的用意提供的。
因此,科迪的狭小的陈词观既不能知足说者陈词,也不能知足听者陈词。
而格林厄姆对陈词的修正,使得关注点离开听者,仅仅集中在说者的意向和信念。
在理讲解者陈词方面,与科迪相较,尽管格林厄姆或许更成功,但他的修正并无考虑到听者陈词。
与宽泛的思想表达观相较,拉基的思想交流观区分了说者陈词和听者陈词,这使他能够提供一个加倍具有限制性的说明。
关于宽泛的思想表达观,一个说者作证唯一需要的条件是表达自己的思想。
显然,这种陈词概念太宽泛了。
它没有从真正的陈词事例中区分出非信息的表达。
说者陈词和听者陈词的区分那么幸免了如下问题:
若是说者不合理地企图通过交流行为转达某种信息,若是听者不合理地把交流行为作为某种信息的表达,那么它们就不属于说者陈词或听者陈词的事例。
它们仅仅是一个随意的评论或废话。
由此可见,拉基的思想交流观是具有必然的启发性的。
可是,拉基的思想交流观也存在着问题。
第一是,衔接的模糊性与随意性。
他强调如下的“合理地”衔接:
在说者陈词中,不仅在交流行为所提供的命题和命题所作证的内容之间,而且在命题所作证的不同内容之间;在听者陈词中,一个交流行为所提供的内容和一个听者所形成的信念之间。
但事实上,如此的衔接往往是超级模糊的。
因为衔接的条件是多样的,人们很难判定在哪个条件下,衔接恰好是“合理的”。
第二是,蕴涵前提。
依据拉基的说者陈词,一个说者向听者作证,能够知足如此的情形:
关于一个正常的听者,通过一个语言交流行为,接收听者的命题“雨伞在壁柜里”,然后取得“外面正在下雨”的信息。
尽管如此作证或许是合理的,但如果是咱们站在一种纯粹陈词的立场上,它是不适合的。
因为这种“合理”不单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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