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仲裁院裁决具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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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仲裁院裁决具法律效力
深圳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仲裁院-裁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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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仲裁院裁决具法律效力
昨日上午,“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在深圳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
据了解,目前国内通过政府行政法规形式设立专门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深圳是首家。
医患纠纷近年来已成为深圳市多发性社会矛盾纠纷之一。
信访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深圳市每年医患纠纷信访案件都超过1000宗。
近两年来,深圳市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近2000宗。
医院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不仅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医生的人身安全。
为此,深圳市政法委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去年12月22日经市政府四届153次常务会议通过。
今年1月22日,时任深圳代市长的王荣书记签署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14号政府令予以发布,于今年2月22日开始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受到了卫生部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许多兄弟省市的浓厚兴趣。
将仲裁引入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仅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也是一项创新。
根据《办法》规定,深圳市编办于今年9月27日发文批准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为深圳市处理医患纠纷工作建立了一个仲裁的平台,增加了一个解决医患纠纷的快速通道,对深圳市更好地调处医患纠纷、及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医闹”的不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患纠纷仲裁工作开展之后,也将大大减轻深圳市法院系统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方面的工作压力。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的成立,将为全国探索出一条多渠道快速解决医患纠纷的新路。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为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责仲裁和调解医患纠纷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八个方面:
一是制定《医患纠纷仲裁规则》;二是医患纠纷仲裁员的选聘和培训;三是医患纠纷案件的受理、调解和仲裁;四是对医患纠纷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五是医患纠纷仲裁案例的研讨和汇编;六是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七是与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八是医患纠纷仲裁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
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
昨日(12日)上午,深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主要负责人夏昆山接受了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市民如何通过仲裁这一新的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仲裁前需先调解
据了解,目前在深圳市,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的,一般通过法院调解和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仲裁裁决的医疗纠纷在深圳市尚无先例。
夏昆山介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受理医患纠纷案件的前提是:
医患双方必须在人民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由调解人员指引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目前,深圳市司法局已经在深圳市4家市属医院和8家区属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
医患双方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人员引导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再前往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进行立案。
夏昆山说,医疗仲裁案件区别于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仲裁案件的立案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像法律诉讼那样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地的法院受理。
二是仲裁案件没有标的大小(即案件赔偿金额)的限制。
三是仲裁裁决速度比法院诉讼快。
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就可以作出仲裁裁决。
一般的医疗纠纷为2至3个月结案。
即日起可受理医疗纠纷仲裁案件
记者了解到,目前《医患纠纷仲裁规则》仍在制定当中,但夏昆山认为,即日起受理市民的医疗纠纷仲裁案件已没有问题,“因为申请医疗纠纷仲裁,当事人必须先进行立案,根据程序,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而到那时我们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将完成。
”
申请医疗纠纷仲裁的具体流程是:
当事人一方提起仲裁申请——立案审查——仲裁院向对方送达参加仲裁的手续——对方收到仲裁通知后进行答辩准备——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也可由双方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庭进行案件审理。
目前,仲裁员队伍选聘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
这支队伍的人数在50至60人左右,一部分是专职工作人员,一部分是兼职工作人员。
仲裁员优先选用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医学知识的人才。
尽管目前医疗纠纷仲裁的收费标准还没确定,但夏昆山指出,医疗纠纷仲裁案件收费会低于经济案件的仲裁收费。
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仲裁院还会考虑一定额度的费用减免。
仲裁裁决具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另一位负责人郝忠贵告诉记者,法律诉讼与仲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两个平行的渠道。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满意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
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看几个方面:
一是仲裁程序有没有违法;二是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三是仲裁员有没有枉法裁决。
经过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夏昆山提醒市民,仲裁裁决也离不开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结果。
不过,当事人可以选择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选择上海等国内其他城市的医学鉴定机构。
对于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供医疗鉴定机构名单。
双方同时选定该鉴定机构的,仲裁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抽签决定鉴定机构。
昨日上午,“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在深圳仲裁委員會正式成立。
據瞭解,目前國內通過政府行政法規形式設立專門醫療糾紛仲裁機構的,深圳是首傢。
醫患糾紛近年來已成為深圳市多發性社會矛盾糾紛之一。
信訪統計顯示,從2006年起,深圳市每年醫患糾紛信訪案件都超過1000宗。
近兩年來,深圳市法院系統每年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近2000宗。
醫院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極易形成群體性事件,不僅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甚至會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威脅醫生的人身安全。
為此,深圳市政法委牽頭起草瞭《深圳市醫患糾紛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已於去年12月22日經市政府四屆153次常務會議通過。
今年1月22日,時任深圳代市長的王榮書記簽署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14號政府令予以發佈,於今年2月22日開始施行。
《辦法》的頒佈實施,受到瞭衛生部的高度關註,同時也引起瞭許多兄弟省市的濃厚興趣。
將仲裁引入醫患糾紛處理機制,不僅是一種積極的嘗試,也是一項創新。
根據《辦法》規定,深圳市編辦於今年9月27日發文批準深圳仲裁委員會設立“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為深圳市處理醫患糾紛工作建立瞭一個仲裁的平臺,增加瞭一個解決醫患糾紛的快速通道,對深圳市更好地調處醫患糾紛、及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打擊“醫鬧”的不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醫患糾紛仲裁工作開展之後,也將大大減輕深圳市法院系統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方面的工作壓力。
“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的成立,將為全國探索出一條多渠道快速解決醫患糾紛的新路。
“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為仲裁委員會下設的專責仲裁和調解醫患糾紛的職能機構。
其主要工作職責有八個方面:
一是制定《醫患糾紛仲裁規則》;二是醫患糾紛仲裁員的選聘和培訓;三是醫患糾紛案件的受理、調解和仲裁;四是對醫患糾紛仲裁工作進行指導;五是醫患糾紛仲裁案例的研討和匯編;六是與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機構的聯系和溝通;七是與醫療機構和醫療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八是醫患糾紛仲裁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宣傳。
如何通過仲裁解決醫患糾紛
昨日(12日)上午,深圳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主要負責人夏昆山接受瞭記者采訪,詳細解讀瞭市民如何通過仲裁這一新的途徑解決醫患糾紛。
仲裁前需先調解
據瞭解,目前在深圳市,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發生醫療糾紛的,一般通過法院調解和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通過仲裁裁決的醫療糾紛在深圳市尚無先例。
夏昆山介紹,“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受理醫患糾紛案件的前提是:
醫患雙方必須在人民調解失敗的情況下,由調解人員指引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目前,深圳市司法局已經在深圳市4傢市屬醫院和8傢區屬醫院設立瞭醫患糾紛調解室。
醫患雙方調解不成的,由調解人員引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然後再前往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進行立案。
夏昆山說,醫療仲裁案件區別於法院受理的醫療訴訟,有三個方面的優勢。
一是仲裁案件的立案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像法律訴訟那樣必須由醫療機構所屬地的法院受理。
二是仲裁案件沒有標的大小(即案件賠償金額)的限制。
三是仲裁裁決速度比法院訴訟快。
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當天就可以作出仲裁裁決。
一般的醫療糾紛為2至3個月結案。
即日起可受理醫療糾紛仲裁案件
記者瞭解到,目前《醫患糾紛仲裁規則》仍在制定當中,但夏昆山認為,即日起受理市民的醫療糾紛仲裁案件已沒有問題,“因為申請醫療糾紛仲裁,當事人必須先進行立案,根據程序,大概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而到那時我們的所有準備工作都將完成。
”
申請醫療糾紛仲裁的具體流程是:
當事人一方提起仲裁申請——立案審查——仲裁院向對方送達參加仲裁的手續——對方收到仲裁通知後進行答辯準備——雙方各選定一名仲裁員並協商選定第三名仲裁員(也可由雙方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庭進行案件審理。
目前,仲裁員隊伍選聘正在緊鑼密鼓地展開。
這支隊伍的人數在50至60人左右,一部分是專職工作人員,一部分是兼職工作人員。
仲裁員優先選用既懂法律知識,又懂醫學知識的人才。
盡管目前醫療糾紛仲裁的收費標準還沒確定,但夏昆山指出,醫療糾紛仲裁案件收費會低於經濟案件的仲裁收費。
對於經濟困難的患者,仲裁院還會考慮一定額度的費用減免。
仲裁裁決具法律效力可申請強制執行
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另一位負責人郝忠貴告訴記者,法律訴訟與仲裁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兩個平行的渠道。
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或雙方不滿意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
法院是否撤銷仲裁裁決主要看幾個方面:
一是仲裁程序有沒有違法;二是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偽造;三是仲裁員有沒有枉法裁決。
經過法院撤銷的仲裁裁決無效,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夏昆山提醒市民,仲裁裁決也離不開醫學鑒定或司法鑒定的結果。
不過,當事人可以選擇廣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也可以選擇上海等國內其他城市的醫學鑒定機構。
對於醫學鑒定結果有異議的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供醫療鑒定機構名單。
雙方同時選定該鑒定機構的,仲裁委員會采納這一意見;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抽簽決定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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