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吴娇诉县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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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吴娇诉县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娇诉县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情介绍:
2009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原告吴×娇驾驶摩托车在秀里线太华镇玉井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30KM+300MS点时,由于叶×前等人在路面右侧堆放石子堆,长、宽、高约200CM×120CM×70CM,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信号,致使吴×娇摩托车撞上石堆后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严重后果。
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入市第二医院治疗,后转其他医院继续治疗。
2009年9月15日,经福建×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吴×娇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因事故发生在白天,且路面平直、视线良好,所以叶×前在事故路面堆放小石子堆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而吴×娇驾驶机动车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确定吴×娇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叶×前无责任。
2010年1月25日,吴×娇以叶×前、县公路局为被告,以叶×前等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石碓,县公路局未尽管护职责,应对原告受伤所遭受经济上严重损失、精神上惨重痛苦承担责任为事实和理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定残后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90067.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焦点:
县公路局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焦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路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虽然县公路局负有保障道路畅通的职责,但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及时”清除不等于“随时”清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县公路局没有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清除路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公路是处于全天候的使用状态,即使按照公路行业管理规范的巡查清扫频率的要求进行管理,也只能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予以处理,但无法预料公路上的险情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对公路上的杂物一出现就随时清除。
本案中,道路上的小石子堆是在清晨8时点左右堆放的,而事故在9时30分就发生了,时间十分短暂,县公路局不可能在辖区内高频率地、同时且全面地对公路进行巡查清扫,如果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已经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县公路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路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县公路局对辖区公路负有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要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对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职责,县公路局未全面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论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涉及的责任是物件侵权中的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所谓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该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第一是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障碍物,该障碍物妨碍通行。
第二是,造成的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
第三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也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侵权责任。
法律确立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意义在于:
一是确定设置障碍通行物损害的侵权责任,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一是对社会的警示训导作用,警示在公共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的法律后果,教育群众不得妨碍公共道路通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清障是公安局的职责是错误的,是对路障的错误理解,本案涉及的路障清除责任应属于县公路局。
2、本案侵权责任及归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归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只要具有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的障碍物,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并且设置障碍通行物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推定障碍物设置人或者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无须被侵权人证明;如果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无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3、本案县公路局负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侵权责任。
根据福建省政府1992年综338号文件规定,省、地市设公路局、县(区、市)设公路分局,县公路局对辖区内公路负有行政管理和日常养护两方面职责。
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规定,县公路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
县公路局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采取必要的清理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事故发生是因为叶×前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了石子堆。
公路上出现石子堆,客观上使公路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安全构成了危险。
对于公路上堆放了建筑材料等有主物的路障的,应由县公路局用行政手段责令当事人自行清除路障,拒不自行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物发生侵权责任的由设置该障碍物行为人承担责任。
可见,作为发生事故公路的管理部门,公路局负有对辖区公路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
县公路局要“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当提供符合公路规范标准的通行路况及环境,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公路局未能及时清除路障,就不可能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公路局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推定为存在维护、管理有过错,所以县公路局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此事故中所起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县公路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是按份责任。
县公路局其管理上的过错行为这一偶然因素与叶高前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小石子堆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系相对独立的两个行为,两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也即不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系多因一果,两被告的行为偶然性结合即间接结合造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
5、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应选择民事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原告选择了民事赔偿是正确的,完全可以适用民法的侵权理论。
本案存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
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一种行为往往有可能既违反了公法的规定又违反了私法的规定,从而符合多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公共设施致害而言,因国有公共设施属于民法上的特殊物件,当产生致害后果时,有可能符合民法中物件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法管理国有公共设施又是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损害后果的又可能符合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此种情形下,两种责任是竞合的。
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属于非权力的公共行政,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行政法律关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斥某种赔偿形式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更符合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立法精神。
6、实践建议。
应该在公路沿线村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占用道路;设置公路安全法制宣传专栏;在沿路各村庄聘请公共道路安全、病害联络员,以延伸公路管理广度、深度,联络员负责及时报告路障、路病、路害险情,并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六、应用:
本案例在提交前未在教学中应用。
附:
(一)福建省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福建省公路局普通公路养护办法。
附:
(一)福建省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1、福建省公路局路政执法依据
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部委规章(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2、福建省公路局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处罚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清理、扣留违法作业工具或者违法占道物
执法依据: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
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2)行政监督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路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
(二)福建省公路局普通公路养护办法
1、《福建省普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第三章《路面工程养护》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车的安全、顺畅,提高路面的使用寿命,养护部门必须随时掌握路面的使用状况,加强养护,及时修补各种破损,保持路面经常处于清洁、完好状态。
工作内容包括:
一、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清捡,保证路面清洁;
2、《福建省普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第六章《日常清扫保洁》
第五条 清扫保洁对象主要是:
路面(含环岛、桥面)、中央分隔带、路肩及路基边坡和边沟等。
第六条 清扫保洁:
一、一般要求:
公路日常清扫保洁采取人工保洁或机械清扫的方法,一级公路的保洁必须保证每天一个来回清扫;二级及以下公路的保洁根据不同路段制定不同要求,及时清扫。
夜间,班站内应有值班人员,随时清理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路面污染。
二、路面保洁:
1、路面上应无砂、石、泥、油污及其它废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清除车辆的抛、洒、滴、漏物,消除产生交通事故的隐患。
三、中央分隔带保洁:
中央分隔带内无飘洒杂物,无堆积物。
四、路肩、路基边坡和边沟保洁:
路肩、路基边坡和边沟内无各种废弃物。
3、《福建省普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第八章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公路养护巡查,是公路日常养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进一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道班(公路站)工人应坚持每天上路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日记),内容包括:
路段桩号、公路状况(病害名称及数量、损害程度)、处理情况(清除、修复或上报等)。
对较大的病害或突发事故等应迅速向公路分局反馈。
第三条 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路面堆积物、垃圾、桥涵及排水系统堵塞等),能及时处理的要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病害,应及时、快速处治,消除隐患;对因公路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时,应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并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修,如一时难于抢通的,要及时设立醒目、规范的警告标志和绕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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