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律师拟定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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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律师拟定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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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律师拟定版本
徐州XXXX有限公司
XXXX技改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徐州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省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签订地点:
徐州XXXX有限公司
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徐州XXXX有限公司
发包人:
徐州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省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就XXXX技改项目电气安装事宜(本合同统称为工程)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徐州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今将甲方工程交由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承做,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徐州XXXX有限公司技改工程电气安装施工。
第二条:
工程地点:
徐州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工程范围:
详招标文件、施工说明、标单、依设计院所设计之蓝图和现场勘查为施工依据。
从35KV中央变至XXXX10KV站,沿天安栈桥安装电缆桥架约1480米,过河顶管约200米左右(或使用栈桥桥架),3个电缆井,并铺设四根高压电缆YJV-3*240电缆(长度4*1600米)、以及10KV站高压工段电柜安装、中控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安装、备煤工段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安装、炼焦工段、熄焦工段、筛焦工段、循环水泵房工段、鼓冷工段、制冷站工段、除尘地面站照明、总平面照明等各工段的桥架、电缆沟、穿线管、电柜、操作箱、防火封堵、接地、支架、照明、磨电道、其他基础等安装调试(实际施工量参照图纸共计50份)及后续化产粗苯工段电气安装、天安XXXX10KV、35kv新老高压电气设备的校验(老设备指天安和XXXX的高压设备),并出具报告。
施工工程量见附表:
附表包含主材、辅材及后续化产粗苯改造三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详见主材表),辅材由施工方提供(辅材清单未标注的材料,施工方参照图纸进行核算,图纸未标注的低值辅材由施工方提供)。
第四条:
工程总价:
RMB:
叁佰伍拾伍万元整(含税)。
乙方认为无漏估专案或数量,标单内原列专案仅供参考估价之用。
乙方绝不借任何理由要求加价并愿按照本合约造价、期限及图说内容规定全部完成。
第五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
本工程期限自20XX年11月10日安装调试结束,逾期罚责详本合约第廿四条之规定。
2.因故延期:
(1)如因工程变更致增加工作超过本合同内所订工程数量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3日内以书面提出所需增加之工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或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3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附展延工期明细表),经甲方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
展延之日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形,酌情给予补偿。
第六条:
付款办法
1.本工程预付款20%。
2.进度付款爲工程总价之80%,依乙方当月实际进度之80%按月给付,并减去工程预付款。
乙方应于当月30日申请款,经甲方及相关单位审核淮无误后于次月10日支付,如遇例假日顺延。
3.本工程质保款为工程总价之10%,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发放。
第七条:
1.乙方应负责包含土建安装工程并负担所有的费用。
2.乙方应负责包含电气接地、防火封堵等工程。
第八条:
施工计划
1.乙方应于正式开工前,应拟定施工计划,并于开工前七日内将施工计划交于甲方核可,施工计划应至少包括:
(1)工地组织表,包括重要工作人员姓名、资历、联络方式及负责业务范围。
(2)工程执行计划,说明各项工程执行计划及如何协调配合。
(3)动员计划,说明施工场地,营舍之配置计划,人员车辆及装备进入工地开始工作日期。
(4)工程进度表:
说明各单项及整个工程开工及完工日期,及各施工顺序及完成关键性工作之要径及日期。
(5)安全计划:
说明爲完成本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6)品质控制计划:
说明爲完成本工程所采用的品管措施。
(第九条:
转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但基于确切合理合法之理由须将一部份工程分包他人承办时,须于施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提送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办理。
且乙方必须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乙方对分包人的资质有审核义务。
2.乙方将一部份工程(只限于土建及结构件)分包他人承办,其范围应在承揽工程总价百分之三十内,超过此范围时,则以违约论处,乙方并不得将工程主要部份分包他人处理。
3.分包商必须遵守本合约及所有附件之全部规定,且必须加入[安全卫生管理协定组织]。
4.甲方如发现分包商有偷工减料或未照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规定办理,经甲方认爲有终止分包必要者,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依照办理,不得推诿,并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5.核定分包工程之价值计算,应使用本合同单价,包括劳务及有关必备材料等,甲方不另计给。
6.分包商于本工程进行中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上之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工程图说
1.乙方业已详阅本合同文件并勘查工地,应切实依照办理,如因乙方之疏忽,未能熟悉工地情况而遭受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有规定未尽详明而在技术上或习惯上必要之工作,乙方应依照甲方指示办理,不得推诿或要求补偿。
施工期间如乙方遭遇之实际状况或人为障碍与图说不符,应即报请甲方裁决处理,其所需之费用及工期,按变更设计程式办理。
2.本合同文件:
一切规定得互爲补充,文件内容如有抵触时,依本合同主文第四十二条之优先顺序爲淮。
3.乙方应在各项工作开始前3日将该工程之现场施工图及样品送请甲方核定,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如施工详图送审之顺序或时限不适当或审查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进度,乙方不得藉词要求展延工期,另涉及整体配色考虑之材料亦应同时一併提出,以利审查。
第十一条:
工地管理
1.乙方应派一名经甲方核定之富有工地工程经验之工地经理常驻工地,依照预定施工图说及进度表确实督导施工,代表乙方执行合同与本工程事项并负责工人之管理及给养等,甲方得随时撤回该项规定而勿需说明理由,乙方工人如有意外发生,及触犯地方治安条例所引起之纠葛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工人遇有意外伤亡情事,由乙方自行料理,与甲方无关。
乙方所派工地经理,离开工地时,须将代理人姓名通知甲方并须经甲方核定,倘甲方认为乙方所派工地经理不称职时,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
2.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提名一独立之品管经理并附详细学经历,报请甲方核定由其负责统筹管理第一阶之质量管理,并授权其在品管业务中依据施工说明书中总则第23、24、29条规定办理品管作业,并于每月月底提出报告予甲方,品管经理一经核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3.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设一独立之安卫负责人,报请甲方核定,由其代表乙方依本合约第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令、标准负责统筹安全卫生之管理。
4.乙方对于工地材料机具设备,不论为自备或由甲方供(借)给,均应妥善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具材料
1.本工程所需一切机具材料,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概由乙方自备。
2.凡构成本工程之一部份之机具材料由乙方提供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之外,均以合格新品为淮。
器材运抵工地时,应报请甲方查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出专门机构之检验报告,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不合格之器材,应由乙方立即运离工地,因而发生之一切损失与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一切进场之机具材料,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运离工地。
4.一切器材虽经甲方检验合格,但在施工时发现有瑕疵者,甲方可拒用并要求更换之。
5.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指定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度与道路之畅通。
第十三条:
工地安全卫生设备
依发包文件第五大项“施工安全卫生及清洁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保险
1.本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向合法保险业者办理投保下列各项保险、投保期限应自本工程开工日起至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天爲止,乙方并应于开工前提出各该保单(或暂保单)供甲方查核,惟保险不减免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所应负担之义务与责任。
(1)营造工程综合责任险:
本项由乙方以甲乙双方爲共同被保险人投保并由乙方负担保险费,其保险范围及金额应完全涵盖本工程所有专案及承揽金额。
保险金额必须使用于本工程,不得挪用他处,如领取之保险金额不足抵偿工程受害损失时,其不足之数由乙方负担,惟本项保险之自负额部份,由乙方负担(保险副本交由甲方保管)。
(2)营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责任险:
本项由乙方以甲乙双方之共同被保险人投保并由乙方负担保险费,以保障被保险人免除因本合同之执行遭致第三人之伤亡及财产损害所引起之赔偿。
若赔偿额不足时,由乙方负责,惟本项保险之自负额部份应由乙方负担。
(3)乙方员工之保险:
本项由乙方投保,乙方并应责令其承包人亦切实依照办理,乙方应保障甲方免除因本工程劳工伤亡所所引起之一切责任或赔偿(补偿金:
若领取之保险金额不足赔偿损失时,其不足额,应由乙方负担)。
(4)营造机具综合保险:
由乙方负责投保,乙方于本工程所需使用之营造机械、外购器材之海、陆、空运输,自备或租用车辆等之保险。
2.保险费应计算入合同总价金额内甲方不另计给。
3.工程进行中,乙方若拟撤保者,应事先以书面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后,始可撤保。
唯乙方仍应负履行本条投保上述工程保险之责任。
4.工程保险期限若因工期延长,乙方应办理续保,如因怠于续保,致会损失于甲方者,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
1.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更改或增减之权。
2.乙方遇无法预知之情况或实际情形与设计图说相差甚巨时,可提出要求变更设计。
3.甲方在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词推诿或提出异议。
4.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增减金额按工程数量之增减,数量与合约所附之单价计算。
如有新增专案,其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合理单价。
但仅修改式样或零星之处、或者工程惯例所不可缺少者,属图样及施工说明书未经载明,乙方应照做,不得推诿及另索造价或要求加价。
5.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期限延长或缩短者,乙方应依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申请,甲方依实际情形核定工作期限之延长或缩短之日数。
6.因工程变更而增减工程价款及工程期限,经议定后以书面附入本合同作爲有效之附件。
7.如有合同外的新增或变更专案,在甲乙双方无法共同议定合理单价时,甲方有权将该专案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并向乙方支付该项发包价之3%管理费。
乙方须配合新进厂商之工作,不得推诿、刁难或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
1.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规定,相关法令、标准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等有关规则,随时注意工地安全及对水灾、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之防范,并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卫生人员常驻工地,代表乙方负责安全卫生措施。
乙方如未按规定设置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施工期间经甲方或主管机关发现设置不妥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经通知改善后仍未改善者甲方得暂停发给到期之估验计价款,直到乙方改善为止,如因乙方之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一切责任。
乙方并应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所负赔偿(补偿)责任或所支出之费用,负完全赔偿责任。
2.本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紧急事故,迫于情势危急,无法立即通知甲方,且有影响生命财産安全时,乙方得不经甲方之指示而采取适当行动,以防止生命财产之损失,惟须于事后三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
如甲方有所指示时,乙方亦应照办。
3.乙方应严所属员工绝对禁止在工地所在地方及甲方所属区域内赌博、斗殴、酗酒、叫闹、闯荡、奇装异服、赤膊上身、随地吐痰、乱抛什物、高速行车等影响全区安宁及秩序事情之发生。
工人如有疾病、传染病等事情发生,乙方应迅速将其遣离工地,送医就诊,所有工程进行中途发生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办理因而损害甲方人员或财物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其因施工须要暂停交通时,需有适当临时交通线及安全设备等,其馀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日间挂红旗或危险灯号标示牌等。
夜间挂红灯及围墙竹篱栅栏以保证安全,对于工地附近邻房人畜及公共设施,以及公私财产之安全必须防范,倘若有疏忽以致发生任何意外损失,由乙方负责。
5.如因乙方之疏忽、设备欠缺、材料瑕疵或施工不良,损害他人生命、身体及财产,致使甲方负担赔偿责任,受有损害或支出费用时,甲方对乙方及承办该工程之厂商有求偿权,俾维法制并杜绝纷争。
6.为确保工地及甲方所属全区安全,乙方应在基地范围四周立设临时防护措施,并管制出入口。
7.有关清洁卫生安全费用,乙方若在任何一个月内接到甲方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未进行任何改善的工作或采取任何措施,甲方有权在当月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按照投标文件中等卫生清洁安全费用的约定比例径行扣除,该扣除的费用将不再计价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
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随时注意避免因本工程之施工而损及工地附近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他公共事业设施之安全与营运。
如须事先获得主管机构之许可时,或须事先予以迁移者,均由乙方负责申请与联系,甲方应予以充分之协助,其规费除本合约另有规定或已列项给价外,凡属于工地范围内外之部份由乙方负担。
如因乙方之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并负担一切费用。
施工期间使用工地附近道路而损坏,乙方报请验收前应整修完毕,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
施工措施
1.水、电设施:
工地临时水电乙方自行负责。
若甲方未能提供临时水电,乙方不得以此要求任何赔偿及更延工期,使用临时水电所需安装之管线、电表、水表等由乙方负责。
2.工房、料房及其它临时性设施:
由乙方自行在工地附近寻觅适当地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行搭建,费用由乙方自理。
3.通讯设施
(1)本工程工地与对外联络之通讯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并负担其费用。
(2)如属必要时,乙方应装设、维护并管理工区内之通讯系统,其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如欲使用无线电讯设施时,应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获淮后始得装设使用。
第十九条:
配合施工
1.本工程如须与其他工程同时施工时,乙方应与其他工程承造人互相协调合作,避免施工衝突、互相干扰、或作不必要之挖掘修补等,以期全盘计划之能顺利完成,各承造人之间如有争议,乙方应遵从甲方之安排、调度与裁决,不得异议,亦不得向甲方要求补偿,乙方如未能遵从甲方之安排、调度与裁决,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之。
2.基地内原有植栽除因开挖基础之必要应报请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移植,不得任意破坏或砍除。
第廿十条:
灾害处理
1.本工程施工期间,若遇事故使本工程遭受损害时,乙方应于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乙方,并于三日内提出书面报告予甲方;若经证实爲乙方之疏失或可归责则于乙方疏失所致者,应由乙方负赔偿之责;若为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确非乙方疏失所致者,经报告甲方并取得证明后,双方依下列规定处理:
1.已完成工程由乙方负担损害。
2.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确已影响工程进行者,乙方得按实情申请展延工期,由甲方核定。
3.乙方自备之材料、机具及设备概由乙方负责。
4.甲方供给之材料、机具及设备,乙方确已善尽保管责任者,得由甲方负担,否则应由乙方赔偿。
但工程已规定须投保各项保险(详第十四条)甲方概不补贴。
第二十一条:
障碍处理
本工程如因甲方处理、拆迁建筑物、、电力、电讯、瓦斯、给水设备等障碍物,或因变更设计,或因甲方供给及国外材料机具迟延运到等原因,影响部份或整个工程之进行时,得按实际情形,由甲方核定免计工作天数,或展延工作天数,但该原因消失时,乙方应全力赶办,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止结算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延期
本工程施工期间如有下列情况而影响工期,确非乙方之过失所致者,乙方得于事发当时按实申请展延工期,由甲方核定延期天数。
1.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之事故。
2.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
3.因变更设计或工程数量增减,其金额超过原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时。
4.其他由乙方申请经甲方核淮者。
第二十三条:
延期开工
合同签订后5日,因乙方原因无法开工者,甲方得要求无偿解除合约。
第二十四条:
逾期赔偿
1.本工程如系分阶段(里程碑时程)规定各分项工程之完工期限者,各阶段工程未能如期完成者,每逾一日,乙方应赔偿工程总价之千分之二金额之违约金,赔偿最高上限为工程总价之百分之三十。
2.乙方如未能于规定工期完工,则视为逾期,甲方得终止本合同,并按逾期之日数,每逾一日,乙方应赔偿工程总价千分之五金额之违约金,其逾期赔偿累计最高金额以工程总价百分之十五为限,惟该百分之十五不含分阶段工程逾期罚款之最高金额。
3.本条第2项之逾期违约金之费用,甲方得在乙方未领之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内扣抵。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赶工
本工程进行期间,如为配合进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认为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停工
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乙方应即照办,并继续维护已完成工程及在场之器材设备。
乙方因停工而发生之额外费用,包括一切应付工资及薪资,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除因下述原因停工者外,均由甲方按实补偿,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停工之十日内提出补偿要求,逾期不受理。
1.本合同另有订定者。
2.因工地天候状况而必须停工者。
3.因乙方过失而引起者。
第二十七条:
工地清理
1.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随时清除工地、工地附近道路及建筑物内一切废料、垃圾、非必要或检验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它设备,以确保工地安全及工作环境之整洁。
本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在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其附近道路所有废料杂物等,并将全部结构物清理整洁,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并应于工程完工后合理期间内,将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未用材料等全部拆离工地。
2.甲方所有道路或其他设备因乙方工料车辆来往或工地施工时损坏者,应由乙方无条件修复完整。
在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前,甲方对乙方领取尾款之签证得暂不签具。
第二十八条:
工地会议
施工期间应定期举行工地会议,乙方工地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得藉故缺席,另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公司负责人或技师或分包人亦应出席参加甲方临时召集之工地会议,并按会议决议事项执行之。
第二十九条:
保密义务
乙方,乙方所雇用之人员、其分包商及其分包商所雇用之人员,因本合同工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任何业务或技术上之机密者,均须负保密责任,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知悉。
上述人员如违反保密义务而泄漏甲方业务或技术上之机密者,乙方应对甲方负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义务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工程检验
1.本工程施工期间主办工程师按照规范规定查核工程品质时,乙方应于必要之配合与充分之便利,并派员协助办理。
2.主办工程师如发现乙方工作品质不符本合同规定,或有不当措施将危及工程安全时,得依指示乙方限期改善,或将不符规定部分拆除重做,如乙方逾限未办妥时,除依本合约第二十四条逾期赔偿规定外,并得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至乙方办妥并经主办工程师认可后始得复工,乙方不得藉词要求延期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部分完工
1.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甲方得先行验收已完工之一部分而予接管使用。
2.在不妨碍乙方施工之原则下,甲方亦得通知乙方而使用乙方之已完成部分工程,至于是否干扰施工,由甲方径行裁决,乙方不得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完工验收
1.乙方于工程完竣后,所有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设备应清理完毕,并将所有剩馀材料及设备迁离工地后,始可以书面报请验收,并应向甲方提报完整之工程资料,经甲方查核无未完成之工作专案后,方得申报初验。
2.本工程过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
由甲方进行初验。
验收时,乙方应派员会同办理,如乙方未到场,甲方亦得径行验收,乙方事后对验收结果不得表示异议。
3.于施工期间或完工验收时,如甲方认为有挖开或拆除一部工程之必要,以便利验收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
4.初验结果发现本工程有缺点或乙方工作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处,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无偿修改完毕。
乙方逾期未能修复或不为修改者,视同逾期完工,甲方除得依第二十四条逾期之规定罚款外并甲方得自行雇工办理,且所需或所生之工料费及甲方所遭受之损失概由乙方全部负担。
乙方所应支付之罚款及赔偿金,甲方得在乙方未领之工程款或保留款内扣除,不足之数由乙方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5.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将完工证明书发给乙方,并于乙方办妥工程保固保证后发还履约保证金。
且办理工程款结算,并核发工程尾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奖励
乙方对施工优良或缩短工期有卓越表现,甲方将赠予奖牌,并于日后主动邀请参加重大工程之投标,以资鼓励。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1.甲方如认为有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全部或一部份之必要者,随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全部或一部,乙方应即照办。
2.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除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得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招他商承办,或由甲方自理,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1)乙方假借他人商号名义办理本工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一部或全部转由其他厂商承作者。
(2)乙方不能依照规定日期开工达三日以上。
(3)乙方对本工程施工进度落后较预定进度甚多,显然不能如期完工、或工作草率,不听从甲方之指示改正者。
(4)乙方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无故全面停工达五日者。
(5)乙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之情事或其他因素而有不能履行乙方责任之虞,或乙方违背本合同或附件之规定者。
(6)其他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乙方倘因上列情事之一而遭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无论甲方自理或招他商承办,均应俟全部工程完工后始行结算,解除契约责任,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甲方仍得依法向乙方求偿,不在此限。
3.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或解除合同者:
(1)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同金额之百分之五十。
(2)非因乙方之过失而甲方要求停工达一10日。
(3)甲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本合约依本款规定而终止时,甲方除应计付乙方已完工作及到场合格器材价款外,并应补偿乙方因终止本合同而遭受一切损失,包括:
员工遣散费、机具设备及未收购器材拆除费,终止合约日起至乙方撤离工地日之停工费等,但乙方应于终止合同之日起7日内撤离工地,逾期未撤离之停工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对本工程之预期利润或乙方因履行本合约而放弃之代替工作获利机会等之损失,不得作为终止本合同之损失论。
4.乙方于终止合同后不得就未完成部份请求损害赔偿,经甲方付费之工程及材料部份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条:
履约保证
1.不设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保
1.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质保,并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保证金。
本工程保证金以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百分之十计算。
2.倘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他损失时,经查明系由于施工不合规定、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负责无偿修复。
若乙方于接到通知十日内未能履行时,甲方得动员保固金修复,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负责补足之。
3.保固保证金于期限届满且在保固间内之缺失乙方皆依规定修复完成时,由甲方于保固期限届满三日内无息退还,但乙方仍应依本地相关法令规定负保固及瑕疵修缮责任。
4.本工程保固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智慧财产权
本工程如有任何智慧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营业秘密等)之纠纷,诉讼发生,概与甲方无涉,乙方同意负责一切联繫事宜并全力解决之,除取得合法之授权,负担所有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损害赔偿外,并须确保甲方免受任何财产或声誉之损失。
第三十八条:
纠纷处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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