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贯彻落实某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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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贯彻落实某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某市贯彻落实某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健康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健康x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为深入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工作,根据x省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x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到x年,全市贫困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基本不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落实四重保障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40%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60%后,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90%(镇雄县不在市财政补贴范围)。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
各县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待遇倾斜:
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
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普通西医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
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乡级报销比例达75%、县级、市级、省级及省外报销比例达65%。
其中,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报销比例省、市、县、乡级统一提高到80%。
对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病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其中重型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住院待遇倾斜: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20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90%—9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85%;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70%。
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扩大保障范围:
2017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
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
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70%。
将保障范围扩大到门诊待遇倾斜的25种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到90%。
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县区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上述政策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不足部分由县区级政府通过整合兜底保障资金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
(牵头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除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外,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牵头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实施时间:
2017年起)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卫计部门要会同人社、扶贫、民政等部门,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2017年大病专项集中救治覆盖所有贫困县,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2018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
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达到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兜底,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牵头单位:
市卫计委<重性精神病的集中救治由x市精神卫生中心牵头>,协助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
鼓励组建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积极开展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按照“合理超支分担,结余按比例留用”的原则,将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牵头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单位: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二、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方便看病”
(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各县区和市直卫生医疗机构要推进信息联网步伐,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看病。
(牵头单位:
市卫计委,协助单位: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
人社、民政、卫计、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协助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
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
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健康卡。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
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除省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40%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60%外,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90%(镇雄县不在市财政补贴范围)。
(牵头单位:
市卫计委<为严重精神障碍者提供的服务由x市精神卫生中心牵头>,协助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7年起)
三、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好病”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五”期间,招录本(专)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321人,毕业后安排在县级及以下(专科生安排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业,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389人;培养县级骨干医师80人。
依托省内各医学类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到x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待遇。
采取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组建“医疗共同体”、组织“医疗小分队”等形式,定向服务基层,定向帮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2017—x年,每年向基层派遣140名医师。
积极引导经过全科转岗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牵头单位:
市卫计委,协助单位: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18年起)
(十二)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
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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