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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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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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Key)(以下简称单位数字证书)和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单位数字证书的申请及使用须遵守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
http:
//services-)。
2.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3.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一致的参保单位。
4.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参保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存在欠费。
3.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
特别提示:
※没有单位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前须到证书受理单位设置的证书受理点(证书受理点详见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
http:
//services-)申请单位数字证书。
※已有单位数字证书(USBKey)并已经开通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参保单位,如需使用已有单位数字证书(USBKey)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时还需填写及携带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书》一式一份。
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先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持以下材料于每月5—22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开户手续:
⒈《申请表》
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⒋单位数字证书(USBKey)
已具有单位数字证书(USBKey)并已经开通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参保单位,还需携带一份单位签章的《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书》。
三、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更改密码。
特别提示:
参保单位同一日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如连续录错登录密码十次,系统自动锁定账户至次日6时。
第二部分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一、网上申报人员增加
(一)职工新参统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时,须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
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
医疗增加原因包括:
新参统
2.参保单位于申报一至两小时后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
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行业统筹、军队)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
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须按规定携带两张一寸照片。
3.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
4.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前可先查询该人员缴费状态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当月导入成功符合新参统条件的人员,如当月未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新参统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的,则当月新参统职工未增加。
(二)参保人员的转入及恢复缴费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选择相应的增加原因。
增加原因包括:
失业转就业、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其它。
2.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特别提示:
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网上申报人员的减少
(一)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时,须选择相应的减少原因。
减少原因包括:
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转往本区、转往他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判刑、劳教、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
(二)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办理减少原因是转往外(本)区的,转出成功后,无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转出审核。
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打印相关表格:
※选择减少原因为判刑、劳教、参军、出国及非带薪上学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
※选择减少原因为转外国籍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
※选择减少原因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农民工解除合同的还须留存《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
办理医疗减少的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除上述减少原因的其他人员减少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网上申报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变更
1.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单位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单位简称、单位电话、单位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姓名、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支付业务经办人姓名、支付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支付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网址、单位传真号码。
2.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二)个人信息变更
1.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
2.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收入
(一)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到4月22日。
(二)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勾选“减员标识”不再申报缴费工资,单位须录入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后才可提交。
(三)参保单位于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
(四)参保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
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特别提示:
如定制查询出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通过企业版及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五)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所有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六、网上申报职工补缴
(一)网上申报系统职工补缴申报时间为:
1.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
2.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二)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
(三)参保单位须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需补缴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补缴人员的补缴险种及补缴起止月。
(四)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
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
第二步:
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
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三步:
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第四步: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一至两小时后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五)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
(六)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
1.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2.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特别提示:
此项功能暂不提供,具体开通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七、操作注意事项
(一)单位数字证书的申请及使用请遵守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
http:
//services-)。
(二)网上申报业务每日办理时间为:
6:
00至22:
00,每月办理时间为5日至22日(职工补缴业务除外)。
(三)参保单位对同一参保人员每次只能申报一种业务。
(四)同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同一业务类型以最后一次申报内容为准。
(五)申报的处理结果反馈时间为:
申报业务一至两小时后。
需要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的业务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反馈处理结果时间顺延。
(六)参保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的单位和人员信息。
(七)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为截止到上月的信息,如需要查询当前信息,参保单位可通过定制《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过录》,次日反馈查询结果。
(八)企业版信息下载的提交查询时间为每月5日至16日6:
00至22:
00,每月可提交查询一次,反馈信息下载次数无限制。
(八)参保单位应随时查询网上申报业务的申报信息状态。
(九)参保单位办理整体转移过程中不可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十)参保单位不可办理兼职人员的职工登记。
第三部分参保单位网上查询功能
一、单位信息即时查询:
(一)单位基本信息查询
(二)单位缴费情况过录表查询(最早时间为2004年11月,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三)单位欠费情况查询(五险)
(四)本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查询
(五)本单位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六)本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历年对帐单查询
(七)本单位人员当年各月缴费情况查询(四险)
(八)本单位人员医疗各月缴费情况查询
(九)本单位人员1992年至1995年养老年帐户情况查询
(十)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查询
(十一)单位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查询
(十二)单位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查询
(十三)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月报表查询
二、单位信息定制查询下载:
(一)单位缴费情况明细过录查询
(二)单位在职人员增员记录查询
(三)单位在职人员减员记录查询
(四)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参保人名录查询
(五)企业版信息下载查询
第四部分用户管理
一、当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二、网上申报业务的暂停使用
(一)参保单位任一险种发生欠费后,系统于次月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二)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三)当参保单位出现以下违规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使用网上申报或网上查询的权限:
1.存档资料不全、无效
2.未按要求存档
3.利用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从事与社会保险无关的活动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网上申报业务的恢复使用
(一)系统于参保单位全部归还欠费的次月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业务权限。
(二)参保单位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恢复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开通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
(三)出现违规情况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表》,如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恢复该单位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或网上查询权限。
四、网上申报业务权限的注销
(一)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二)参保单位如需申请注销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须填写《申请表》并报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注销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五、密码重置
参保单位如需重置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携带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单位数字证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部分系统支持
(一)单位数字证书咨询服务热线:
(010)59796320
(二)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96102
附件1: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网上申报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与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和攻击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保证按照《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按月归档,并且保证不以网上申报业务系统提供的功能和信息从事任何与社会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同意随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五、我单位保证当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如果未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六、我单位保证如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发生变更时,及时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Key)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七、我单位保证申请成功后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八、我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操作,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我单位如违反网上申报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暂停、注销我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权限,并追究我单位相关责任。
一十、我单位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十一、我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在必要时修改网上申报相关规定及其条款、修改或中断服务内容。
一十二、以上承诺自网上申报业务开通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长期有效。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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