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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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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
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
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
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
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学习计划陶赖昭镇社区矫正学习计划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增强业务素质,让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上一层台阶,特制定以下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2014年的学习有以下课程: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初定于每月5日的工作例会,每人每天自学的时间不小于一小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三、考核方式每月月底组织社工参加书面考核,根据本月学习内容统一出卷,社工全体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四、课程安排
(一)《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3月):
进一步深入学习《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八)》(4月):
1、《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
重点学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处罚的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
(三)《刑法》(5月-7月):
共三编,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
1、5月份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一百零一条。
2、6月份学习第二编分则一到五章,共一百七十五条。
3、7月学习第二编分则六到十章、附则,共一百七十六条。
(四)《刑事诉讼法》(8月-10月):
共四编,二百二十五条。
1、8月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九章八十二条。
2、9月份学习第一编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共三章六十四条。
3、10月份学习第三编审判,执行,共五章六十一条;第四编,共十七条;附则。
五、学习要求1、遵守学习纪律,不无故缺课。
2、认真做好笔记。
3、正确对待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不及格者将不参加评优。
11.5与社区矫正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起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
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社区矫正试行(试点)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减少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服刑人员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平稳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实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相对,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服刑人员不予收监关押,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措施,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改造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09年12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部署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提出要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十一五期间,经过共同努力,在司法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衔接管控措施促教育改造质量全面提升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围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3项工作任务,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减少了重新犯罪。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确保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从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和负责执行及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刑罚执行工作模式,同时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和经费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
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规开展。
在监督管理中,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排摸,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在教育矫正中,积极采用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案矫正、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公益性劳动、社会适应性帮扶等方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确保矫正质量和效果。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十分关心。
2010年两会期间和两会结束后,有18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涉及社区矫正立法等内容的议案16份;民盟中央、九三学社以及9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提案7份。
代表或委员们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等方式,认真分析总结试点以来的发展情况,客观评价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许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首次出现在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这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结晶。
首次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社区矫正受到国际好评十一五期间,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机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与我国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考察互访等方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010年8月,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
来自国内外从事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数十名专家、学者和官员,共同研讨了中途之家这种矫正模式及其未来的发展。
同样,我国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也积极走出国门,交流学习借鉴国外经验。
2010年6月,中国和澳大利亚召开轻微犯罪惩处研讨会,司法部代表专门就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和进一步发展作了主题发言。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阿博尔女士、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官员曾专门考察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中国的这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
社区矫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理论研究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属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的范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十一五期间,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和重要任务,不断加强对全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为了积极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理论研讨会高度重视。
许多省市成立专门课题组,明确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承担课题任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理论研究工作。
司法部举办的一些理论征文活动还得到了广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积极响应。
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的基本经验是:
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实行社区矫正的政策是十分正确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论我国的社区矫正 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
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入手,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社区矫正;特点;刑罚中图分类号:
cg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3198(2010)11-0077-021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评述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第一批试点省市,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
截止2007年9月底,我国试点工作已在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
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8.7万人。
诚然,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杜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这点上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
到现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已经非常完善且内容翔实。
1.2适用对象和执行状况不尽人意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对象主要是:
①被宣告缓刑的罪犯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④经批准哲予监外执行的罪犯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后者在现行刑罚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1.3机构设置上有待改进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对杜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也就是说执法权在公安部门,而工作权在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
双主体并存的设置易出现各机构工作不易协调,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2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特点虽然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本质、措施、实施方法等方面都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
但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仍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社区矫正的特点。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2.1工作理念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文关怀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运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治。
目的是减少重新犯罪率并降低刑罚成本,实现社会和国家最大化的预防犯罪。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区矫正正是司法和谐的体现,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理念。
一方面通过矫正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管理,消除仇恨心理,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率;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人文关怀,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上的困难。
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2.2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如前所述,我国试点省市形成了执法主体、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
这种组织体系需要执法主体、工作主体以及相关部分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
它为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较大的试验空间。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会采用这种双主体适度分离的组织体系,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因地制宜,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这样才会形成科学化、特色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2.3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特点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一直在如火如茶的进行。
北京和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直辖市,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2.3.1北京模式的特点
(1)方式上行政色彩较浓,以司法为主导。
北京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公检法司等为成员单位。
在基层主要通过司法所来管理。
(2)人员配置上的特色制度一杜区矫正协管员。
社区矫正协管员是在街道、乡镇协助司法所负责辅助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1名协管员管理5名社区矫正对象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
这样可以比较好的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压力。
(3)工作手法上的特色制度一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矫正对象的的人身危险型和回归社会趋向,将其分为A、B、c三类。
从A到c,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大,回归社会逐渐变差。
一旦类别确定,矫正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分类对他们进行管理,在报到的间隔时间、活动范围的大小、劳动时间长短等方面区别对待。
分阶段教育制度是将整个矫正过程分成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初始阶段是针对接受社区矫正2个月的人员展开,目的在于消除自卑心理、生存危机感和逆反心理。
常规教育在接受矫正半年后至解矫前两个月开展,目标是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健康心理,增强社会生存能力。
解矫前教育是针对解除矫正前3个月的服刑人员展开的教育,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作最后的准备。
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制度是以人为本,教育在先,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及时准确得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深层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具有很显著的借鉴参考作用。
2.3.2上海模式的特点
(1)运作方式上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团体运作、专业化为其特色。
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
除此之外,上海模式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一新航社会服务总站。
社团自主运作,政府出资购买服务,隶属于社团的专业社工承担专业服务。
(2)人员配置上强调社会参与。
上海模式的矫正队伍由政府选聘和社会招聘构成,二者比例为1:
50。
前者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抽调;后者则从社会公开招聘,在正式上岗前要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
(3)富有特色的工作方法一三大板块五大基地。
所谓三大板块,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
五大基地就是针对公益劳动提供的基地,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
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和活动,最大限度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4)高校参与。
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上海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在人员培训、具体矫正措施等方面密切配合,为上海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3对我国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畅想自试点以来,不少学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策略。
笔者认为,只有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更好地发展。
3.1更新刑法观念,树立宽容、尊重、接纳的理念社区矫正在我国之所以发展比较缓慢,是因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民大众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和报应观念的影响。
对于将罪犯置于自己生活的社区无法理解。
因此,要使社区矫正在我国枝繁叶茂,必须引导公众转变刑罚观念,以更加宽容的心态尊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
3.2完善专项立法3.2.1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毕竟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也不够丰富。
现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是不现实的。
但目前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暂行条例,再慢慢过度。
3.2.2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所谓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即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
3.2.3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应仅仅限定在前述的五类,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都可以纳入进来。
3.3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
配备专业化的矫正人员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可以通过在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也设置相应机构的方式来实现。
而人员专业化包括两层含义:
①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
②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经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3.4体现地方差异。
尊重地区特色中国是个地域辽阔、习俗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
因此,我们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尊重地区差异,以期出现百花齐放的地方模式。
参考文献[1]于呐洋.25个省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新犯罪率不足1%[N/OL].(2007-12-17)[2009-05-27].[2]刘强.各回[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第1版)[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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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人民套安大学版社.2009:
314-318.[5]赵娴.社区矫正的中国式沿革[J].法制与社会,2009.(3).社区矫正之理论论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前言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并积极协调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对违法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关键词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英文意思是。
社区矫正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前后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比较成熟。
我国于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浙江、山东六地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下达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重庆等十二个省,并于2009年9月2日的《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明确从2009年7月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运行,并于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提出社区矫正。
然而,从社区矫正的工作进展来看,因为两高两部的规范只是权宜之计,没有统一规定,社区矫正就难以贯彻和实施,就存在众多疑点。
其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设置。
二、我国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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