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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审查意见书
篇一:
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
合同名称: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
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
送审时间:
201X年11月20日
贵公司201X年11月20日所发《租赁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土地管理法》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合同性质为使怀化市钟坡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不影响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引进大型游乐设施,经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与怀化市吉祥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西大门广场旁修建经营摩天轮、超级大摆锤、狂呼等大型游乐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经营地点:
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大门广场旁,占地面积13亩,实际可用面积11亩,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限:
25年(即从201X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欲继续租赁,甲乙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续签合同。
如乙方不继续租赁,则乙方游乐场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
(三)场地租金及结算方式:
租金每年10万元人民币,分四个季度缴纳,每五年上涨百分之五。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
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2、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游乐场外部交通畅通及场地
平整,将乙方游乐场所需水、电接通至游乐场外,由乙方自行搭接双方指定区域,确保乙方租赁的场地通水和通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
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乙方的经营项目,并对乙方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5、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中坡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
游乐项目。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税金。
3、乙方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所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位置,生活污水不准直接排入游乐场外。
4、乙方应做好用电防护和治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经营地点及经甲方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
如政府因政策的变动需对公园进行拆迁或重新规划的,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相关拆迁政策补偿乙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及时缴纳租金,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缴纳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游乐场建设和经营期间,如因甲方“三通一平”设施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减少租赁费用。
4、甲方不得允许他人在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中坡公园内如果有人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并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7、因政府政策变动或重新规划等原因,需对乙方的游乐园进行拆迁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一份送至相关部门。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第213条规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由此可见,要成立租赁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
本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范围,《合同法》对不同的场地用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场地用途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以后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必须在合同的主要内容里面明确规定场地用途。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5年,我们认为是不妥的。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对于租赁期限,另有一种观点。
他们认为:
鉴于场地必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场地租赁实际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1999年7月,由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再次为国有土地租赁做出新的定义,即“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同时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从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场地租赁实际上是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原因之一,因此,场地租赁期限应当受到土地租赁期限的约束。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土地租赁期限分为两种,对于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13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以上规定,场地租赁合同根据涉及不同用地的性质,租赁期限可以大大超过20年的期限。
正是由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所适从,容易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也不利于解决。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层级效力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20年为限。
(三)、合同中甲方权利义务第一条与违约责任第六条矛盾。
合同规定:
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而违约责任中第六款约定: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违约责任第六条应该去掉。
(四)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五)合同内容格式不严谨,条款不清晰,双方投保范围不明确,合同中缺乏合同的解除条件、免责条款、对争议的处理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为了更好的维护贵公司的利益,我们建议贵公司根据我们的建议重新拟定合同。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
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贵司使用合同版本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
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合同与我们直接起草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二)依据贵司介绍的情形来看,我们(来自:
WwW.:
框架协议审查意见书)认为贵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
因此,特别指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制作单位:
xxxx律师事务所(印章)
制作人:
律师
制作日期:
年月日
附件
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不需要的,应当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
篇二:
合作协议审查意见
关于《合作协议》
法律审查意见书
(201X)泽民审字第0608-1号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提出的合同审查要求及精神,通过对贵公司提供的贵公司与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分析后,现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合作协议》中签约主体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未见违反《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鉴于贵公司所签合同种类较多,合同涉及面较广,建议规范合同条文及体系。
特别是一些合同固定条款,基本在每一类合同中均可能用上,建议能够统一。
本所律师希望能通过自身努力,为贵公司对外所签合同均起草较为规范完备及明晰的合同范本,故在原合同基础上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及添加之处用红笔标注,删除部分用蓝色标注,便于贵公司审阅。
以上审查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201X年5月
甲方: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贵州省北斗卫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背景
甲方是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贵安新区的属地企业,位于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规划控制面积32平方公里。
主要从事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园区运营、产业投资。
乙方是我省合法成立的从事北斗卫星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
为促进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建设和壮大贵安电子信息产业终端产品科研和制造规模,鉴于乙方在安全生产和国防军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在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建设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及检测中心等项目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一)项目名称:
南方北斗卫星产业园
(二)乙方在贵安新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
南方北斗(贵州)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主要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生产、检测、研发等事项。
(二)项目建设总投资5.25亿元,分两期完成,吸纳就
业300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三)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一期建设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检测中心,建成10栋生产厂房及办公、研发、检测中心用房,2-4栋员工倒班宿舍,建筑面积约3万平米;项目包括建设机器人、多旋翼无人机、3D打印机的研发生产及基于北斗系统的智能通讯设备和时间标准频率系统的研发与制造,建成不低于3000台服务器的北斗数据存储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及发展情况,逐步在贵安新区建设形成卫星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全球四大卫星导航系统(北斗、伽利略、格洛纳斯、GPRS)展示园,积极配合贵安新区将新区作为“北斗卫星导航学术年会”举办地。
项目总体土地需求约300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供地(其中一期130亩,二期170亩),由乙方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三、约定事项
(一)项目建设所需工业用地由甲方协调分期供应,乙方按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并按照规定配套10%商业用地。
(二)项目一期整体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建成后由乙方全额购买。
项目购买费用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所有涉及项目建设的总投资额,以及资金利息和项目总投资额1%的建设管理费。
资金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建设期间,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0%乘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建设时间计算;建成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总投资
额100%乘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计算周期计算,计算周期截止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购买费用。
(三)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购买、设计勘察、工程监理和招投标,以及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本项目应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如下经济指标:
1、总投资额不公共不低于5.25亿元;
2、吸纳就业人员不低于300人;
3、年产值不低于亿元;
4、每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万元;
5、
6、
四、履约时限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积极配合,立即开展立项申报、土地出让及建设等相关前期工作,乙方安排专门工作组进驻配合开展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实施签署认证等事宜。
力争201X年12月底完成项目一期建设并交付乙方投入使用。
乙方须自项目一期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向甲方支付项目购买款,在三年内完成项目购买,并支付完全部购买款项。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按时协助提供项目土地及相关配套建设,导致项目无法按期运行造成乙方资金损失的,甲方给予相应补偿。
篇三: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
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1X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
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积极”无法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应为(RMB)1037915元,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
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填写不够严谨。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2.a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为严苛。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
既有合同主要义务,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
特别是在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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