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定项选择题.docx
- 文档编号:3811477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44.34KB
刑法不定项选择题.docx
《刑法不定项选择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不定项选择题.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一)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解,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答案】AB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
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赝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
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
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一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
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选项C错误。
李某有错误认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
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高价购买该画了。
(二)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
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
(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
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
丁说:
“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
”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
请回答第88—91题。
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8题)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B错误。
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
选项D正确。
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
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89.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9题)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考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0题)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考点】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
91.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本案中,乙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本案中,门卫丁仅是一个看门的临时工,不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010年)
(一)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
“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
“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请回答91-94题。
(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1-94题)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抢劫罪
「解析」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甲乙二人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之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解析」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是明知且持放任的态度。
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共犯
「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考点」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甲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
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此可知,甲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和故意伤害罪。
(2009年)
(一)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
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
乙收下该款。
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
“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
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
”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
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
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20万元。
故BD错误。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行贿数额为15万元。
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ABD.
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受贿罪。
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选择错误项,故ABC为正确答案。
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
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
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ABCD错误。
(2008年)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
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
CD
解析: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因此,A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
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
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的说法正确,当选。
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选项是CD.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
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
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
ACD
解析: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A的说法正确。
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
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
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说法错误,C和D的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
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
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法律教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
(2008年·四川)
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用大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前提。
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
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
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
A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A项中,该咨询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项中,单位被依法吊销就意味其在法律上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仍按照单位对待。
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一)
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
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
于是甲嘱咐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一定办好此事”。
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贷。
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
请回答93-94题。
93.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
A.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定项 选择题